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規格的車燈路上很多
汽車幾乎都是這規格
機車像新競戰等也是
剛剛在交通部網站查到的
3. 機器腳踏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3.1 頭燈:
3.1.1 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1.2 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沒有明確的色溫k值範圍)
3.1.3 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五公尺以上。
假如燈具沒有改變
就法律上應該是沒有違法
還是得去申訴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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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多數警察比較沒有車輛零件的判斷
又無專業人員的陪同的情況下
假如只靠與附近車輛的差異來執法
那只會帶來更多民眾得不便
而事後民眾去監理所受檢驗為合格
還是得再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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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台灣的交通法規亂象
立法者的模糊的條文
執法者的專業不足
民眾極多數自認倒楣而不去瞭解
或許我自己已經死了,
現在的我只是義肢及電腦所構成的模擬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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