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kyori wrote:
對於法律,除了灰心還是灰心...
難怪那麼多人打打殺殺...
反正要告再來告,說不定也沒事...
台灣...真有你的...
錯了。
法律從來不是保障好人或保障壞人,而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如果認為法律一定能幫忙討回公道,我只能說包青天看太多了...真實世界不是這樣運作的。
而且不是只有台灣,任何法治國家都一樣。
zize wrote:
他怎麼可能沒錢,如果判決出來,車應該是他的吧,戶頭沒錢?沒房?如果真的都沒有,那真的只能認了,不過這也能拿到計程車的資格哦,蠻奇怪的社會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light0935 wrote:
錯了,保險公司是不承保小黃車的,因為肇事率太高(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