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hleakage wrote:
呵...法務都出現了...(恕刪)
我想這是老大心態不是怕!
我姿態一定會放低
一切以理性的方式處理。
既然對方要談了.我想 去一下比較好
這次順他的意.下次就沒有了。
謝謝你的意見。
joey888 wrote:
這種事
我總是勸
能...(恕刪)
我也希望能順利合解
還好我工作上都能配合
凡是跟車禍有關係的
我都能向對方求償。
工作請假薪水.交通費.律師費等等..
去該保險公司談賠償的內容
我//
A為法務人員//
以下是談話內容.我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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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撞沒多嚴重.都是擦傷而已...
我//等一下...你們肇事者從頭到尾都說是小傷是小事.我已聽過很多次了
我受傷了.你們不要再那說沒什麼.說是小事等等...
A//不是阿.我看診斷證明.這些都是擦傷嘛.很小的傷阿.又不是骨折
我//受傷就是傷.1公分的傷也是傷.你們不要都說是小事小傷好嗎?
我//我要講的是態度..
A//今天我們是來解決事情.不要再那吹毛求疵.我看你這沒多嚴重吧
那我請問你有注院嗎?
我:我沒住院阿..
A//對阿!
我//沒住院那又怎樣?
A//沒怎樣!我是說這只是一個擦傷嗎?
我//對阿.擦傷那又怎樣?
A//沒怎樣!
A//我老闆說看你要怎麼賠償.你講你的訴求阿.今天發生車禍誰都不願意
我們也很有"誠意"的要解決.條件如果講的好就好.講不好就..(吱吱烏烏)
我//好.我開XX萬(我不方便公開金額最後結果我會公布)這金額包括
後續的醫療費用(今天15號再兩天滿一個月.光健保收據就三千多.不包含藥品.全部都有收據)
修車費.精神賠償及對兩位當事人放棄刑事告訴!
A//好啦!講到這裡.已經沒什麼好講的了.你要多少是你的訴求.你"現在"醫藥費只有這些
你告訴我要求金額怎麼來的..
我//這包括後續的醫療費用.修車費.精神賠償及對兩位當事人放棄刑事告訴!
A//那這樣等你全部醫療都做完.我們再來講合解...
我//但是沒這個規定阿...我老婆講到車損的方面
A//有阿!怎麼沒有這個規定!
我//有.你拿出來給我看阿!
A//有阿.保險公司在這阿.我是再說車損的部份.(答非所問)
體傷跟車損是分開的阿!
我//我知道是分開的...
A//好啦!當初我老闆跟你講合解的事.你說你要告他.
(肇事者打電話給我.只有指責.沒談賠償.都推給保險公司)
我//我沒說要告他.我只跟他說.我有權利對他提出告訴!
A//過失傷害.你要想看看會不會成立.喔.不是你受傷就是過失傷害就會成立
所謂過失傷害會成立.是今天我不跟你合解還是肇事逃逸.今天既然都來處理了.保險公司也打給我
這樣我跟你講.不知道你有沒有讀過法律的書.我希望你去告.相對我也要告你.你恐嚇嘛.對阿.你恐嚇阿
不然我們來試試看.我歡迎你去告.年輕人不要這樣啦.我處理車禍那麼多了.
我//你老闆所說的恐嚇詐欺.我都有了解了...沒關係!
A//好.我歡迎你去告.你要告去告阿.歡迎你去告!笑死人...
我//你說的喔.你所說的都代表你老闆..
A//對阿.我所說的代表我老闆.歡迎你去告...
我//起身離開
A//阿.年輕人不要這樣啦.我今天是來處理事情...(吱吱烏烏)完
總結:
對方還是那麼傲慢.輕視本事件.還說我恐嚇肇事者
我跟肇事者說.我有提告你的權利.這樣何來恐嚇
恐嚇罪相關法條很長.po些不成立條件
不成立為以下請看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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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不成立本罪?]
1.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
2.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3.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否則訴諸於法,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將加殺害,則應成立本罪。
4.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
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持有危險物」。(從一重處斷)。
5.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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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回去以後.打電話給警方.提出調解委員會.雖然對方叫我去告
但最少也調解一次.調解不成再來就是提出告訴了!
先謝謝樓上的寶貴意見.我不重錢.我重公道.我會告到底
一次告兩個.我給肇事者太多時間跟機會了
後續我會在上來分享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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