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baba2010 wrote:這種狡辯我在第一個case裡聽多了,很抱歉,不能接受,事實證明法官也不能接受,你先前已經擦槍走火過了一次,我那時不跟你計較,不代表第二次我會當作沒看到,24小時內沒有在版上看到你一個合理的公開道歉,你就留著去辯給檢察官跟法官聽,再講其他的都沒有用。 嗯,話說,史蒂芬不見了耶,他公開道歉了嗎.........真擔心他會不會想不開尋短了,要不然發動人肉搜索,避免遺憾發生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