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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討論,關於重機上國道

會違規是人不是車,但是我覺得我們現行法律要修改,尤其應注意未注意,
還有違規被撞就是錯就是要賠償,不能以誰受傷程度去認定,
很多人不想重機上國道不免是怕若重機發生擦撞照成騎士重傷那又一條應注意未注意,
應該修改成誰違規照成車禍就是誰賠給誰,管你受傷未受傷,就是賠給對方才對,
也不應該你被撞被潑及到還有應注意未注意有肇責這說不過去

wingsquare2000 wrote:
如果重機上國道,需...(恕刪)

你是在01上反對重機路權中我看到的清流,
很理性,提出的建議我也很覺得較有可行性。
事實上贊成重機上國道的人也都不認為今天說開放,明天就全面實施,
我們很清楚大家高速公路開慣了,忽然來個重機會感到不舒服,
法規早已修改完成,
磨合是必須的,試辦是必然的,
否則永遠都在各說各話,不會有交集的,
當年重機路權開放也是經過兩年的試辦,
一樣的方法再做一次不知道交通部在龜縮什麼?

BMW6759 wrote:
會違規是人不是車,...(恕刪)

這是刑法第14條中的規定,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少一個能注意會差很多!
不僅僅使用在交通事故中而已,這是保障你我的法條,
所以要廢掉問題會很大。

不雨 wrote:
125 對於60-80...(恕刪)

相對於重機,汽車就是一個特定團體,所以汽車上國道算不算搞特權呢?
更不用說你最後講回歸汽車專用了。
個人蠻認同樓主的,今年一月初在台中74線上準備下市政交流道,遭後車追撞,對方是約60多歲的老人,他說因剛好黃昏沒看到我,個人很雖的鎖骨1根+肋骨8根+氣血胸,對方也賠了70多萬給我,機車的車禍真的很恐怖,小弟都覺得現在能活著都是賺到的~
我常常深夜開建國南北路.遇過的重機幾乎沒有不違規的.常常同一車道兩車友並行.然後瞬間加速變換車道或鑽車縫揚長而去.其實違規也還算好.有抓到就開單.怕的是萬一有個側彎他滑倒到我車道我撞上去或是我煞車他撞上來.畢竟機車和汽車還是有先天不一樣的地方.機車終究比汽車來的容易打滑.四個輪子剎車也比兩輪安全.且機車倒地傷害依定會比汽車大.

重機有時候覺得自己加速快常常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是打方向燈依秒就立刻變換車道鑽車縫.尤其是兩三台車友一起夜騎.上快速道路後就小飆一下.重機的加速快隨便就200了.可是騎車的人真能駕馭的了車子嗎?開車子的人心裡壓力比較大的原因是怕隔壁車道重機滑倒.

重機上高速公路我個人沒有意見.但是法規上可能要改.重機保險除了強制險外可能有商議之處要求買一定額度的車損險及較高額度的意外醫療險.行車紀錄器列為必備工具.真的有問題也比較容易釐清責任.很多人考駕照是一回事考上了守不守規則又是另一回事.重機在高速公路違規計點制.1年超過三次違規.吊照兩年後才能重考.諸如此類.

為什麼比汽車嚴格.因為畢竟重機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時人員受傷機率高.汽車對汽車事故只要人沒有受傷其實都是小事.機車與汽車發生車禍.機車駕駛受傷率非常高.

如果重機能夠自我提升駕駛的心態觀念.上高速公路其實也沒有甚麼不可以.
個人贊成開放重機,方便性與機動性大勝
但有安全性問題不同意開放如以下幾點


1.必須有專屬車道
假設兩輪與四輪爭道下場相信各位心裡都有數,畢竟這國家民眾對紅牌重機騎士的觀念與認知與國外相差太多,重機騎士守法不代表不會有人故意找碴,相信各位都耳有所聞,兩輪機動性絕對勝過四輪,如果開放相對四輪車輛也會減少一些,可惜的是目前配到措施都沒做好貿然開放你我都在危險當中.

2.法定必須完善
四輪上國道有限制CC數/安全帶/胎紋等等法令,相對的兩輪上國道也必須遵守一切規範,畢竟都是高速行駛,萬一有點狀況後果不堪設想
相對的上國道裝備/安全帽/羽衣/車輛狀況都要明定清楚,不得有模糊地方

3.車或如何排除
國道常發生車禍事件,當然不能排除兩輪不會發生,一旦發生事故絕對比四輪還慘,有可能連環摔車,畢竟重機倒在國道上是同一件障礙物
,事必影響到後面騎乘的騎士,如果是在傍晚又高速行駛狀態該如何避免.




目前只想到以上幾點,歡迎各位補充與分享看法,個人不秉持不建議共享車道,畢竟遇到眼紅駕駛很難不出事,畢竟100km 重機被撞比汽車還嚴重不是嗎?

道路方面也需要專人維護與保養,重機不像汽車壓過去就沒事,往往一顆小石頭一個掉落物品都可造成重機騎士的傷亡


專屬車道不可能實現,推論也可出現高級轎車道,載貨專用道,平民自小客道,連結工程車道,巴士運輸道這樣要幾道.
y2kms777 wrote:
個人贊成開放重機,方...(恕刪)
tansywen wrote:
那你要趕快連署修法...(恕刪)

我為什麼要連署修法?
我根本就是100%贊同行人不能走快速道路的啊!
這完全沒有剝奪到行人的路權。
所以同理,
我也100%贊同重機不能走高速公路。
這完全沒有剝奪到重機的路權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mars911mars wrote:
依照目前國人的想法...(恕刪)

後車壓到屍體還有毀損屍體罪。
後車壓到半條命的騎士,結果壓死了就是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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