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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三號北上凌晨快3點左右50CC摩托車上國道又換車道

已經立法通過囉~
等eTag弄好
他們很快就可以上國道了~

討厭死菊花燈
又髒又臭!!

阿智1517 wrote:
國道三號北上凌晨快3...(恕刪)
雲遊台灣 wrote:
先前針對許多人喜歡批評的機車鑽車的問題 , 特別發文給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詢問 ,
今天收到該隊的正式回覆 .

從回覆來看 , 官方是認為機車因為特性的關係 , 並沒有鑽車縫的問題 , 也沒有併行的問題 .
只要保持好左右安全距離就可以 .
當然這包含車流行進間與車流停車時候的機車的行駛 !

人家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就是針對雲遊台灣網友詢問的鑽車來回覆了

有人還在那邊鬼扯一堆



上面也有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的電話
不相信是不會打電話去問嗎?
法律當然不會規定機車不能與汽車併行了,
這樣混合車道上的機車要怎麼生存?
沒畫機車(道/優先道/專用道)的話,那機車不與汽車併行是要走哪裡?
不可能只走路肩吧,路肩也有可能有汽車停車啊。
機車可以與汽車併行這是常識你難道都不知道嗎?…

不要人云亦云了啦~積非成是,
柯小希 wrote:
人家台北市交通警察大...(恕刪)
Ziquor wrote:
法律當然不會規定機車不能與汽車併行了,
這樣混合車道上的機車要怎麼生存?
沒畫機車(道/優先道/專用道)的話,那機車不與汽車併行是要走哪裡?
不可能只走路肩吧,路肩也有可能有汽車停車啊。
機車可以與汽車併行這是常識你難道都不知道嗎?…

不要人云亦云了啦~積非成是,
真是敗類。

有人前面不是說機車不能與汽車併行 超車???

見風轉舵了啊?

還自打嘴巴罵自己沒常識?噗...


硬拗就是硬拗
人渣就是人渣



依《公文程式條例》及其定義之規定,現今常見、常用之公文大致有左列數種:
(令)
用於公布法律、行政規章,發布任免、調遷、獎懲的人事命令,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呈)
  用於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
(咨)
用於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
(函)
用於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
(簽)
以前稱為簽呈,是內部公文的一種,通常部屬對長官,下級機關單位對上級機關首長,對其執掌或承辦事項有所請示、請求時用。


又丟臉了喔
諾~你要的安全距離~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
│ 車速 │ 最小距離(公尺) │
│ ├────────┬───────┤
│(公里/小時)│ 大型車 │ 小型車 │
├─────────┼────────┼───────┤
│ 六十 │ 四十 │ 三十 │
├─────────┼────────┼───────┤
│ 七十 │ 五十 │ 三五 │
├─────────┼────────┼───────┤
│ 八十 │ 六十 │ 四十 │
├─────────┼────────┼───────┤
│ 九十 │ 七十 │ 四五 │
├─────────┼────────┼───────┤
│ 一百 │ 八十 │ 五十 │
├─────────┼────────┼───────┤
│ 一百一十 │ 九十 │ 五五 │
└─────────┴────────┴───────┘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
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
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柯小希又再一次被打臉…
柯小希 wrote:
麻煩一下法規中說安全...(恕刪)
Ziquor wrote:
諾~你要的安全距離~...(恕刪)

我從頭尾的都是在講一般道路

你貼高快速公路的規則是在搞笑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登登,柯小希又再一次被打臉~~
柯小希 wrote:
我從頭尾的都是在講一...(恕刪)

Ziquor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登登,柯小希又再一次被打臉~~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
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
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
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丟臉喔
Ziquor wrote:
你真的從頭尾的都是在...(恕刪)

你真的知道啥叫單車道?

單車道是一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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