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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1021231市民大道車禍的法律責任問題

唉! 真不知道該怎麼說了!!

對方自己提出要求希望趕在過年前和解, 所以提出申請在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剛從中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第一次調解回來, 本想因對方是很明理的人, 而且之前都有共識了, 對方只要求強制險的200萬賠償金, 結果在調解當下調解委員告訴對方兒子, 人車禍死後就沒有初判表了, 肇事責任是由法官最後的判決為主, 如果法官自由心証判個我方有10% 20%的責任, 那麼他就可以再多求償一些錢!並不需要這麼早就要提出和解!!!

就因為調解委員這些話, 此次調解宣佈沒有成功!

沒什麼想法, 只是覺的原來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也會勸人不要那麼早和解的!!!



alanhuang63 wrote:
唉! 真不知道該怎麼...(恕刪)


你應該假裝列印一大疊厚厚相關判例

摔在調解委員前面叫他閉嘴

今天請他來要嘛加速和解不然就是閉嘴當第三方見證人

我看過的調解委員盡是一堆無法常識的小渣渣
那個調解委員說他真正的職業是一名律師!

說真的我聽到他勸對方不要那麼早和解時, 我真的想請他看看肇事影片後, 問他一句他這樣對我們公不公平~ 原來在他的眼中是人死為大, 可以把事實真相放在一邊, 可以拗多少錢就拗多少錢. 那個委員事後還不好意思的向我們解釋, 說他是站在雙方最大的利益上考量! 那想問他一句, 如果我們無肇責時, 那麼我們是否可以向對方求償? 雖然我不會如此做.

難道我們被撞後還幫他緊急叫救護車急救, 事後還要背負著那10% 20%的責任??? 我老婆可能終身心裡有著出過這麼大的交通事故的陰影!難道是我老婆活該嗎?

當大家希望能趕快讓事情落幕時, 發生了今天這一個插曲, 真的讓我們大感意外!

希望不要如這個調解委員所願, 我們去遇到一個恐龍法官, 去判我們個多少多少肇責!

alanhuang63 wrote:那個調解委員說他真正的職業是一名律師!


真是無良!
做人真的要憑良心
冥冥之中 真的有報應



祝福你們事情能迎刃而解
alanhuang63 wrote:
唉! 真不知道該怎麼...(恕刪)



調解委員 沒具結沒法律效力
車賤會委員 沒具結沒法律效力

以上都可以被疏通
我的經歷以上都疑似被對方買通

檢察官
法官
會把關......

深深覺得 以上兩種肥缺 該廢.............

直接給檢察官和法官




做人真的要憑良心
冥冥之中 真的有報應


看到真正的職業是律師這句話我就想笑


我有兩個朋友 有律師執照


他們現在在做什麼!? 一個在做國貿 一個在努力考法官



努力考法官這個我不了解 他還在閉關修練

已經修練兩年了..

做國貿的這個說律師現在一堆人都有資格

做不做得起來又是一回事

為何我會想笑 因為這句話我這朋友也說過

我當場吐他槽 你是有律師資格 不是職業!



這個委員應該跟我這朋友一樣吧

空有個執照沒經驗經歷

然後說出自己是律師強化他的言論有掛保證



調解一場也才一千出頭

他可能想私下接案或介紹認識律師收回扣也不一定!
會不會這個律師,自己或朋友想接這個求償件??
可以趁機撈一下~~
<<<以上純屬猜測~~
我只看過律師在各縣府做法律諮詢

沒看過堂堂一個高學府出來的律師會再老人會出現的~

cp175641 wrote:
我只看過律師在各縣府...(恕刪)


老人會 喝著茶 也很跩 重申調解委員 沒具結沒法律效力


地下會 斜眼看人 囂張 跋扈 完全主觀 車賤會委員 沒具結沒法律效力

以上都可以被疏通
我的經歷以上都疑似被對方買通

檢察官
法官
會把關......

深深覺得 以上兩種肥缺 該廢.............

直接給檢察官和法官




做人真的要憑良心
冥冥之中 真的有報應




alanhuang63 wrote:
老婆被以涉嫌過失傷害致死起訴!但警察私底下有說如果初判肇事責任是0%的話,和解完就可結案了!

alanhuang63 wrote:
對方家屬在做筆錄時有很明確的告訴檢察官:他及家人不願意對我們提出告訴,他們也不會對我們提出無理的要求!

樓主的說法應該是移送檢察官偵辦,而不是起訴
對檢察官而言,雙方合解,他就可以不起訴了,比較輕鬆
如果看過影片,檢察官還會想起訴,那是檢察官有問題
alanhuang63 wrote:
希望不要如這個調解委員所願, 我們去遇到一個恐龍法官, 去判我們個多少多少肇責!

參考案例:未換車道駕駛無罪
『法官一、二審卻都判駕駛無罪』
樓主的案例,比這個新聞案例還要明顯,是機車自己亂變換車道
ponjiayulady wrote:
現在機車路權團體居然要推動全台灣每一條路
內側車道都要開放機車行駛
也就是每一條路汽機車都要混雜
你說意外不會多?? 開車的人會不痛苦??

立法不能假設別人一定會犯法,來限制他的權利
違規太多,是警察取締不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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