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回函:回覆內容: 親愛的縣民朋友您好: 您於98年9月28日致縣長電子郵件,縣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您檢舉車號XXX-OOO號及DDD-FFF於98年9月28日8點23分在XXXXX路口違規行駛XXXX1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敘明檢舉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及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我承認我不敢把真實資料交給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