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 wrote:
我是說車禍肇事人,不是說一般人被盤查.
發生嚴重車禍造成對方車損人傷
車禍當事人被帶往警局查驗身分.
最久不可留置超過3小時或24小時?你確定嗎!
如此說法成立,那麼出車禍的肇事人在警局
不給或亂報身份證,不作或亂作筆錄,
裝瘋賣傻在警局拖過三小時或耗過1天
就可離開警察局,也讓車禍受害人找不到你求償
別傻了,你不拿出正本證件證實你的確實身份
你沒正確作完雙方當實事人身份的車禍筆錄
別想離開警察局
不用扯有的沒的,你不給走就是違憲
如果要延長居留,向法官申請再來
去跟法官說申請原因是 因為該人身分不明,請申請拘票
用這種鳥理由去申請,看法官不把你砲死才怪
憲法就是規定最長24小時
還有警察有主動在時間內查清楚的義務
哪國的警察這麼被動的?一定要自己證明身分才放人走,自己可以打呼泡茶睡覺等人家送上身分證件?
警察有這麼好幹?

簡單講:三小時不放人就告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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