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ason2001 wrote:嚴重超速 看法是 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兩個都有錯的混蛋 只不過有人車上死了 就降 我不認為t車這樣開是對的 路口連停都沒停 頓一下是怎樣 不是都靠運氣 運氣不好遇到個不要命的而已 你t如果沒越中線會有事 對 視線死角 開太快眼睛不好 數學不好 沒辦法判斷車速 .. 阿對了考試都沒教 那誰的錯 ...超速跟轉彎不看路的
所以大大,要是鑑定...(恕刪)
路權的觀念是相對的,誰先佔到路權就是誰的,
而路權的範圍應該是建立在合理的速度上。
以直行車來說,路權的範圍就是首樓的說明,上限就是以道路速度上限去計算,
當有車要轉彎時,如果在他轉彎的路徑上,有別的車輛已經先佔到路權了,
就得要等該車路權解除後才可以進行轉彎,這叫直行車路權。
以通過路口來說,當B車還遠在100公尺外(以速限60km,反應加煞停的距離假設為50m),
B車是不擁有這個路口路權的,A車當然可以轉彎,
但A車在轉彎過程中,A車就佔到了這個路口的路權,
B車就只能等A車在這路口路權消失才能取得通過這路口的路權。
依某些嘴硬不認錯的人來說,直行車有絕對路權,
如果轉彎車在完全無車的路口,轉到一半因故需停下來時,
直行車可以直接撞上去是沒有肇責的,怎麼可能有這種事?
又或者在沒有黃線網的十字路口,有時因塞車故停在路口,
在另一方向綠燈亮後,該方向車輛也可以直接衝撞路口車輛而沒有肇責?
http://photo.xuite.net/fongg/
不知道為什麼那麼多人一直說150的速度,以後只要派人站路口就好,哪需要超速照相
ChristopherK wrote:
看來看去這篇最正確
還有一些人在說影片可以算出超速的 沒錯 你可以算 但是法院不會認證
因為行車紀錄器沒有"國家認證"
不信的話 你拿行車紀錄器的影片去檢舉超速 法院才不理勒
你的觀念完全錯誤,轉彎車就是主因,他就是要禮讓直行車,不管是轉彎前,轉彎中,轉彎後,責任都在轉彎車上
就像雙黃線迴轉,迴轉車就算停著不動,對象撞上來,轉彎車也是100%主因
設有黃網線,因為塞車停住,被另外一邊撞上,又是另一段故事,別混再一起
fongg wrote:
這樣說不知道對不對,
路權的觀念是相對的,誰先佔到路權就是誰的,
而路權的範圍應該是建立在合理的速度上。
以直行車來說,路權的範圍就是首樓的說明,上限就是以道路速度上限去計算,
當有車要轉彎時,如果在他轉彎的路徑上,有別的車輛已經先佔到路權了,
就得要等該車路權解除后才可以進行轉彎,這叫直行車路權。
以通過路口來說,當B車還遠在100公尺外(以速限60km,反應加煞停的距離假設為50m),
B車是不擁有這個路口路權的,A車當然可以轉彎,
但A車在轉彎過程中,A車就佔到了這個路口的路權,
B車就只能等A車在這路口路權消失才能取得通過這路口的路權。
依某些嘴硬不認錯的人來說,直行車有絕對路權,
如果轉彎車在完全無車的路口,轉到一半因故需停下來時,
直行車可以直接撞上去是沒有肇責的,怎麼可能有這種事?
又或者在沒有黃線網的十字路口,有時因塞車故停在路口,
在另一方向綠燈亮后,該方向車輛也可以直接衝撞路口車輛而沒有肇責?
魯拉拉拉 wrote:
從來沒有這種判例,...(恕刪)
葉少爺太晚認識樓主您了
vicalkimo wrote:
我們的見解其實是一樣的
碰撞主因是違規迴轉或侵入直行車道
酒駕及超速不是主要原因
您可以再看看
對啊,偶也這樣覺得,葉少很無辜.... 呵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wrote:
況本案經送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鑑定結果亦認被告葉冠亨酒精濃度過量駕駛車輛及嚴重超速行駛,為肇事主因,
被告王嘉祥於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迴轉,為肇事次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 wrote:
循此, 被告葉冠亨之辯護人辯稱:路權歸屬於被告葉冠亨,有信賴
原則問題,且被告王嘉祥闖紅燈、連續侵奪中華三路雙向車
道之路權,被告葉冠亨非肇事主因云云(見院二卷第38頁至
第39頁、第103 頁、第121 頁至第122 頁、第165 頁至第16
6 頁),均無可採。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83號刑事判決 上訴理由 wrote:
五)王嘉祥違規左轉、迴轉並闖越紅燈等行為,嚴重侵奪
他人路權及影響交通信賴,致葉冠亨之車撞上肇禍,就肇事原因
力而言,王嘉祥之違規行為,明顯重於葉冠亨之酒駕及超速行車
之違規行為,而為肇事主因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83號刑事判決 wrote:
以逾一百二十公里以上之高時速行駛在市區道
路上,於酒後注意力及控制力均已降低之情形,又嚴重超速,均
足以使其遇突發狀況時之應變時間及距離壓縮至極短,甚至無法
應變之程度,葉冠亨於此種情況下行駛而肇事之危險程度甚高。
王嘉祥駕駛垃圾車,亦有違規左轉迴車之違反注意義務情形,惟
其當時意識狀態清楚,且車速不快,相較於葉冠亨,其肇事之危
險程度應低於葉冠亨。依相關事證綜合審酌,足認葉冠亨係肇事
主因,王嘉祥則為肇事次因。又本案經送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亦認葉冠亨酒精濃度過量
駕駛車輛及嚴重超速行駛,為肇事主因,王嘉祥於設有劃分島劃
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迴轉,為肇事次因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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