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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許海山分局公正無私執法公正二話不說的警察" 藉此嘉許這一位優秀的員警

我同意可以去申訴,但我不覺得成功機會有多大,因為開單行為很容易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Qmore6545 wrote:
行政法上要求的比例原則在行政程序法上已經是明文要求了

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開紅單的嚇阻效果有助於維持交通暢通秩序之目的的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可能有以下方法:
1.拖吊
2.開紅單
3.請車主開走後不開單
該路段劃設紅線,顯然是行政機關認為當地交通不夠通暢,因此嚴禁臨停。若採第3種方法,應無法達成維持交通秩序之行政目的,因此不納入考慮(也許樓主一台車子不至於影響太大,但若每個人都臨停,警察一來五秒鐘再跑回去開車,這樣當地畫紅線還有意義嗎?)
又相較於第1種方法,第2種方法已是對人民侵害較小之手段(所以若今天是有拖吊車來拖,樓主跑出去是可以不拖,但單還是要開的,警察的作法其實有一貫性可循)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這個就更簡單了,600元事小,交通秩序無價。(說得誇張戲劇化一點,但法官說理到最後也是這樣)


請問一下要達成維持交通的目的一定要開單嗎?
不能用其他侵害比較小的方式嗎?

如果車主現場在而且可以開走,裡論上不應該再用侵害人民財產權的開單方式處理
警察如果開單,車主其實是可以再停兩小時警察才可以再開下一張單
和車主當場開走那一個對於"維持交通"這個目的達成比較有效果?
...(恕刪)

你說的或許也有道理,不過人愛鑽漏洞是常情,如果今天這樣說情可以不開單,以後大家看到紅線就停,人在旁邊隨時準備開走就好(只要看得到警察來),大家都停,畫紅線就毫無意義了。
每次行經狹窄的道路,兩旁紅線還是有人臨停佔據一線道而妨礙車流,心中便覺得十分反感。
紅線的功能就是完全不能停(如果樓主覺得路其實很大,沒必要畫紅線,那麼是畫紅線是否適當的問題,問題不應在於是否被開單),我觀察到紅線如果人在車上也未熄火,警察多半只是請你開走,也不會直接開單,其實已經是通融了,如果連臨停警察來才想開走,畫紅線有甚麼意義呢?



對於違規一事
小弟奉勸大家抱著一種心態─願賭服輸
而不是來抱怨這又不會影響交通影響他人之類的
法律就是法律
要踏入民主國家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擺脫中國人"情、理、法"的陋習
話雖如此
我相信台灣大多數的執法人員還是頗講情面的
所以真的就是願賭服輸
違規這麼多次
總該輪到我一次了吧
你不會當著他面挖鼻屎
然後說









嗤之以鼻
01有三多 01嘴炮多 01腦殘多 01宅男多
Qmore6545 wrote:
不知道大家在這裡正義...(恕刪)


不知道大家在這裡正義凜然的攻擊樓主是什麼心態?
此處本是公開討論的園地 只因所持觀點不同 看法不同 即為 "攻擊樓主" ?

警察沒有錯嗎?
有聽過行政裁量權嗎? 警察有錯在哪裡? 
在我看來你所說的〔錯〕只是用歪理來解釋 用無厘頭的巧辯來扭曲


會說警察沒有錯的人那麼多,表示台灣的法治教育其實很失敗
在我看了你的文後 的確 台灣的法治教育真的很失敗沒錯

長年來統治者只會教育人民違規就該死
看你使用了〔統治者〕這三個字 我一度猶豫是否該繼續對牛彈琴?

警察權力無限大
警察權力無限大? 多大? 
可以分你財產?可以叫你去死?可以任意命令你做意願之外的行為?
若以上皆非? 那麼~ 警察權力到底有多麼的無限大呢?
在我看來 你所指的〔無限大〕一詞根本毫無根據 祇不過是你發洩個人情緒性的言詞罷了


人民絕對不可以以反抗
又見到你表達了毫無根據且充滿情緒性且沒有知識、常識的話
訴願、訴頌、請願、e-mail、電話、寫信、申訴、媒體爆料........、各種表達不滿的管道皆非常暢通
不服訴願 你可以提行政訴訟
看你的文章 我可以直接認定、斷定、肯定你不懂法律 至少絕沒受過專業的法律教育
否則 你不會說出那麼無厘頭且貽笑大方的荒謬理論
你只不過是從網路複製法條然後貼在這邊 再加上自己胡亂解釋一通


這和哪一黨執政無管,只要是掌握權力的人都會是這樣
首先要先搞清楚開單要達成的目的是什麼
是欠業績要賺錢 還是要維持交通?
前者並沒有正當性 後者才有
警察開單是對人民的行政處分,要遵守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上要求的比例原則在行政程序法上已經是明文要求了

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請問一下要達成維持交通的目的一定要開單嗎?
不能用其他侵害比較小的方式嗎?
如果車主現場在而且可以開走,裡論上不應該再用侵害人民財產權的開單方式處理
警察如果開單,車主其實是可以再停兩小時警察才可以再開下一張單
和車主當場開走那一個對於"維持交通"這個目的達成比較有效果?

我看到你對開紅單做出情緒性且沒知識的擴大胡亂解釋〔侵害〕一詞
看到這  我決定不再對牛彈琴 畢竟認知差距過大 
你還是繼續活在你認知的世界裡好了


該員警的做法其實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要求
樓主可以試著去申訴看看
我 CLS 63 在此跟您說:
我保證版主去申訴絕對不會成功 
勸你不懂不要亂解釋法令的意涵 你這樣只會害版主徒耗各種成本
結果會怎樣? 結果會使的版主為了幾佰元的合理罰單而多耗掉不知高於多少倍紅單的成本


當然那些正義凜然說違規就該死的聲援民眾,如果你認為開單的目的就是要賺錢就是要處罰民眾我就無話可說了
看到你的言論 我是真的無話可說
請問你想表達的是?
我只能說活該.........(我可以這樣說嗎?)
自己不長眼...紅線還亂停車
還怪別人開你罰單.........
這樣子怎麼教下一代......爸爸都帶頭違規了
怎麼教
Qmore6545 wrote:
不知道大家在這裡正義...(恕刪)

我覺得你的教育有大大的問題
警察有錯在哪?請指正
違規就違規...說了一堆話居然還會有人說警察有錯
那請問華岡之狼性侵那麼多女性同胞...被警察抓了
請問閣下照你剛剛說的同理可証警察有錯?
假如連一些小事情都沒辦法遵守......以後的下一代教育我是覺得很憂心
還搬出行政法
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你到底懂不懂.....看清楚第7條第2款在說什麼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有兩種方法:1.開單2.放他走(不可能這樣子我就算瀆職了)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罰單600塊是不是權益損害最少的呢?

請問Qmore6545大是不是在準備警察特考?...你這樣子可能很難上榜

focus wrote:
我同意可以去申訴,但我不覺得成功機會有多大,因為開單行為很容易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第一項的手段與目的相稱性和第三項的狹義比例原則可以通過檢驗
但是第二項的最後手段性我個人認為值得討論(前提是樓主陳述的是事實)
警察出現五秒內車主就出現,驅離和開單應該是當時都可以採用的手段
驅離沒有辦法達成維持交通的目的嗎?
開單不驅離不是更不能達成目的?

當然這是適用法律的問題,最後仍然是由法官決定

我只是要強調,只要在這個版上出現質疑警察執法,就會有一堆"道德人士"以道德標準加以踏伐,只要違規就該死的言論不絕於耳.但是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違規的確違反道德但是未必真的違法,就算有違規也未必警察執法都是一定合法的.
只要有一丁點違規警察就都可以毫無限制的執法,那是警察國家在搞的事,那是統治者的工具,統治者和行使權力者才會希望人民不可以懷疑統治者的權威
警察開單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確有裁量權,但是裁量權不代表行政單位愛怎麼幹就可以怎麼幹,還是要符合行政程序法上第四條到第10條的一般原理原則
以focus大大剛剛列舉三種處理手段
假設只有3.驅離可以通過比例原則檢驗(我個人認知是如此)
那麼2.開單並不在可以選用的裁量範圍
員警開單就已經是屬於違法裁量了

這些行政法基本觀念警察應該都上過
警察特考也都有考行政法
但是實務上卻沒有警察當一回事,一切以長官有交代的績效為導向
這才是問題所在阿

比扯鈴還扯 wrote:
我覺得你的教育有大大...(恕刪)


警察開單是行政行為
華岡之狼犯的是刑法,兩者完全不同
前者只要能達成行政目的,應該選擇對人民最小侵害的手段
所以如果不開單還是能達成維持交通的目的並不是員警瀆職
後者本質上就是要以處罰來達成保護法益的目的,兩者性質不同

而且把違規停車和華岡之狼類比
我到是想請教一下各位道德魔人,違規停車有那麼罪大惡極嗎?

BTW
如果警察特考可以讓警察真的知道如何才是真正的依法行政,那真的要謝天了
因為在台灣的基層員警也很可憐,如果一切依法行政,很可能績效就要墊底了
樓主碰到的警察會這樣趕業績,也都是警界的績效制度造成的
我要準備警察特考?如果我要準備考試,不會花時間在這裡打字,更不會在這裡嘗試教育大家不要忽略自己的權利,我和警察打交道的機會很多,大多數時間我的感受都是警察資源的誤置
我每天都是違規停車的受害者,我家就住在京華城旁邊的巷子,出門都要搬違停的機車才能出入
我也對違規停車的人很不爽,但是開單他反而可以再停兩小時,單子開了換下一批人還不是照樣違停,開單有用嗎?
隔壁巷子一張以交通大隊名義立的大型告示牌"24HR強力拖吊",紅線乾乾淨淨沒人敢停.
這不是比開單有用的多?
要了五年要不到一張告示牌
居民要的是要交通順暢,不是要員警開單,單開的再多,還是沒有達到行政目的.
也許警察一定要執法才叫做有績效,沒有人違規就沒有警察存在的價值吧



Qmore6545 wrote:
第一項的手段與目的相...(恕刪)

那請問地上是畫的是塗鴉嗎??紅線是禁止
明明是禁止.....還需要驅離.......

像你這樣說法
很多人就可以無限上剛了...闖紅燈警察叫他騎回去重騎(這是符合比例原則阿)
竊盜犯被抓反正還被害人的財物....被害人就不算有損失了是吧
挖咧....裁量權是可以對於違規的民眾加以告發...並不是愛怎麼幹就怎麼幹.....
就算警察濫用職權我支持你對他提出申訴.....但是樓主今天是違規在先
警察取締有何錯?(是目前讓人匪夷所思的點)
假如像你這樣子的說法....以後你違規被警察抓是可以跟他說:欸咦.....阿SIR你這樣子有違法裁量了喔....看能不能
不用開...還請你PO上01版以昭大眾以後被抓是可以這樣閃紅單
道德達人小弟不敢當....違規罪大惡極?
明明國家定的就是這樣....你上來說你被開了罰單......然後又說警察又不盡情裡的開你罰單
奇怪了事情對就是對...錯就是錯....難道你都這麼大了....還不懂是非對錯在哪?
違規雖然是屬行政罰...但是你從小小的交通規則都沒辦法遵守.......還要怪警察開你罰單.....
這樣子教導下一代很容易讓他們不知道他們錯在哪...反正千錯萬錯都是警察的錯?他不應該開我罰單
這樣子無限上剛對於以後的問題才我們更加的去思考.....況且地上畫紅線.....假如你有一些常識的人通常看到
都不會去停....假如停了被開罰單只好認了...那請問何來的罪大惡極?要怪就怪自己不長眼

今天問你一句話
紅線停車是不是違規停車?
不要說不知道
這是小學生程度
假設你這是事實給你開單是嘟嘟好而已
何錯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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