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ore6545 wrote:
行政法上要求的比例原則在行政程序法上已經是明文要求了
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開紅單的嚇阻效果有助於維持交通暢通秩序之目的的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可能有以下方法:
1.拖吊
2.開紅單
3.請車主開走後不開單
該路段劃設紅線,顯然是行政機關認為當地交通不夠通暢,因此嚴禁臨停。若採第3種方法,應無法達成維持交通秩序之行政目的,因此不納入考慮(也許樓主一台車子不至於影響太大,但若每個人都臨停,警察一來五秒鐘再跑回去開車,這樣當地畫紅線還有意義嗎?)
又相較於第1種方法,第2種方法已是對人民侵害較小之手段(所以若今天是有拖吊車來拖,樓主跑出去是可以不拖,但單還是要開的,警察的作法其實有一貫性可循)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這個就更簡單了,600元事小,交通秩序無價。(說得誇張戲劇化一點,但法官說理到最後也是這樣)
請問一下要達成維持交通的目的一定要開單嗎?
不能用其他侵害比較小的方式嗎?
如果車主現場在而且可以開走,裡論上不應該再用侵害人民財產權的開單方式處理
警察如果開單,車主其實是可以再停兩小時警察才可以再開下一張單
和車主當場開走那一個對於"維持交通"這個目的達成比較有效果?
...(恕刪)
你說的或許也有道理,不過人愛鑽漏洞是常情,如果今天這樣說情可以不開單,以後大家看到紅線就停,人在旁邊隨時準備開走就好(只要看得到警察來),大家都停,畫紅線就毫無意義了。
每次行經狹窄的道路,兩旁紅線還是有人臨停佔據一線道而妨礙車流,心中便覺得十分反感。
紅線的功能就是完全不能停(如果樓主覺得路其實很大,沒必要畫紅線,那麼是畫紅線是否適當的問題,問題不應在於是否被開單),我觀察到紅線如果人在車上也未熄火,警察多半只是請你開走,也不會直接開單,其實已經是通融了,如果連臨停警察來才想開走,畫紅線有甚麼意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