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ipper wrote:我沒有逼車,沒有不注意安全距離,沒有插隊,更沒違規。 阿不是去逼遊覽車,搞到自己照後鏡還撞壞?這樣不算插隊??沒有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還好有影片
雖然該車硬切,但是至少已經提早打方向燈了,真不懂為何版主您不願意讓他.....我常常開車也是打了方向燈好久,旁邊車道的車也都不太會讓,導致我後面的車都不能動,這樣對於交通並沒有比較好!!!不論今天那台車是因為走錯要切車道或是單純貪快要切車道,既然人家已經打方向燈要換車道,你就應該要讓!!!而且,如果你自認為自己沒有錯,那你就都不要讓也不要往右閃避,直接讓它撞你就好啦~到時看要怎樣再說!!!(結論:既然人家很有禮貌的打了方向燈,那就踩個煞車讓一讓不就沒事了?行車在路上不要爭一口氣!!^^)pkipper wrote:下班路上遇到一台白色...(恕刪)
pkipper wrote:或是其他類似的危險駕駛導致發生事故的機率上升。當然也希望各位在路上能夠平平安安,能不要遇到像是8088-G3這種駕駛最好。) 是的 大家都能平安上路/回家 這是最好的,依目前的交通/數量/道路狀況上來看您不覺得輕踩煞車..以上的事就沒啥事,然後大家就都平安回家*這一點才是這版很多人想告知於您的 駕駛方式不要太堅持也不要拿法規當令箭,交通規則是為了維護交通順暢為目的小小的變通更能有更大的平安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