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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超車道應該有的道德標準...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有罰單證明嗎?...(恕刪)

拿罰單來證明, 屬於錯誤引用法條(上面已經說明)

事實上, 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無設置者,才是依據第一項之後的條款, 才需要看但書的規定

不同的條文在規範不同的"法律事實"
速限和速率不同, 不是把兩個不同的條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在一起,造成兩者混淆

前句"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說的是速率
所以分配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去行駛外側車道
此為路權分配

後一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說的是速限
這不是路權分配(理由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路權分配 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情況下, 對於原本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區間), 做出特別速限規定之"最高速限"(可能為80km/90km/100km/110km),這是改變原本的速限區間, 成為單一數字的速限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理由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完全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根本無法單獨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存在路權分配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並不是倒過來說, "此種速限"行駛即擁有路權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完全不具有"超車"的要件, 並無超車道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規定。不是分配"最高速限"去走內側車道。
分配在前一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就已經確立
而超車之前,是行駛於中線車道,此時, 尚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法律事實, 不能拿未發生的事,充當路權! "路權"能先上車後補票嗎?

裁罰基準表加入"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來解釋法規"堵塞超車道行車", 把"不能類推解釋的但書"倒推, 是倒果為因的說法


這個說法和法規及"科學論文"的說法, 完全背道而馳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據此法規
110km為 55m
100km為 50m
80km 為 40m
60km 為 30m
為何能以110km行駛? 是因為前方有55m的安全車距
如果車距縮短,車速110車距卻不足55m(車輛密度過多) ,就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 ,將無法以對應55m車距的速度,即110km行駛 ,一定要降速了
美國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這是高速公路建造設計所依據的專業手冊,有很明確的定義

就是以車距來定義
LOS A 即F車流: 有550 ft(167 m)的車距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是否堵塞行車, 不是看車速, 而是看車距
車距不足其所對應的車速, 就會"堵塞"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必然降速
如圖, 在LOS C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 是 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若為S-metastable,J車流(或LOS D,E,F)是不可能以高速限行駛的

車距不足, 可以是因為前車未達最高速限, 而不能拉開車距
但是車距受到車輛密度的影響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也會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此即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或德國Autobahn的"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9#54201187
車流中有車離開"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行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行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否則, 兩車併駛, 形成車群,車群和車群之間, 切割成一個個無車空間(如上圖黃框),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車群形成,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群中有汽車會踩下煞車,產生負的加速度-a向後傳遞, 形成壅塞

構成堵塞行車,是因為車速和安全車距不對等,車速110km,車距卻不足55m,就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造成堵塞


法規規定的就是55m,前方有55m車距, 才能以110km/h 行駛 ,這是很明確的
車距不足, 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路隊長自己的前方有足夠車距, 但是路隊長的後方有足夠車距嗎?
路隊長自己能"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若無對應的車距, 後面的車辦得到嗎 ? 能最高速限行駛嗎?

有路隊長就是車流佇列, 降等為 S-stable車流
超完車就離開,沒有路隊長,超車道才能維持為 F 車流, 後車才有行車的車距

由於壅塞車流J flow及自由車流F-flow之間有遲滯現象 hysteresis,停停走走(stop ans start)的 S-metastable車流, 路隊長未必會馬上形成壅塞 ,但這個"衝擊波"會往前『同化』上游車流, 往後衝擊下游車流 。
所以,為避免這些現象,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不能有路隊長, 超車完就要離開

當所有車都擠在一起/擠在某一路段, 形成一個個車群, 車群之間卻無車? 形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車距不足, 是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條法規是有理論依據, 也有對應的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應引用這幾條法規, 不是把但書倒過來解釋
herblee wrote:
拿罰單來證明, 屬於...(恕刪)





六法全書裡一堆"但”,”得"的字~
這些法律還符合你那不得擴大解釋的意思嗎?

很多富二代喜歡炫富,但這個很有錢的公子哥~張三就不會~
請問張三會不會炫富?

法律但書原則, 在"法學緒論" ,法學概論, 「法學大意」 都有, 請自行參閱

法律之"適用" 或"準用","類推適用", 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引用和該法律事實不符,與該法律事實無關之法條, 這些仍然是錯誤引用法規
(例如上面所舉之法條, 完全和超車道無關, 不是『機械性的類比』,若拿毫不相關的法條來類比,這就是 "錯誤引用法規" )

但書不得類推適用

闡明法規之原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能否行駛,要看路權規定
"路權" ,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被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超車道路權
路權在這一句已經確立
若非超車,無超車道路權,依照法規,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或中線車道, 是不可能進入『內側車道』
必須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侵害他人路權的行為必須禁止
所以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可以"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為但書, 但書只能照文句來解釋,解釋不能超出這句話之外
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1.在F-S-J車流理論, 此為 F 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狀況下
2.在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此為Level of Service 之 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3.在我國法規, 指的是"有55m以上的安全車距" 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此種速限』(110<->110單一速限,不是原本60<=>110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此為速限規定, 文字當中並沒有"速度"/速率! 並不是在說以速度取得路權!
在前一句已經規定"超車"使用內側車道, 此下一句規定了內側車道在超車"此時"的『速限』
如果沒有先擁有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又怎麼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有先後次序,不能本末倒置! 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
不能無路權闖入後造成既成事實, 然後再隨便抓一條速限法規充當路權?

但書是例外狀況, 係對原則法之補充說明, 或對原則法之推翻
如果可以擴大解釋, 倒推解釋, 超出"但書"的範圍之外,能任意推翻原則法, 這樣原則法就不存在了!

但書說的是"速限規定",解釋只能限縮於"速限"
當然可以 110km 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是,可以不看但書的內容為何?只要在文句前方就一律推翻? 這就是擴張解釋
可以拿""110km速限規定"去推翻'超車'所有的法規嗎 ?
"超車"包含有: 使用車道的法規,有變換車道的法規,有使用燈光的規定, 有保持安全距離的法規, 有速限的法規......
這句但書只牽涉到"速限"相關的法規, 改變的是速限,不是速度/速率,不是以速度多少取得路權!
不是在說最高速度取得路權! 只是把60<=>110的最低/最高速限, 變成只有110最高速限!
法條的文字是"速限" ,不是速度/速率!
不是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但書"110km速限規定,只能限縮於"速限"解釋, 只能推翻原本速限標誌指示(60<->110)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拿""110km速限規定"可以推翻上面所有的法規? 這同樣是擴張解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錯誤

將速限改變為速度,文字完全不同, 這是對原法條做了"擴大"解釋
這就會犯了以例外推翻原則的錯誤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只說,是可以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這個條文沒說可以"持續行駛"不離開
"行駛"和持續行駛不離開是兩回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速限新規定。指的是..不必受原本60<=>110速限區間的限制
可以單一速限110km行駛

根本沒有任何路權分配的意思
解釋為可以110km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增加了法規原本沒有的文字, 這就是擴張解釋!
再自行加上可以不離開,這再度擴張解釋

以此種速限行駛,若再倒過來解釋,只要以"最高速限"行駛,就可以擁有路權, 可以不離開, 可以一直行駛內側車道
這就完全是倒推解釋, 違反但書不得類推適用!

買電影票當然能進場, 當然可以看電影,但電影播畢就要離開,不能連下一場一直看下去不走

超車是一種動作, 會變化, 路權也就不會一直/持續擁有
超車當然擁有"超車道"路權,超車時當然能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超車時當然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後喪失路權, 不能 "持續行駛"

如果能任意擴張解釋為"持續行駛"?
"定速持續行駛不換車道", 這是行車, 並非"超車"
於是"超車道"就成為『行車道』 ,這就是以特例取代原則 ,於是原則法就不存在,只剩下例外!
超車道就不見了!

也就完全改變了法條的原意 ,這就會犯了以例外推翻原則的錯誤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僅寫於法條, 也規定於交通標誌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不必去看但書"最高速限"的規定 !

無設置者, 才需考量但書的規定!

也就是說, 根本不存在"最高速限"就能不離開內側車道! 並沒有這樣的法規!
非超車無路權,有安全車距時就要離開 !

如果有這樣的法規, 請貼出來,請註明出自那一條,那一項,那一款
高公局的函釋? 初一,十五不一樣,每篇都不一同? 函釋完全沒說明原法條出處 , 及法律依據為何?

herblee wrote:
法律但書原則, 在"...(恕刪)

原來你的法條解釋會轉彎?
看起來,法律一樣的字,相似的敘述,就你的看法是對的,
”但"字以後均為擴大解釋?其他人都是引用錯誤啊?
快車道上不可開車,因為他叫”快車"道,我們都是開"汽車”的,不是開”快車",所以不能使用,
太陽餅,老婆餅?有太陽,老婆嗎?
要按照文字標準,不是這樣嗎?法律不能擴大解釋,對嗎?
若還是被超車道的字眼拘泥,我也沒辦法,
內線請離開吧~
對了,張三喜歡炫富嗎?依你對"但”的字的解釋?
請問法律專家
你知道 應和得 在法律上的差別是什麼嗎?
如果連這兩個字都分不清楚,可以不用再來秀法律了
一個小路人 wrote:
請問法律專家你知道 ...(恕刪)

我不是法律專家,你從哪裡看到這四個字的?
可以解釋嗎?
herblee wrote:
法律但書原則, 在"法學緒論" ,法學概論, 「法學大意」 都有, 請自行參閱

法律之"適用" 或"準用","類推適用", 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引用和該法律事實不符,與該法律事實無關之法條, 這些仍然是錯誤引用法規

但書不得類推適用

整天在講法

結果你自己一直錯誤引用法規 錯誤解讀法規

難怪有人說跟你討論覺得很噁心...


訂定法規的主管機關對自己訂的法規解釋是錯的?

只有你解釋的才是對的?

真扯


一個連國內外法規都看不懂的人

卻整天在01自以為的賣弄 東湊西湊拼裝法規來秀下限

以為自己很行?很懂法規?

都不知道被打臉N次了 臉皮還那麼厚一直PO繼續掰

不要笑死人了好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原來你的法條解釋會...(恕刪)

H神說後車超前車

一定是前車減速 後車才能超車

這種程度 你覺得有必要跟他認真嗎?
黃色小鸭 wrote:
H神說後車超前車一定...(恕刪)

呵呵~幫這主題蓋大樓,
好啦~懶得再回應他了。
在內線前方沒車還慢慢開的真的是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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