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有罰單證明嗎?...(恕刪)
拿罰單來證明, 屬於錯誤引用法條(上面已經說明)
事實上, 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路邊早就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依據法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無設置者,才是依據第一項之後的條款, 才需要看但書的規定
不同的條文在規範不同的"法律事實"
速限和速率不同, 不是把兩個不同的條文,不同的"法律事實"混在一起,造成兩者混淆
前句"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說的是速率
所以分配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去行駛外側車道
此為路權分配
後一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說的是速限
這不是路權分配(理由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路權分配 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情況下, 對於原本的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區間), 做出特別速限規定之"最高速限"(可能為80km/90km/100km/110km),這是改變原本的速限區間, 成為單一數字的速限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 不是路權規定(理由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完全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根本無法單獨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存在路權分配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並不是倒過來說, "此種速限"行駛即擁有路權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完全不具有"超車"的要件, 並無超車道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規定。不是分配"最高速限"去走內側車道。
分配在前一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就已經確立
而超車之前,是行駛於中線車道,此時, 尚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法律事實, 不能拿未發生的事,充當路權! "路權"能先上車後補票嗎?
裁罰基準表加入"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來解釋法規"堵塞超車道行車", 把"不能類推解釋的但書"倒推, 是倒果為因的說法


這個說法和法規及"科學論文"的說法, 完全背道而馳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據此法規
110km為 55m
100km為 50m
80km 為 40m
60km 為 30m
為何能以110km行駛? 是因為前方有55m的安全車距
如果車距縮短,車速110車距卻不足55m(車輛密度過多) ,就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 ,將無法以對應55m車距的速度,即110km行駛 ,一定要降速了
美國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這是高速公路建造設計所依據的專業手冊,有很明確的定義

就是以車距來定義
LOS A 即F車流: 有550 ft(167 m)的車距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是否堵塞行車, 不是看車速, 而是看車距
車距不足其所對應的車速, 就會"堵塞"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必然降速
如圖, 在LOS C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 是 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若為S-metastable,J車流(或LOS D,E,F)是不可能以高速限行駛的。
車距不足, 可以是因為前車未達最高速限, 而不能拉開車距
但是車距受到車輛密度的影響
每台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也會受限於"車輛密度",都擠在一起, 而無法保持車距! (致)導致降速(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此即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或德國Autobahn的"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9#54201187
車流中有車離開"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行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行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否則, 兩車併駛, 形成車群,車群和車群之間, 切割成一個個無車空間(如上圖黃框),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車群形成,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群中有汽車會踩下煞車,產生負的加速度-a向後傳遞, 形成壅塞
構成堵塞行車,是因為車速和安全車距不對等,車速110km,車距卻不足55m,就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造成堵塞
法規規定的就是55m,前方有55m車距, 才能以110km/h 行駛 ,這是很明確的
車距不足, 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路隊長自己的前方有足夠車距, 但是路隊長的後方有足夠車距嗎?
路隊長自己能"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若無對應的車距, 後面的車辦得到嗎 ? 能最高速限行駛嗎?
有路隊長就是車流佇列, 降等為 S-stable車流
超完車就離開,沒有路隊長,超車道才能維持為 F 車流, 後車才有行車的車距
由於壅塞車流J flow及自由車流F-flow之間有遲滯現象 hysteresis,停停走走(stop ans start)的 S-metastable車流, 路隊長未必會馬上形成壅塞 ,但這個"衝擊波"會往前『同化』上游車流, 往後衝擊下游車流 。
所以,為避免這些現象,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不能有路隊長, 超車完就要離開
當所有車都擠在一起/擠在某一路段, 形成一個個車群, 車群之間卻無車? 形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車距不足, 是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條法規是有理論依據, 也有對應的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應引用這幾條法規, 不是把但書倒過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