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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逼車、好威的區長

hhbohg wrote:
對一般人來說無肇事 ...(恕刪)






請新北市長 朱市長,開除這住讓五股居民不喜歡的爛區長吧!,酒駕真可惡,還有五股火葬場事件,他早該下台了,還讓他繼續領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
吳先生 wrote:
是這位嗎?好偉...(恕刪)


強烈建議
這位區長下次空降基隆選立委
反正張市長會幫他銷單
區長是市長派任的嗎?那應該問問朱立倫是不是專用這種人。
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混帳!
五股居民出門要多注意四方~ 千萬別被好大的官威酒駕害到~ 好威的區長不知您長官 朱市長會不會護短

PAN1623 wrote:
區長是市長派任的嗎?...(恕刪)


地方制度法

地方制度法 58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malcon wrote:
酒駕區長官威大上面新...(恕刪)


是大家都只會在01發洩?
不會有真的行動?
政府無能
酒駕卻無法可管

malcon wrote:
酒駕區長官威大上面新...(恕刪)

malcon wrote:
酒駕區長官威大上面新...(恕刪)


好大的官威
原來拒絕酒測只要罰六萬! 最近大家吃尾牙,這招可以學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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