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混合車道上的機車要怎麼生存?
沒畫機車(道/優先道/專用道)的話,那機車不與汽車併行是要走哪裡?
不可能只走路肩吧,路肩也有可能有汽車停車啊。
機車可以與汽車併行這是常識你難道都不知道嗎?…


不要人云亦云了啦~積非成是,
柯小希 wrote:
人家台北市交通警察大...(恕刪)
Ziquor wrote:
法律當然不會規定機車不能與汽車併行了,
這樣混合車道上的機車要怎麼生存?
沒畫機車(道/優先道/專用道)的話,那機車不與汽車併行是要走哪裡?
不可能只走路肩吧,路肩也有可能有汽車停車啊。
機車可以與汽車併行這是常識你難道都不知道嗎?…
不要人云亦云了啦~積非成是,
真是敗類。
有人前面不是說機車不能與汽車併行 超車???
見風轉舵了啊?
還自打嘴巴罵自己沒常識?噗...
硬拗就是硬拗
人渣就是人渣
依《公文程式條例》及其定義之規定,現今常見、常用之公文大致有左列數種:
(令)
用於公布法律、行政規章,發布任免、調遷、獎懲的人事命令,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呈)
用於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
(咨)
用於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
(函)
用於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
(簽)
以前稱為簽呈,是內部公文的一種,通常部屬對長官,下級機關單位對上級機關首長,對其執掌或承辦事項有所請示、請求時用。
又丟臉了喔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
│ 車速 │ 最小距離(公尺) │
│ ├────────┬───────┤
│(公里/小時)│ 大型車 │ 小型車 │
├─────────┼────────┼───────┤
│ 六十 │ 四十 │ 三十 │
├─────────┼────────┼───────┤
│ 七十 │ 五十 │ 三五 │
├─────────┼────────┼───────┤
│ 八十 │ 六十 │ 四十 │
├─────────┼────────┼───────┤
│ 九十 │ 七十 │ 四五 │
├─────────┼────────┼───────┤
│ 一百 │ 八十 │ 五十 │
├─────────┼────────┼───────┤
│ 一百一十 │ 九十 │ 五五 │
└─────────┴────────┴───────┘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
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
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柯小希又再一次被打臉…
柯小希 wrote:
麻煩一下法規中說安全...(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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