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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6 三民大順陸橋車禍.阿婆摔車駕駛淡定旁觀!

fanrien wrote:
我是不知道你國中時國...(恕刪)


哇哈~~~我國中國文老師是台大的 XXD~~

的確我沒好好念書,對不起他~~~~~老師 對不起!!!

F大大請你放慢速度,一格一格慢慢看影片~~~

白車有機會閃過~~~但是前提是要有注意附近其他車輛動態~~

我本來還敬重您是一代大俠,看人家尊稱您是f大~~~

原來也只是個會提老師的貨色而已~~~

念您是一代宗師,您自宮吧!!!
battery0922 wrote:
我看到影片就傻了這是啥鬼記錄器???連車號都蝴結果打電話到警廣無法提供車號
行車記錄器沒非常清的真的別碰

U2B可以調解析度
你不知道嗎?
車號很清楚

catjo87 wrote:
我認為這告過失傷害會成立,沒肇責??

這種突然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未注意安全距離

依判例 白車沒肇責
黃色小鸭 wrote:
U2B可以調解析度你...(恕刪)


肇責比較難說~~~~畢竟要申請判定後才會知道~~~

另外如果上法院,法官也有可能會有自己的心證~~~

只能說一般通則上是大大您說得這樣~~~


但是在信賴保護原則上,「信賴保護原則」﹝相關判例﹞,

即不可因他人之交通違規行為,發生事故後即以對造違規而免其責任。

個人覺得這還是有一定機率會被判應注意,未注意而導致白車需要負肇責~
怪了,你不是口口聲聲說是白車撞阿婆的嗎?
怎麼變成可以閃過?
閃是閃躲這你應該懂吧,邏輯有這麼差?

你老師是台大的,阿不就好棒棒?別給自己難堪了
他如果知道你在這發廢文他會很傷心的

哈佛出來的都可以展示對鹿茸的無知
你這種貨色...屬貓無誤

catjo87 wrote:
哇哈~~~我國中國文老師是台大的 XXD~~

的確我沒好好念書,對不起他~~~~~老師 對不起!!!

F大大請你放慢速度,一格一格慢慢看影片~~~

白車有機會閃過~~~但是前提是要有注意附近其他車輛動態~~

我本來還敬重您是一代大俠,看人家尊稱您是f大~~~

原來也只是個會提老師的貨色而已~~~

念您是一代宗師,您自宮吧!!!

catjo87 wrote:
但是在信賴保護原則上,「信賴保護原則」﹝相關判例﹞,

即不可因他人之交通違規行為,發生事故後即以對造違規而免其責任。

個人覺得這還是有一定機率會被判應注意,未注意而導致白車需要負肇責~

你這段在轉貼啥?不要看知識+就隨便亂轉貼
語意根本不明

信賴保護原則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
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fanrien wrote:
怪了,你不是口口聲聲說是白車撞阿婆的嗎?
怎麼變成可以閃過?
閃是閃躲這你應該懂吧,邏輯有這麼差?



我的閃躲是有附帶前提的~~~幹嘛視而不見??

我都搞不懂到底我門兩個國文都不好,還是怎樣~~~

但你放心~~~我絕對不會拖你老師下水~~~

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

哈佛出來的都可以展示對鹿茸的無知


連鹿茸都出來了,這哪招??(請原諒我不爭氣的笑了)

哈佛出來的就一定要知道鹿茸???這有關聯嗎??

我也搞不懂到底誰邏輯不好了~~~~

也許我門兩個都不好 XD

你這種貨色...屬貓無誤


您聽得懂我說話@""@?

果真奇人!!!敢問是從小就如此天賦異稟???

如果你是說12生肖的話也沒有屬喵的~~~XD

至於我的老師知道在我在裡發廢文,肯定罵我浪費時間的 ~~~~




我通篇只有一個看法,無論對錯,駕駛都該下車關心一下~~~

不是沒肇責,就直接離開~~

更何況如果是有肇責的狀況~~~~~

這是保護自己,保護他人的做法~~~~




黃色小鸭 wrote:
你這段在轉貼啥?不要...(恕刪)
信賴保護原則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

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

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

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

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

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感謝鴨大貼出全文~~~~

不過小弟國文不好~~~可能理解有誤~~~有誤煩請指正~~~

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

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我慢看影片覺得駕駛應該是可以發現該車,往左邊稍微打一下方向盤,或點一下剎車~~

也許就可以避免這場車禍了~~~

但上述都是我自己認為,這個討論除非阿婆有提告,不然可以沒答案~~~

但小弟認為有可能被搞應注意未注意~~

catjo87 wrote:
但小弟認為有可能被搞應注意未注意~~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刑法過失的解釋

總要先說白車違反哪條交通法規 有肇責 過失才會成立吧
黃色小鸭 wrote: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恕刪)


所以是要有違反刑法的法條~~~~才可以用是嗎???

如果是沒有注意其他車輛動態這種解釋,是否可以適用???

如果阿婆有提過失傷害~~~是否有可能讓法官引用此條???

或者,過失傷害不起訴,所以不適用此條~~~

這樣理解對嗎???

感謝鴨大的回答~~~



catjo87 wrote:
所以是要有違反刑法的...(恕刪)

騎士要告就是用刑法過失傷害這條

重點是白車過失在哪?

交通法規比較接近的
94-3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機車是從後往前到汽車旁邊併行變換車道然後發生撞擊

一秒之內白車有時間反應嗎?

我認為是沒有

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應是從後方來的騎士該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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