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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 ?

8924132 wrote:
繼續「幻想」能最高速限?
沒有100以上的「罰單」
您要如何開110?
期待別人「高興」


台灣交通差就是大家都這樣自私的心態呀~~
不讓你不違法,不會死,所以就不讓。

cdyao wrote:
台灣交通差就是大家...(恕刪)

您怎麼說人家「自私」呢?

人家可是「授權」別人堵自己啊
我覺得不讓也是可以啦
反正被攔下來後開張罰單就知道啦
原本我以為是會開罰的說
所以自己超車吧!

勉勵 wrote:
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恕刪)
與其讓不讓
我有個想法給交通部
全線蓋高架.
但是為了紓解交通量.這個高架只能在五股.苗栗.彰化.台南.屏東設置上下高架..
避開塞車路段新竹.台中.高雄.
讓長程的車潮可以順利紓解.而且限制只能行駛小客車.速限更是150里-160公里

還有現在高架有一個缺點
2線道同時下是錯誤的.應該是其中內線保持在高架.外線道做成與高速公路路面銜接的現在模式
讓車流不會打結.長程的車輛可以一直直行.
我常常在楊梅那邊為了進出高架看到現象環生.都不敢去跑高架.天大的錯誤設計.

補充說明
如果剛剛想法過於複雜
也可以高架道的外線保持在高架上
內側車道再跟路面銜接.會比較簡單
這個設計才是長久的.希望有說話有份量的人可以看到我的建議.轉給交通部那些官員改進一下
提高速限可以減少疲勞駕駛
不要把速度當成毒蛇猛獸
基隆到屏東400公里
時速100跑..就要花4小時在駕駛
時速150公里..要使用2小時40分鐘駕駛
足足差了1小時20分鐘
所以應該適時的開放速限
其他國家都學台灣速限那保證天天疲勞駕駛車禍不斷
就以德國為何有無限速的高速公路.東德跑到西德幾千公里.時速100公里要跑到甚麼時候


所以提高速限+上全程高架.一定可以紓解塞車
這樣所有開車族都可以節省很多時間跟金錢(油費)
Gullit168 wrote:
網路上資料很多,google一下不難...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第二適用』
原則法與例外法是『適用原則、就不適用例外 或是 適用例外、就不適用原則』二選一

這不是在拍食神,可以"普通法與特別法"與"原則法與例外法"兩者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的法律規則


你還來胡扯...
你說的普通法與特別法是指完全不同章的法,
就像民法是普通法,消費者保護法是民事特別法,
有消費者保護法內容的情況一定是消費者保護法優先適用。

例外有句不堵塞行車,別扯是前方不壅塞,
難道最高速限就不用保持安全距離?
你說單指前方不堵塞,就違背法律講求微言大義,
與立法程序與技術有一條一文主義。

內側車為超車道,這句你覺得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Gullit168 wrote:
刑法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正當防衛 =>適用『不罰(法律上無罪)』、不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上有罪)』
防衛過當 =>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上有罪)』、不適用『不罰(法律上無罪)』
====<

高管規則
====
超車 => 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完回原車道)、不適用但書規定(得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下 => 適用但書規定『得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完回原車道)
====


你讓原則失效了啊,這不就說過了嗎?
既然法律上有罪,是什麼原因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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