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ny H. wrote:在道路交通駕駛行為有...(恕刪) "應注意、能否注意、未注意"該騎士以確認此行人已過他行徑路線...這點是"已注意"了吧影片都擺在這了...騎士還有責的話...這法律真的太死了才會造成一堆恐龍法官...這位大大...您是要 [情理法 還是要 法理情] 呢?
Taipei 101 wrote:沒錯而且機車距離行人...(恕刪) 有聽過信賴原則嗎?機車明顯有放慢並試圖從行人"後方"通過而改變其航道機車騎士相信行人已經超越他的行駛航道~而機車騎士原本就有放慢速度按常理為"可安全通過"~風險已經解除但行人的回頭動作違反信賴原則的"正常行為"以至於機車過於靠近行人~而且行人再回頭入侵其行使航道而且距離過短反應時間過短~無法反應與即使剎車迴避等動作均無法避免則騎士是無錯的當然也不是無限上綱會判斷駕駛人有無做出"正確及適當反應"你可以參考這篇網路文章否則今天我走過馬路~還沒過完之前~你車輛就必須停下來~即使我仍站在馬路邊不然等你車子過來我就走出去或回馬槍讓你撞因為你老早可以注意到我我路上~你沒停下來~撞到我我說你錯這樣符合"信賴原則"嗎
samuraistyle wrote:不論如何,應先判給機...(恕刪) 就是你這種老觀念這種回馬槍怎麼注意?如果你是騎士你閃的過嗎?你知到國外先進國家都怎麼判決嗎?行人還要賠償騎士勒總而言之違規再先錯最多
有續集哦!看來兩個都沒什麼事part2http://www.youtube.com/watch?v=H7or45FJjmgthe endhttp://www.youtube.com/watch?v=RNjHS70GJX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