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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官方宣布2/10起台灣暫停服務(新增官方對交通部的回應)


我沒有胸部 wrote:
其實絕大部分的小黃...(恕刪)




如你所言、Uber這『違法組織』當初下錯棋的第一步
正是你在台掛『資訊服務業』是否就因先搭起媒合計程車在台營業。
利用引進Uber的系統機制來管理媒合的司機、進而達到口碑
再去申請運輸業、經營白牌車的相關辦法。
強龍不壓地頭蛇,這點觀念Uber沒搞清楚。

歷經四年來施壓、終於想通了,二月即將導入 Uber Taxi
但這時政府單位卻把這扇門給關了
你說為時已晚也好、但這絕不是最好的方式。
我倆可以理性溝通、各自立場不同的點
我就不懂了、為人民福祉的行政機關卻不是。

台灣各大車隊林立山頭,各有各的勢力
政府管了幾十年、管成這樣。 (也許不管會更糟也說不定)
今天政府單位是否願意放手、讓Uber來整合?
目前看來是不願意的,原因諸多。
相對的會消耗太多社會成本也是原因之一。
我就舉例、如果Uber要求的良民證
合法之後能與警政機關即時連線、確認真實性
大概會刷掉許多目前還在執業的司機
那這些人何去何從,有無配套措施?
這是政府單位不敢大刀闊斧放給私人企業去做的因素之一。

Felix&Neko wrote:
我就舉例、如果Uber要求的良民證
合法之後能與警政機關即時連線、確認真實性
大概會刷掉許多目前還在執業的司機...(恕刪)


這個有適法性違憲的爭議
保全業也許可行

52樓我貼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7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之消極資格)【相關處分】第2項、第3項~§67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針對運輸業職業駕駛就有釋字584號為例
如果從道安37條要擴大為良民證
我個人認為因為比例原則
會有就業歧視的爭議
Uber 就是在鰻魚池中加入螃蟹.

不然你以為台灣小黃文化何時能夠改善? 既得利益沒啥好改!

利用公共資源營利,再來霸凌其他用路人, 對於過斑馬線的行人也很少在客氣的.
坐上他的車,死活在他手裡. 怎麼飆 怎麼鑽 怎麼危險駕駛, 你都沒轍.

我只能聽著老婆 抱著幼兒打給我說, 這台計程車好恐怖. 不知道能不能活著回家!

richard_huangtw wrote:
Uber 就是在鰻魚池中加入螃蟹....(恕刪)


這個概念不錯
但是螃蟹也還是應該要管理
不然台灣很慘痛的例子就是福壽螺
你有去田裡看過周遭粉紅色的福壽螺卵嗎?

不良小黃當然該死
那引進殺人蜂來放生合適嗎?

另外請教
嫂夫人出門會叫車嗎?

我沒有胸部 wrote:
這個概念不錯但是螃蟹...(恕刪)


不, 內人不叫uber的原因...信用卡絕不輕易讓人自動扣款.

richard_huangtw wrote:
Uber 就是在鰻...(恕刪)


還不簡單
上車錄影
不跳錶用喊價的馬上檢舉
其他違規行為通通檢舉
用對付UBER的方式對付小黃 絕對可以讓小黃素質改善

可是有幾個人敢真的檢舉
還不是坐到摸摸鼻子認了的人比較多

女生教我的事 wrote:
還不簡單上車錄影不跳...(恕刪)


女生教我的事 就是.. 女生只要都只選不抽菸不吃檳榔的男生
那吃檳榔抽菸的人就會減少 :)

開個玩笑 但事實也是相去不遠. 本來市場機制的東西比服務 比評鑑,現在還要搞到消費者去檢舉,司機看到你拿手機相機在拍 不會說些有的沒的? 不會威脅你刪掉不然不給下車??

我沒有胸部 wrote:
這個有適法性違憲的...(恕刪)




我能理解憲法有保障人民工作的權利
但一樣有保障人民 食、衣、住、『行』的選擇。
說到這有點扯遠了

計程車與Uber 的問題在目前台灣的社會是無解的
計程車業一樣有潛規則、各地一樣有各別勢力把持
常有為人詬病的喊價不跳表
常有地區型的車隊、禁止不是旗下車隊的司機在此排班
這些都不是當局者不知道、而是選擇默許、看不見。
甚至能大膽說,當局者從沒想過讓Uber合法化
就算Uber同意只媒合 合法的Uber Taxi 在台營業
當局者還是不會同意、原因就是無法擺平各據山頭的車隊
以及衍生的社會成本及問題。
藍綠都一樣、只是做法不同。
前一個選擇迴避、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後一個解決不了問題、把提出問題的解決。

早期台灣農業社會,【開車】這職業是讓人尊重的
甚至家裡有輛車都是財富的象徵
而演變到現在幾乎家家戶戶都有車的年代
【開車】變成了一種生活的技能。
導致我一直不想開口說的、社會邊緣人跟缺失職業技能人的集散地。
長年下來累積了國人對這職業的觀感。
常笑說:『開車是男人最後一個職業』。

計程車業跟八大行業、有台灣當地的文化,所以才會有特許行業之說
你說的沒錯當局者及代議政治的怠惰
並沒想過多年來的放任及保護下、突然來了新的消費模式。
這些保護傘下的人能夠承受嗎?
能夠在開放與不開放間、讓這些人求個溫飽嗎?

所以我一在強調、現在Uber的問題是刻意被營造成【政治問題】
我希望當局者、如果認為這是一個無解及難解的課題
到不如就直白的告訴社會大眾
『這幾十年下來、經濟因素及貧富的差距
我們不希望這些在地基層討生活的產業,受到外來的侵蝕
我們希望保護這些同樣是我們的國人,能掙得一點溫飽』
Uber完全全不是這個概念, 在美國, 這是一種共乘行為,受『共乘法』的保障

共乘是要道路減量, 這個司機要到內湖,只有一個人,經由通訊邀其它人共乘,其它人就不開車了,上路的車就少了! 道路就不塞了!
所以共乘的其它人分攤車資給司機

如果台灣的Uber不知道自己在爭什麼, 爭的是共乘! 不是和計程車搶生意!

需要的是法律! 需要『共乘法』!

高乘載車輛High-Occupancy Vehicle(HOV), 就是儘量坐滿人, 不要一個人開車? 讓車輛被減量!

高乘載車輛系統 High-Occupancy Vehicle Systems
1.不是只有高乘載車道HOV lanes
2.它還要有配套的bus rapid transit公車捷運BRT, (這條車道就是一條捷運軌道, 利用高速公路的公車捷運軌道)
3.還有 park-and-ride lots (commuter parking lots with park-and-ride parking) 轉乘停車場,可以讓沒坐滿的小客車停車,不要上路,停在此處, 共乘他人的小汽車,或轉乘公車。
4.可以讓乘客放棄私人載具,轉搭上BRT公車的高速公路登車站台flyer stops(Freeway flyer)
5.以法律"共乘法"來規範
(A).單人的小汽車停在P+R停車場不要上路, 駕駛轉搭公車,少了小汽車上路,汽車減量, 可行駛的道路面積就增加了
(B).小汽車轉換除轉搭公車,也可以將單人小汽車轉換為滿載的小汽車, 這樣同樣會少四台小汽車上路
(C).汽車減量, 除了道路可行駛面積增加,CO2排放下降, 油耗也會減少
(D).轉換為滿載的小汽車, 乘客如何分攤過路費, 油錢?這種規範駕駛和乘客的權利及義務都由法律(共乘法)來規範

為何要這樣做?
因為道路面積有限,道路增加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小汽車的成長

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是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是運送人? 還是運送車輛?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1.是共乘
2.是載具轉換
3.是汽車減量
4.是限縮小汽車的路權
5.也可以是 BRT車道

HOV 是因應"美國"大眾運輸不發達,經常一人一車的狀況,在都會區堵塞的情況下,為了以原有的車道數目,創造最大的人員運輸量。這條高速(州際)公路上的車道經常兼 BRT 車道, 讓BRT公車道成為一條捷運,彌補鐵道運輸不足。
這就是打造一條"捷運",載具為公車/滿載的汽車,軌道為高速公路的某一條車道之公車/共乘捷運
這是在鼓勵共乘, 減少車輛數目, 這是一種車道使用及管制規則

但是HOV一定要有配套的"共乘法"
所以在入口可以設置站牌, 要求共乘才能進入
TAXI 和 小車一樣, 要有 2+人或 3+人以上
巴士要求要有 16 人以上

歐洲城市則是在環形道路的出口(交流道旁)再設 Park & Ride (P+R) 停車並且轉乘
停這個P+R, 停車很便宜, 而且旁邊就有輕軌電車, 電車等於免費接駁

例如 海牙這個P+R Hoornhwijck, 付4歐元, 可以停車一整天, 這4歐元還包括4個人,換搭市區輕軌1天的團體車票,電車等於免費

就是讓汽車不要進入海牙市區,留在郊區停車場
小汽車換成公車/輕軌之後, 道路面積就空出來了!
當然也能在此轉換為 Uber , 一起進城 (分攤車資)

台灣 Uber 一定要了解, 這是共乘 ! Uber 不是計乘車!


herblee wrote:
Uber完全全不是這個概念, 在美國, 這是一種共乘行為,受『共乘法』的保障

共乘是要道路減量, 這個司機要到內湖,只有一個人,經由通訊邀其它人共乘,其它人就不開車了,上路的車就少了! 道路就不塞了!
所以共乘的其它人分攤車資給司機

如果台灣的Uber不知道自己在爭什麼, 爭的是共乘! 不是和計程車搶生意!
...(恕刪)




你真的瞭解 Uber 嗎??

它壓根就不是共乘.....

你離題離到火星上去了



地球很危險的..快回火星去吧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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