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
繼續「幻想」能最高速限?
沒有100以上的「罰單」
您要如何開110?
期待別人「高興」
台灣交通差就是大家都這樣自私的心態呀~~
不讓你不違法,不會死,所以就不讓。
Gullit168 wrote:
網路上資料很多,google一下不難...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第二適用』
原則法與例外法是『適用原則、就不適用例外 或是 適用例外、就不適用原則』二選一
這不是在拍食神,可以"普通法與特別法"與"原則法與例外法"兩者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的法律規則
Gullit168 wrote:
刑法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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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適用『不罰(法律上無罪)』、不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上有罪)』
防衛過當 =>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上有罪)』、不適用『不罰(法律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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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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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 => 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完回原車道)、不適用但書規定(得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下 => 適用但書規定『得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完回原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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