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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停留於黃網線區域,非屬故意」?


看到小賢子 wrote:
難為你了,為了論壇,
還去丟骰子~
不過,你丟骰子的得到7,也就是你說路口十台車有七台車會停車待路口淨空再通行的偉大理論,比起警察不開單,似乎警察的執法公信力會好一點吧~
有比較釋懷嗎?
...(恕刪)

這一案警察就是不開單
車主也沒拍到全時全景
也沒啥好討論了

簡單說
警察就是看影片說故事
影片中沒辦法顯示全部的證據
違規事實不明確
就是不開單阿

只能說
這種停黃網線路口中間的車每天都可以看到
把綠燈動向的車輛氣的牙癢癢的

整個被塞住
又能怎樣?
檢舉他阿(可惜被塞住的 往往拍不到車牌囉)

警察不告發
又能怎樣?
再檢舉別的阿

樓主放寬心啦
台灣每天出門違規違停幾百件
你還怕沒得檢舉嗎?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丟兩顆骰子的和,一千次的平均數,中位數,眾數,

結果是七
...(恕刪)

哈哈哈
丟骰子
讚啦

今價賣喔 wrote:
哈哈哈丟骰子讚啦


那些愛問我數據哪裡來的人

其實自己去路邊看看,數數就可以知道

多數的人還是願意不暫停在黃網線

愛違規的總以為大家都愛違規

這就是愛問我的心態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那些愛問我數據哪裡...(恕刪)

這種隨便掰出一個數據就想當證據的人才是最糟糕的。
要證明自己說法而提出數據是很正常的,但要有所本,而不是隨便說個數字就能當你想法的佐證。
事實上本來就會有不可預期因素而被迫留在黃網區,警察也因此不開單了,那,你在堅持甚麼?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以上第三款為包括前方為綠燈時駛入黃網區的情形?
RoamingTourist wrote:
很明確停在路口黃網格...(恕刪)


不累嗎?
你檢舉強迫症,警察不理你剛好而已
事發前後的影片都要有,最好號誌也要入鏡

不然只會罰那種前面車流已經停了,還駛入路口加塞的
交通法規上哪一條有寫非故意者不罰?
明明前面就塞住了還應要往前的人超多的好嗎,這跟有沒有網狀線跟本沒關係,淨空路口本來就是常識,如果連能不能過都沒辦法判斷的人還是別開車好了。。。
這樓有很多愛檢舉覺得自己很棒的其實都沒甚麼法律觀念.

法律在實際面本來就是有分 "故意"和"非故意" (簡稱犯意).

譬如殺人, 有沒有犯意刑期從死刑可以到拘役 (可易科罰金). 你不知道嗎? 車禍撞死人不是"殺人"嗎? 那為什麼有人可以不用坐牢罰錢就好, 有人就要無期或20年?

交通違規也是, 不是所有交通違規都是一定會按最重罰則去判, 要看實際情況,
警察也是根據經驗無法100%判斷"違規駕駛"是故意違規(如很多樓上所言情況)", 所以不開罰是對的. 就像殺人, 陪審團法官也不能只因為死者旁邊只找得到某人就說他是殺人犯, 還是要有"充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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