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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高公局說高速公路內線可以在規定條件下行駛,但01版上卻很多人都說無論如何都不行,只能用在超車???


不雨 wrote:
依此理論就算前車110...(恕刪)


在閣下的理論成立之前,必需得將先建立在前車及後車的時速錶都已調校到跟國道警察的測速設備一樣才行...
否則,前車儀錶顯示110,憑什麼以此認為後車已經超過110了
Ailio wrote:
其實有點好奇 台北之...(恕刪)

這比喻應該這麼說,
堅持超車道只有超車單一功能的人,就是手扶梯讓出來的位置讓趕路的人去走,趕路的人超過一部分的人群最後要切回原排隊的一方讓路。
超車道是為發揮最大效益的人,就是手扶梯人群讓出來的空間快速通過,直到後方還有腳程更快的人追上時,才要切回原排隊的一方。
billlions wrote:
因為超車行駛內側車道,右邊車道持續有車不就是一直超一直超一直保有超車路權嗎?
且一直持續不斷的跟右邊車道的不同車在安全車距內,不就是一直超一直超一直保有超車路權嗎?
另外跟右邊同一台車等速行駛且在安全車距內無拉開,不就是一直超一直超一直保有超車路權嗎?
...(恕刪)


高速公路可能出現, 中/外車道如此壅塞,而內車道卻如此空曠?
所有中外車道的車都不懂超車? 不懂得進入內車道超車?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於後方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所謂超車,依據法規,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是利用超車道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前後車都是正在超越右邊的車,針對其正在超越的右車,自然擁有路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路權範圍以前後/左右 安全車距為限)
超越後.是要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法規不是只有一條要遵守

如果車距是 毫無安全車距, 根本無超車的可能
此非 法規所謂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此為"堵塞行車之狀況"
請參考車流理論, F-S-J車流理論, 及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以車距來定義

如圖, 綠色不堵塞 ,才有足夠的安全車距可以"最高速限"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車距"不到一個車身? 車速為多少?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即, 要有55m的安全車距, 方能最高速限行駛!
如果車距只有35m,車速只可能為 70km/h,並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如果車距只有5m,這是 J 車流及 LOS F? 對應的車速只有 10km !

這已經不是法規高管規則8-1-3所述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該法條是不成立的
堵塞時段該法條不成立,不能引用這個條款, 怎麼還說 "一直超"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依據法規, "在交通壅塞時"(J車流), 小型車 解除"超車道"及"速限規定"等車道使用的限制!
於堵塞時段,本來就不需要回到原車道, 也不必最高速限

這些迷思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7#53702352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權是法令規章定義出來的。
...(恕刪)

是的, 所以依法行政! 路權必須有法規的依據
法律之"適用",是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路權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
無論超速,不超速, 龜速, 通通和"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無關
兩者風馬牛耳

況且, "最高速限"並非內側車道所獨有!
前面解釋很多了 , 麻煩您再看一遍何謂"路權"?
三個車道都有相同的"最高速限",都相同的"要如何說誰是優先? 誰先誰後要有差異才能排出優先次序! 都相同要如何排序?
紅綠燈不同, 才能分配誰有路權!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相同的, 誰優先?

"速限"只能規範車速為多少! 無法決定哪一台車走哪一個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別看到超車兩個字就認為內線只有這單一功能。...(恕刪)


"速限"只管得到車速為多少! "速限"無法規定哪一台車走哪一個車道 !
怎麼拿一個速限規定來充當"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行駛後, 才產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未擁有路權, 是不能進入"內側車道"的 , 不能拿未發生的事實, 借貸/預支為"路權",不能先闖入,之後再補上條件

這篇涵釋違反許多法律原則
包括
1.毫無路權觀念
2.違反法律"但書"原則, 把法條任意倒推,擴大解釋! 自行創造出法律沒有的新法!也牴觸了原法條!
法律"但"為但書, 特別法。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不得"類推解釋","倒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能把"行駛","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為持續行駛, 繼續行駛 不離開。
3.引用13年前的歷史法規! 該法早已廢止!
4.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無關

這個函示有法理上違反許多法律原則,說明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遵守法律行車,不必為了超車兩個字而劃地自限,內線是超車道,但為了維持道路的最高使用效益,小型車”得以“以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小型車當然”得以“以最高速限行駛
不只內車道! 中線車道及外側車道, 通通都”得以“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不只一條
不是拿"速限"法規無限放大! 卻完全不遵守路權!
請注意"路權" ,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這牽涉到權利與義務:任何人有依法律規定使用道路之權利與義務,非法妨礙路權之行為應予禁止,並有注意防止造成交通危險之義務。
若為"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已經侵入『供"超車"使用之車道』, 侵犯超車道路權,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為了維持道路的最高使用效益,更應該讓超車道有功能! 非超車不能佔用!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用來解決壅塞的方法
讓車輛能超越到前方去, 就不會塞在一起
就像在抽屜內放東西
一股腦丟進去, 亂成一團 ,然後說沒辦法, 東西太多放不下
其實,若照次序放, 大的,重的往裏放, 輕的, 小的,往外放(內快外慢,快慢分流),排好後, 空間就跑出來了

車子是擠在某一個路段, 而不是整段公路的容量不夠
只要改變車輛密度, 拉開車距, 將車輛平均分配在整個路段, 問題就解決了!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9#54201187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是相互影響的
超車後離開, 超車道的車輛密度就降下來, 車流就能超越到前方去,就不會壅塞了!
下圖P為超車的可能性 0<=>1
設定P=0(左圖) 和 P=0.5(右圖) 之後 , 就可以看出有超車道,和無超車道只有行車道,車流的差別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輪替使用的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而且超車後離去,後車可以不斷通過,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可沒說連續或非連續,法條並沒有定義出怎樣叫連續,只有以造成後方堵車來認定。...(恕刪)

1.連續或非連續, 是13年的法規! 現行法規完全沒有! 即"繼續行駛"已喪失法律上的依據! 依現行法規談"繼續行駛"是依法無據!
2.請參閱法規有關"超車"的規定, 超車一定要駛入原行路線! 駛回原車道! 不能連續行駛!
3.不回原車道稱為超越Passing! 並不稱為超車 Overtaking!
4.路權不能無限延伸!超車後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自然不能連續行駛!
5.無論車速多少!定速行駛不換車道稱為行車! 並無超車道路權!

並非"致堵塞"才罰! 未"致堵塞"就不罰!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若造成堵塞!是處罰更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事實"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但,非超車行駛超車道,把超車道拿來"行車"! ,此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還是成立的!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而這個法條當中, 完全沒提到速限, 和速限完全無關


看到小賢子 wrote:
為何用了“超車”兩個字來定義內線造成現在的争論恐怕是當時的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恕刪)

正好相反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但書取消了。 只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又例如
(廢)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等文字都已經取消
94年之後已經更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超車必須回到原車道, 前後車互換位置。不能一直行駛不離開。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可能出現, 中/外車道如此壅塞,而內車道卻如此空曠?
所有中外車道的車都不懂超車? 不懂得進入內車道超車?

..(恕刪)


我所說的第一個情況不代表不會發生,更何況第2、3狀況下非中線車道外側車道堵塞情況,而是單純前後車相鄰車道狀況!


herblee wrote: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於後方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恕刪)


內側車道兩輛保持安全距離以上,同時與相鄰中線車道單一車輛相互保持前後距離以內。
三車均以最高速限等速前進,內側前車不就是一直保有路權持續超車狀態嗎?
另外您提到前車路權未消失前後車無路權,那內側後車不就是在無路權情況下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嗎?

您提到6.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是侵入欲超車者的車道,侵害超車者之路權 !
回應上方所說既然前車超車仍有路權未消失後車未取得路權,理當不該侵入內側車道,那就是內側只有單一車輛取得路權,不就回應我的說的第一種中外線車道都是車不堵塞狀態,我內側前車取得路權未放給後車嗎?不就是中外線懂超車但是未取得路權狀況所以內線沒車只有正在一直超一直超的那輛而已嗎?
billlions wrote:
我所說的第一個情況.
回應上方所說既然前車超車仍有路權未消失後車未取得路權,理當不該侵入內側車道,那就是內側只有單一車輛取得路權,
..(恕刪)

並非"內側只有單一車輛取得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 並非絕對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所謂超車,依據法規,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是利用超車道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針對欲超越之"右邊的車", 左車相對擁有路權
這是左/右 車之間的個別關係, 左車相對擁有路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路權範圍以前後/左右 安全車距為限)
超越後.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駛回原車道

若以前/後車之間的關係而言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於後方等待前車超車完成(此時仍然在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前車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超越後, 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由後車超越其"右邊的車"
後車超越後, 後車亦喪失路權, 若有安全車距,必須駛回原車道

billlions wrote:
內側車道兩輛保持安全距離以上,同時與相鄰中線車道單一車輛相互保持前後距離以內。
三車均以最高速限等速前進,內側前車不就是一直保有路權持續超車狀態嗎?
..(恕刪)


三車均以最高速限等速前進, 這稱為併駛, 並不稱為超車 ! 這是違反超車道路權 !
可以"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herblee wrote:
並非"內側只有單一車...(恕刪)

道路的使用“路權”,是照規定下行車才有,路權的規定本來就是遵守法規才能取得路權。
進入超車道的路權並不是單一速限所能給予,而是要滿足規定,其一是使用超車道要達到速限,其二是超車用;
但在不堵車下,用達到速限的速度行駛內車道一樣享有路權,路權的規範定義的很清楚,別被超車兩個字限縮。
外線,中線,內線的最高速,小車是一樣的,但低速卻不一樣,甚至大車最高速有的只要求到90,小車開80只能走外車道。,速限不是路權,但路權的定義要件包含了安全距離(用速度計算得出),標線,號誌跟速度等等,是規範路權的要件之一。


按照規範就是享有路權。
104年1月7日,道路管理條例修正後的內車道使用依然不變,內車道是超車道,但不堵車下是可以用最高速限的規範行駛內車道,是享有路權的。
就因果關係來說,堵車是果,進入內車道是因,造成堵車就要受罰,只要沒造成堵車,且以最高速限行駛,這車可是獲得行駛內車道的路權,不用被開罰的,因為沒構成開罰的要件。
說了這麼多,其實就是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益。
也不必拿別的國家條文來比,只看台灣的法律。

herblee

完全弄錯!速限是強制義務,就算遵守了也無關路權(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2023-02-24 10:19

herblee wrote:
並非"內側只有單一車輛取得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 並非絕對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所謂超車,依據法規,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是利用超車道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針對欲超越之"右邊的車", 左車相對擁有路權
這是左/右 車之間的個別關係, 左車相對擁有路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路權範圍以前後/左右 安全車距為限)
超越後.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駛回原車道

若以前/後車之間的關係而言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於後方等待前車超車完成(此時仍然在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前車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超越後, 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由後車超越其"右邊的車"
後車超越後, 後車亦喪失路權, 若有安全車距,必須駛回原車道...(恕刪)


1.前A後B達安全車距以上,B取得路權駛入內側車道。
2.前A後C達安全車距以上,C取得路權駛入內側車道。
3.前B後A未達安全車距,前B未喪失路權,後C未超越前A未喪失路權。
4-1.ABC三車等速前進,BC保持擁有路權維持超車狀態。
4-2.ABC非等速前進,BC略高於A車持續長時間(一直超一直超)超越!


1.外車道車陣綿延數十公里,前H後A大車安全車距以上,後A大車取得超車路權
進入中線車道超車。
2.A大車持續超車,前A大車後B達安全車距以上,後B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3.A大車未喪失路權持續超越外線車陣,B車未喪失路權持續超越A車。


另外有個疑問後車確認與前車達安全車距以上且為視距內(可能為2~3公里),是否可取得路權施行超車行為?

billlions wrote:
4-1.ABC三車等速前進,BC保持擁有路權維持超車狀態。
4-2.ABC非等速前進,BC略高於A車持續長時間(一直超一直超)超越!


要超車就加快車速, 不要佔著內側以"超車" 為理由超了幾分鐘還在ABC自成一個集團, 這種車流不會順暢的.
要嘛就B 切回中線, 讓C 超越 B 後回到中線變成 C B A
或 B 與A 拉開車距, 讓C 切回中線 , 也就是內線B, 中線 C - A

無所謂, 我現在已練就多跑外線, 不是說能開多快, 而是不用常常被內線慢車和中線車卡住, 無法加速也就算了還回不了中線. 所以還是走外線卡自在.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永遠都是中、外車道沒啥車、甚至沒車

而超車道永遠都是車
把超車道想成博愛座就好了,
沒人要超車(要坐)時,
你自然可以行車(坐),
當有人要超車(坐)時,
讓路(座)就對了.....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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