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benein wrote:
感謝因為我遇到的承辦...(恕刪)
違規證據清楚,警察卻不舉發
我都是鼓勵檢舉者一定要上書給署長信箱
讓署長知道
或許不會立即更換分局長或是承辦者
但是我相信署長知道後,一定會找機會換掉不執法的執法人員
所以 很多分局因為署長知道後
都改善囉,不舉發的情況已經很少
尤其是 這個絕對違法瀆職的理由:
因為不知車內有沒有人,就不舉發!
警員這樣回覆,白紙黑字留下自己瀆職的證據!真是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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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什麼 250萬的車?
真搞不懂你要說什麼
是開250萬的車就可以殺人強姦犯罪違規不用罰?
還是 開250萬的車很了不起?
在我眼中,幾百萬的車都是屁
愛違規都是成為廢鐵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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