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frank wrote:我有說你嗎?小弟是指其它少數的重機騎士有這種「被迫害妄想症」的心態。 我相信這不是我的錯覺.雖然您沒有指名道姓但是您的回應"引用"了我的發文所以我可以合理的解釋.您是在針對小弟我本人.另外..您說就事論事...您沒有針對本板發生狀況進行討論呢!
反正上法院判就好了,爭得面紅耳赤也沒獎品,幸好撞到是小屁孩,沒18歲找他父母要,除非為了你一點賠償鳥錢放棄整個人生的財務規劃一輩子名下不能有財產,有帳戶不然一定要得到的,如果撞到老人就慘了哈雷要賠死...命比機車貴吧!
光菱那依 wrote:我也稍微從我的論點解...(恕刪) 重車速度多快我不曉得但是從我騎小機車的經驗來看應該還蠻快的至少尾速應該有50-60我也知道正常而言是左轉車要去禮讓直行車而不是直行車要禮讓左轉車但是依這個案例我猜小機車跟轎車也是經過一小段時間的誰要讓誰的問題最後是轎車禮讓小機車所以小機車才沒在第一時間左轉完成以上從影片轎車是前進了一段才禮讓可以猜出這個案例只能說一切真的是太巧合了
如果綠燈都算參考,那這社會就沒有所謂"信賴原則"這重機信賴綠燈可以通行,信賴紅燈橫向車會禮讓沒有信賴原則,那不管誰出門誰都要把命拼,因為紅綠燈是參考用~沒有信賴原則,社會就會開始崩解~所以別把事情講得太複雜、不對題,失卻了信賴~社會不成社會跟車馬力、超速一點干係都沒有(馬力強、變換車道違法嗎?預防闖紅燈不是法律上的義務!)不對就是不對~不要攪亂一池春水~以後受害的會是你~以下判例僅供參考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419何謂信賴保護原則?行為人實施某行為時,尚可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將採取是當的行為,以避免結果之發生,如果此種 ” 信賴係屬相當 ” ,則其後如有結果之發生,則行為人所造成他人法益侵害之結果,不必負責。在交通事件上,法院有一個相當著名的判例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例子(通常以交通事故居多):1. 某甲開車時,因剎車失控車子停不下來,而某乙在街頭的另一端,大老遠就看到甲的車子迎面而來,知道甲的車子一定會衝撞過來,也有充分的時間閃避,但乙卻故意不閃,故意等待甲開車撞來,要求賠償。此時甲可以主張「信賴原則」,拒絕賠償乙的損失。2. 行人違規亂闖紅燈,迎面而來的車子來不及停下來,撞到行人,只要車主當時並無違規的話,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之限制(舉例以交通事故為例):1. 行為人本身無違規之情形。(自己本身有違規行為就無權提出。)2. 相對人顯然缺乏遵守規則之能力與常識。(例如:幼童、酒醉者、有色盲的人、弱智者..等,無法分辨紅綠燈等較通號誌。)3. 相對人已無法採取有效之「防果措施」時,則由行為人承當「防果義務」。(例如:相對人當時已經被嚇的腿軟,無法閃避結果。)4. 對於危險性較高之處所,無法期待為適當之防果行為時,行為人不可主張。(例如:國小學校或幼稚園附近,或是有交通警告標示,說明附近常有學童出現,請謹慎小心,行為人若開車不注意撞上學童,行為人必須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