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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自家車庫前不讓別人停車 法官:合法權利

weaber wrote:
車庫前不能停車沒錯...(恕刪)


跟車庫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塊土地是道路用地

人站著也就算了

還可以拿來停車嗎? 如果道路用地都可以隨便停車 那以後車子都直接停道路中央算了

人車當然不同權 基本上此案就是一個非法的汽車停放權想要侵害人 當然要優先考慮人權 強制罪能成立只能說不懂反制吧...
法官講的是,自家道路前是合法道路空間,人站在那,當然沒有義務因為別人要停車而移開,跟自家門前不讓別人停車的概念完全不同。

wieter wrote:
法官講的是,自家道路前是合法道路空間,人站在那,當然沒有義務因為別人要停車而移開,跟自家門前不讓別人停車的概念完全不同。

+1
這是兩碼子事
不可混於一談

dennis10 wrote:
跟車庫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塊土地是道路用地...(恕刪)


不好意思,因為看您說這麼肯定

想請問您是與本案例的當事人有關,或是持有現場照片'判決書之類的呢?

畢竟前面大多數人討論的內容也僅就根據新聞所述的文字內容而已

並不曉得現場實際狀況與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不過我對這案例判決的一二審內容都頗有興趣

如果您有這案例的相關資料,還望能不吝提供拜讀,感謝

rexone777 wrote:
不你知道多少透天厝...(恕刪)

正確,我最近就看到,整棟大樓一樓都劃停車位,還有編號,等使用執照下來後再二次施工。

我們的建管單位根本就少有去管的,只要有心,這種二次施工把戲小老百姓都知道,主管機關會不知道嗎?

可是這種違法行為,也少有人會去檢舉,但是若得罪有心人又會被當作報復的合法檢舉。

這就是台灣的法規的悲哀啊~

大家都自做聰明。

人行道不能停車,會影響行人通行權益,但是人行道可以豎立電線桿跟電信機房。
人行道一般民眾去申請劃設機車停車格通常里長都不太願意,但是若是警察局卻可隨時劃設警用停車格。

湯姆克魯肉飯 wrote:
不然停車在總統府門前
也沒有畫紅線,都是白線
這樣有違規嗎?是否有申請總統府門前禁止停車的規範?...(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qmbqmb wrote:
因為不清楚這個案例...(恕刪)


只要人走來走去的那個地方是非專供車輛行使的車道

依這個判例,不會有強制罪的問題

所以如果人走來走去的地方是停車格
那又是另一回事了,可能要找看看有沒有相關的判例
PostPack wrote:
只要人走來走去的那...(恕刪)


在一般公共空間,單以我描述的移位擋車的情況,我想要判強制罪成功的機會微乎其微

除非車主至少還能舉證出以的下情況

1.那是可以停車的空間,這當然最重要

2.該空間左右都有已停妥的車輛,且那個空間是該區段僅存的可停車空間
(例如在假日野外景點常會遇到的狀況)

3.如果人沒移動,車就停得進去,人移動的理由就是為了擋車
(最直接的就是那人表明不能停這裡,或他是為了不確定何時會到的朋友車佔位)

也就是阻擋的人也是為了利用該空間來停放車輛,並有利用行人的身份來影響其他車主停車權利的行為

或許就能以那人並不具備管控這個空間的合理身份,但又特意妨礙車主的停車權來申訴

qmbqmb wrote:
在一般公共空間,單...(恕刪)


剛找到應該是一審的判決新聞

出兩條腿擋車 女子被罰2萬元

一樣單以新聞描述內容來看

這基本是誤會一場(卻還能爭執四十分鐘,搞到上法院)

妹妹以為鄰居要停姐姐家車庫前,但鄰居表示是要停兩戶的門與門之間

只是切車過程會進到姐姐家車庫門前的空間

在鄰居的停車過程中妹妹用腿擋住車子,讓鄰居無法完成停車

所以法官認為有強制罪問題

綜合兩篇新聞來看

一二審基本都沒有評論姐姐車庫前能不能停車的問題
因為鄰居也表示他不是要停那裡

妹妹有揮手表示並說不能停這裡(不過沒強調姐姐的車庫前,有可能導致誤會)
一審會判有罪比較關鍵的部份大概是實際用腿擋車的這個行為

這樣看二審的判決

就表明了公共空間行人佔的位置雖然影響了車主的停車需要

但行人沒義務要為了配合車主的停車順暢而移動自己站立的權利

如果引用這次的判決結果,我想就算是我上述的假設性情況

結果都不會被判定強制罪成立

qmbqmb wrote:
不好意思,因為看您說這麼肯定
想請問您是與本案例的當事人有關,或是持有現場照片'判決書之類的呢?...(恕刪)


新聞連結的下方就有網友回覆判決書案號,可自行查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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