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講,違規檢舉這種法條根本是讓公務人員摸魚的法條,公務人員不依法執行,把問題丟給民眾互相廝殺,這真是一種很不負責任的政府;
檢舉人或許覺得自己舉者正義的大旗,但卻不知自己卻在殘害跟自己不相關的人,就像版主說的,他會檢舉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的,我就被檢舉過,但收到發單都一個多月後的事,我開著大客車看到前面的機車相撞跌倒,急著快換到另一車道,不然要壓過去嗎?一個多月錄影早就洗掉了,要別人怎麼舉證自己因為避免危難才變換車道來不及打方向燈...
這樣的檢舉根本就是垃圾人的行為,只有結果沒有原因...我在開大客車如果真要檢舉,一天開車12小時~~我看至少沒個3~5百件跑不了,但我不會這樣做,出來社會賺錢大家都混口飯吃而已,馬路上違規不會因為這樣減少的啦~~你如果是職業駕駛就能明白,台灣人(中國人)就是這樣的習性,改不了啦~~
腳踏車的動力..永遠是來自人的肌力.腿的爆發力..跟心臟的耐力..和頭腦的反應力..車再好..沒有那些能力...一樣無能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