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
其實有關民眾檢舉違規...(恕刪)
你提出的沒錯!
以憲法為高於他法的制訂下!
但以憲法第8條「正當之法律程序」的指導理念。其具體內涵若從微觀出發,包括偵查階段應採何種原則?羈押處分之目的及其要件,偵訊之程序如何設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防禦權應如何保障,才能適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防禦權益保障範圍,包括格遵「法治國家原則」,採行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無辜推定原則、必要原則、相當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以及法官獨立審判等基本原則。否則及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之法律程序。此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法理,係以尊重人性尊嚴之法治國原則的憲法精神出發,架構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程序原則以及相當比例原則等刑罰權行使應遵守之原則乃是並行不悖,兩者切入觀點內容或有不同,但對國家刑罰權應建立在公平正義之理念上,可謂殊途同歸無分軒輊。此由84年大法官釋字第384號解釋文謂「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內容究應受到何種憲法精神之規範?又如何在憲法中找尋出具體行使刑罰權之基礎及基本原則,實為我國憲法及刑訴法學者長期探討與追求之目標。
行政院於今年6月5日通過與司法院會銜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就刑事訴訟制度做出重大變革,包括採行嚴謹證據法則,如果違法取得證據,法官可以不予認定;檢察官必須舉證被告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以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以及除簡易案件外,未來第一審應採合議制審判。
據司法院刑事廳長蔡清遊表示,「刑事訴訟法」草案修正的基本精神是為建構公平訴訟制度,並落實人權保障,此次修正並進一步揭櫫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和說服的舉證責任、當事人就調查證據有主導權、法院依職權調查屬於輔助性「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審理等原則。
由於此次修法涉及證據傳聞法則及排除規定,與交互詰問運作方式等重大變革,影響甚遠,對於日後檢警人員均將造成衝擊,此次修法同時提出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就本次修正「刑事訴訟法」公布後,給予一年的實施準備期間,並進行相關教育工作,以便做充裕準備。
此外「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其他要點尚包括增列無罪推定原則;明定被告在未經審判證明其有罪前,應推定無罪,避免偵查人員生偏見;另外則確立自由心證的判斷法則,法官以不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為前提進行判斷。
鑑於今年2月8日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刑事訴訟制度由「職權主義」轉為「改良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亦即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舉證責任,也就是當事人就調查證據有主導權,法院依職權調查是屬輔助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審理模式。
根據此一原則,「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遂更進一步規範,檢察官如引用被告自白作為起訴的證據,而被告辯稱自白是辦案人員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時,因事涉自白是否具證據能力,檢察官必須針對此點負責舉證,以免造成法官因具瑕疵之自白產生不力於被告之心證,以確保被告合法權益。
以往被告之自白被喻為「證據之王」,以致造成實務上再取得自白之方法上過度牽強,此次為導正此一情形並為防止過分依賴自白,造成預斷及偏見,乃規定被告之自白應列為最未調查之證據。
修正草案中規定被告在未經審判證明其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以便免偵查人員產生偏見。並確立自由心證的判斷法則,規定法官判斷證據證明力,須以不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為前提,本於確信而自由判斷。此乃配合法代思潮,採行「世界人權審言」及「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所揭櫫之「無罪推定原則」,此一修正方向直得肯定。
由於訴訟往往是以第一審作為基礎,尤其第一審特別接近犯罪事實發生時點,如第一審未能盡調查攻防之能事,上級審恐因時間經過而證據不存在,導致事實真相難明,為強化第一審的審判功能,以收集思廣益之效,修正案規定,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合議制。
此外,並增訂交互詰問運作方式的規定,以辯明供述證據真偽;同時強化證人作證及到場的義務,增訂證人具結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遠傳視訊等科技設備為之;另增訂司法警察人員採證的規定,得違反犯罪嫌疑人逕行照相、採集指紋等蒐證行為,以利犯罪調查進行;同時明定第一審除簡易案件外,應行合議審判,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提昇其裁判品質。
以上...這樣的法規是否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