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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魔人們、這種可以放過她們嗎?

大綠豆薏仁 wrote:
因為有心人士會亂導風...(恕刪)


一堆謬論,看來只有加強檢舉才行
這樓活得還真久啊!哈哈
感謝大家這麼捧場

來統整一下吧!
==========
支持檢舉者的幾個論述
1.不要違規就沒有檢舉啊!
2.檢舉是為了這母親跟小孩的安全
3.違規魔人有什麼資格說我們檢舉有問題
4.我們只是負責檢舉、執法的是警察,有情要講可以去申訴找警察啊!

反對"過度"檢舉或此案支持不檢舉者
1.將心比心、自認這是可被接受的或可被體諒的
2.這個違規不用過度解讀會造成誰的危險、因其它違規造成的危險是另外一回事
3.檢舉者憑什麼當代替執法者判斷當下情勢,執法者有的權衡考量、在部份檢舉人眼中是矯情/鄉愿
4.這是整體法令的問題、不要拿這對母子/女開刀,不然就一視同仁全部舉發啊!
5.你們檢舉者難道都不會違規嗎?自己都在亂搞的事不要亂搞別人

誰有理....立場各異、不評論了
==========
在往下繼續討論前
先讓在下給兩邊一個也是很重要的換位思考前提

1.過度檢舉的達人/魔人們,你以為為何反方會討厭你們這些行為?特別是有浮上討論的人
答案:
你們習慣把反方都定義為"會違規的人"、就是敵人,講話都十分不客氣
但是你們可能不知道,討厭你們行為的人也有非常守法沒接過幾次檢舉單的
我敢說我就是其中之一(當然那是因為超速沒辦法被民眾舉證啦...哈哈)

看到你們把反對的人(包括我)定義為違規魔人就很不舒服
我們可能只是單純覺得你們沒有警察常見的現場狀況權衡能力
"寧願錯殺百人、不願錯過一人"
就像是此案一樣,但你們總是有很聳動直白的言論來諷刺反方說法
這真的很不好

殊不見有許多理性檢舉者也表明立場、此案覺得不妥但不會上傳檢舉?
你們和這些真正為了交通順暢與安全的理性檢舉者差異甚遠
希望你們能修正一下、嘗試瞭解一下你爭吵的對象可能比你守規矩非常多
起碼許多人不會開車還一直在四處找違規、就比你們相對安全多了

2.反對過度檢舉者,為何會被過度檢舉者惹怒甚至花大把的時間找資料來吵?
答案:
現在的法規跟檢舉制度而言....
其實這些過度檢舉者的行為、真的是沒問題的
跟他們戰"法",立場站不住腳的...

加上過度檢舉者本來就是得"理"不會饒人的(法理不等於道理)
被督到最後、想不生氣也很難

想要跳脫出法理、跟他們講道理或情
他們也覺得:這...你不要跟我講啊!!!這是立法院跟警察的事、跟我叫有用嗎???

要是理解了他們的心態、就會發現...連我這"過度"檢舉者的兩個字都用得不妥
因為他們會覺得:哪有什麼過不過度,我就是把我看到的所有問題、全部上傳而已

你檢討我違不違規?法令熟不熟?現場情勢判斷?
到底跟我上傳的所有違規行為有什麼關係啦!!!?

我違規、歡迎也照我啊!
我不熟、有警察把關啊!
現場情勢、那就想辦法舉證消單啊!

其實...有很多不支持民眾檢舉的
也很支持檢舉明顯影響安全的違規的、懂嗎!!!?

簡單講:
一個是與其錯殺、寧可錯過,讓有公信力的人來執刀吧!
另一個則是與其錯過、不如錯殺,公信力不足的事讓我來幫忙!

法令沒有模糊地帶、部份的人與其看到"錯殺"的結果
寧可選擇支持不要再給民眾檢舉的權力
得到的是另一派排山倒海的攻擊和扣帽子

法令沒有模糊地帶、部份的人與其看到"錯過"的結果
寧可選擇全面執行民眾檢舉的權力
得到的是另一派只能在法律外似是而非的說情說理
=========
請有法律支持的人瞭解到、我的發文按GP的人好像不少
蘋果日報的投票結果也很明確
請嘗試瞭解我們支持此案應該被你們排外的原因
也請相信我們支持你們舉發闖紅燈、危險超車、車道併排等等的問題

也請應該是多數的樓友瞭解到
這些過度檢舉者壓根不認為他們是過度檢舉、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
說理...我們說不過他們的
說情...他們若能瞭解、那這篇就不會蓋大樓了
(當然...我確實也期待能透過這篇對過度檢舉者嘗試說情)

無論如何、還是期待檢舉人們能視狀況檢舉與排除部份受迫違規又不影響安全的駕駛們

goodversion wrote:
一堆謬論,看來只有...(恕刪)


謬論在哪?
願聞其詳
dungyule wrote:



檢舉者提供證據...(恕刪)



你跟別人發生性行為有需要大家同意嗎?


如果不用,檢舉違規為何需要違規者同意,不過你可以不去繳錢,這是你的自由。


敢問你平常都吃哪些食物,會影響你大腦的運作?說出來讓食藥署去檢查一下。
chang2520 wrote:



立法院法律系統...(恕刪)



所以說一旦申訴撤單成功,可尋求法律途徑對檢舉人及警員提出告訴嗎?如果可以千萬別讓權益睡著
myhope wrote:



你跟別人發生性...(恕刪)



我跟別人發生關係當然不需別人同意,但你拍照錄影也可自己留著欣賞就好,乖

dungyule wrote:
檢舉者提供證據給警...(恕刪)


在大馬路上拍照沒有任何偷拍或違法的問題,拿相機去拍任何人的私密處,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告,也沒有違法問題,"偷拍"有沒有罪,要提告後,由法官認定。如果法官認為大庭廣眾,對著公開行為拍照沒有違法,那還是沒有違法。不代表你告了,就是違法,就跟檢舉一樣,照片舉發,不一定就是違規,由警方認定。

大綠豆薏仁 wrote:
謬論在哪?願聞其詳...(恕刪)


我不想說服你,你也不用說服我~~~~感謝

dungyule wrote:
所以說一旦申訴撤單...(恕刪)


這是可以的,台灣法院沒有禁止任何人提告,而告訴成不成立,要先經檢查官認定,如果成立,才會起訴。當然,也有可能連到檢查官那邊都還沒就被檔下。你可以這樣鼓勵,當然也可以這樣做

shenry88522 wrote:
「你爸忘了射道德給你嗎?」



快笑死~

真的非常寫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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