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國外有一個客戶情況跟您類似他是綠燈可以直行但遇到行人突然爆衝過馬路也沒走到斑馬線上最後結果是這樣~請睜大眼睛第一:行人未依規定行走在斑馬線上第二:未依交通號誌指示擅闖道路行人最後還賠我客戶修車費你沒看錯肇責都在"行人"身上不過在台灣法官可能連"道義"跟"責任"都分不清楚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如果妳不和解就會吃上以下兩條第一:應注意未注意第二:過失傷人妳還是想辦法和解吧
分享我娘往生的案例當時我們認為機車騎士有超速省道速限60路段。他說他騎50我們當然不相信於是請警察調閱前一個路口監視畫面過程我就省略了前一隻監視器,跟再前一隻監視器,兩者通過時間,有人說科學上可推論其距離vs時間,藉以推論出其時速我跟你們說這是推論『我本來也是這樣以為』但是,實務上這種證據,是幾乎很難證明其有超速事實。(無充分證據力)因為它不是連續錄影,以證據力來說,很有瑕疵。(他可以說本來騎100,後來騎50)真正有證據力,除了警方的雷射測速,就是要連續錄影(例如其他車輛行車記錄器)而,路口監視器其視角有限,騎士往前超出錄影範圍後(假設他在錄影範圍內有超速),你還是不能推論他在錄影範圍以外也是有超速事實。除非肇事地點剛好涵蓋在『同一隻』監視器拍攝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