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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兩段式左轉 列重大違規

alexpopo1688 wrote:
嗯嗯....
換句話說....當自己騎車的時候會跟別人保持距離嗎???
連自己都不能做到的事情...還期待別人做到????


我會,可是很多人不會
小海≧▽≦ wrote:
今年開始警政署把「機車未遵行兩段式左轉」、「逆向行駛」、「違反停讓規定」、「未戴安全帽」、「左轉彎未依規定」、「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等6項增列為惡性交通違規。桃園縣議員閻中傑表示,資料顯示,今年這些違規罰單部比去年暴增6倍,已超過合理的範圍。


別的都是會害別人車禍的,未戴安全帽是會影響其他人(非機車騎士))生命安全嗎?

惡什麼性啊~一堆戌官。
loser1028 wrote:
別的都是會害別人車禍...(恕刪)


車禍時會害別人背上過失致死罪或是過失傷害罪.....
上星期的新聞....
機車撞腳踏車...
被撞的沒事..撞人的死了...被撞的被依傷害致死罪起訴
撞人的為何死???因為沒戴"安全帽"

所以沒戴安全帽算重大惡性違規...其目的..是要保住你的小命
台灣自殺有罰責嗎?

好像沒有吧.

那未戴安全帽, 為何算惡性違規?

如果真的那麼重大.
那為何不把瓜皮帽列為不法.

瓜皮一戴, 就OK了.


請問若真以安全來看, 瓜皮有戴跟沒戴, 有差嗎?

我個人認為, 只要是 耳朵沒有包住的, 就是瓜皮.

anneybaba wrote:
台灣自殺有罰責嗎?好...(恕刪)


有....
最有名的就是從高樓跳下壓死賣肉粽的....結果自殺沒死成反而吃上過失致死罪.....
alexpopo1688 wrote:
有....最有名的就...(恕刪)
那是壓到別人
自己沒死死別人
自殺沒成功變成他殺
他也不算是自殺了吧?
真正自殺的是自殺成功的人
他們有遭到起訴嗎?
你是白癡嗎
mattttam wrote:
那是壓到別人自己沒死...(恕刪)



機車擦撞單車 撞人的死了 被撞的送辦

你說的是這個吧...
沒戴安全帽=自殺....結果自己死了還連累無辜的被撞的人......

還有啊...你說的自殺死亡的案例...因為中華民國偉大的法律認為死者為大....
不管生前作了什麼案子..殺了多少人..自殺死了就死了....也就沒有刑法的問題....不然誰有辦法去陰間找閻王爺要靈魂啊???

你問我那些自殺的人有沒有被起訴....我怎麼知道...
您可以去問問那些自殺成功的人..看他們有沒有被起訴...

從路邊撿來的 wrote:
不過我想說的是不是所...(恕刪)
承德橋往台北方向下橋紅綠燈
每天上班時間都會看到機車騎士為了兩段式左轉
與平面車輛交錯
交錯的機會越多
出事故的機率也會越大

政府都說禁行機車跟二段轉是減少動線交叉保護機車騎士。
內側禁行機車,但是外側並沒有禁行汽車。
結果各種車輛還是在外側車道交錯縱衡,
外車道速限有沒有比較低?其實也沒有。
而且外側車道的動線比內側還複雜,並沒有比內側安全。
另外因為內側車道禁行機車,所以機車必須待轉,
但是機車待轉又在很多地方造成動線交叉,
不只危險又阻礙車流順暢,又會影響斑馬線上行人的安全。

至於大型重機直接左轉跟小機車直接左轉相比比較安全的
的原因在根本就跟密度沒啥關係。
主要是因為政府規定大型重機必須跟四輪車一樣不能同車道並行。
但可笑的是,政府自己在交通法規裡寫的很清楚,不管四輪車、
二輪車,只要使用內燃機為動力就叫做汽車。
也規定只要是汽車就不能同車道並行。也做是說,
即使是小從50cc的綠牌開始,大到2300cc的紅牌為止。
還是進口的4000cc、5000cc超級大排氣量的四輪轎車,
還是公車大卡車。通通是不能同車道並行或超車的。
但毫無專業可言的交通部官員,為了自己的意識形態,結果連原始
規定都忘記了,又脫褲子放屁的訂出大型重機不能同車道並行的規定。
更用討價還價毫無專業考量的方式訂出了紅牌門檻。


alexpopo1688 wrote:
機車擦撞單車 撞人的...(恕刪)

我也認為"死者為大"是許多偵辦時的問題點之一
但新聞內容"鐘婦安全帽脫落,頭部撞擊機車道與汽車道分隔島......女騎士仍因顱內嚴重出血不治。"
他並不是沒戴安全帽
只是運氣差了點, 摔車時剛好讓他撞到不該撞的
但單車沒有騎在單車族該騎的道路才是問題吧?
你說婦人是自殺? 我可不這麼認為..
那位單車騎士真的這麼無辜嗎? 或許有點
因為"法規的不完善"
不過這件案子我不覺得有什麼死者為大的問題
同樣的因為"單車沒有騎在單車族該騎的道路"
但的確.. 其他有太多案例的確有因為死者為大而出現莫名奇妙的結果

自殺不起訴?
國外許多自殺未遂的不是都是以殺人未遂起訴了嗎?
因為他作法正是要殺害生命,不論是自己還他人

另外關於我說的法規不完善:
如果機車能不侷限在那小小的車道
而單車能在那用他們的時速通過不就能保證雙方安全
也不用再另外設單車車道了?
你是白癡嗎
mattttam wrote:
我也認為"死者為大"...(恕刪)


你要不要再看一次你的發言...
你說的是自殺成功的案例.....
自殺未遂的案例小弟也提了...就是壓死肉粽的那個被判過失致死罪
實在搞不懂您的邏輯....
一下又說自殺成功..一下又說自殺未遂被判刑.....

那..這樣好了~~你提出國外自殺未遂被判刑的例子
那我反問您...國外有對自殺成功的死人提出處罰嗎????怎樣處罰那位自殺成功的死人???請舉個例子來聽聽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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