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ma wrote:感覺這幾個月,... 違規就開罰這個概念很困難嗎?有哪條法律規定違規要先遵守程序開勸導單,再開告發單,再照相嗎?如果告發的必要條件一定要有相片舉證,那先"照相"不失為繁重警務纏身的有效率處事方法。只不過要規定每個警察開罰單,要照你的方法作,我也是無言~違規沒有被開罰單,不代表理所當然,你的違規事實也不代表不存在!如果不違規當然不用擔心受罰!
我覺得整件事情很有趣,才去好奇一下。對我這種平均兩三年才一張罰單的我,沒差。內政部警政署還明文規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這是以前我知道的,現在省去第二、三點。也因此我才去督察室問一下,改流程了嗎。每天開的道路上,看到告示牌都覺得最好笑。總之,大家都舉手盡量拍照,我是沒差,就當這篇市政令宣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