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rien wrote:
我是不知道你國中時國...(恕刪)
哇哈~~~我國中國文老師是台大的 XXD~~
的確我沒好好念書,對不起他~~~~~老師 對不起!!!
F大大請你放慢速度,一格一格慢慢看影片~~~
白車有機會閃過~~~但是前提是要有注意附近其他車輛動態~~
我本來還敬重您是一代大俠,看人家尊稱您是f大~~~
原來也只是個會提老師的貨色而已~~~
念您是一代宗師,您自宮吧!!!
catjo87 wrote:
哇哈~~~我國中國文老師是台大的 XXD~~
的確我沒好好念書,對不起他~~~~~老師 對不起!!!
F大大請你放慢速度,一格一格慢慢看影片~~~
白車有機會閃過~~~但是前提是要有注意附近其他車輛動態~~
我本來還敬重您是一代大俠,看人家尊稱您是f大~~~
原來也只是個會提老師的貨色而已~~~
念您是一代宗師,您自宮吧!!!
catjo87 wrote:
但是在信賴保護原則上,「信賴保護原則」﹝相關判例﹞,
即不可因他人之交通違規行為,發生事故後即以對造違規而免其責任。
個人覺得這還是有一定機率會被判應注意,未注意而導致白車需要負肇責~
fanrien wrote:
怪了,你不是口口聲聲說是白車撞阿婆的嗎?
怎麼變成可以閃過?
閃是閃躲這你應該懂吧,邏輯有這麼差?
哈佛出來的都可以展示對鹿茸的無知
你這種貨色...屬貓無誤
黃色小鸭 wrote:
你這段在轉貼啥?不要...(恕刪)
信賴保護原則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
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
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
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
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
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