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尾0936 wrote:https://youtu.be/LrFG95A8D2g6/16日晚間23:40分左右在台北市忠孝東路上被小黃惡意逼車...因為當下車上有乘客,不適合與他發生衝突,所以加速盡快離開現場但稍後去派出所報案的時候警察看了行車記錄器的影片,僅說,這應該是行車糾紛,要送去交通組判定才知道會不會開罰單僅叫我留下身份資料就打發我走了但總覺得哪裡不對勁是不是應該要有個報案三聯單啊?...(恕刪) 備份先
第 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先罰個600~1800嘍,樓主真的有駕照嗎?你先逼人家車的吧.
一尾0936 wrote:https://yo...(恕刪) 警察對你太客氣了,依你的開車方式,應該在你報完案後,順便開幾張罰單給你,1.轉灣車佔用直行車車道2.行駛中一次佔用二個車道自己白目還怪別人,你要上來取暖之前,要檢討一下自己你的開車方式誰看了都會想要逼你車的逼車只是剛好而已,那天遇到壞人,你就會被攔車,被拖下來打了....一句話~~你自己活該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