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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NAX-鴻 wrote:
有意思,其他你沒回覆我的我就算了,你說超車完就回去,然後又說利用外側超車容易有危險,不是超級的矛盾嗎?
什麼時候變成外側超車有危險了?
外側容易發生事故應該是上下交流道的時候容易發生危險才對,因為上下會有一段速差,經驗不足或是注意力不夠會對後方來車的距離跟時速判斷錯誤。
所以,超車都是一樣的動作,何來外側內側之分?
(恕刪)


外側超車 非常危險
您知道 只有正確的內側超車 , 英文 才稱為 Overtaking
外側超車 是 等於 = 非法超車 , 這個名詞被稱為 Undertaking 非法超車 , 是非常危險的違規行為

在德國 , 外側超車 最嚴重有可能是以 刑法的 危險駕駛 (公共危險罪) 來 論處
德國公路法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stvo/BJNR015650970.html#BJNR015650970BJNG000200314
I.
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刑法§ 315c StGB - Gefährdung des Straßenverkehrs 有"危險駕駛"的規定
錯誤的超車可以為輕罪,受到懲罰,也可能是刑事罪行(§315C條第1款第2號),“刑法”)

為什麼"外側超車" 不安全 ?
(1)因為這是 逆著車流 "內快外慢" 的行車次序
外側超車 是 變成 "內慢外快"
這 單一台車 外側超車(內慢外快) , 是對抗整體車流"內快外慢" 的次序 將會引發嚴重的車流擾動

物理小常識 ,河水流速呈現梯度分布,河水中央流速最快 , 由中間向兩側遞減!
另外由於河岸的阻礙作用,使得河岸水的流速大大降低。

車流如同水流 , 車速 : 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
外側車道 與 加減速車道相接, 是兩股車流匯流(合流之處) , 是最容易有"速差"變化的車道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在Q有上限的情況下 ,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是呈反比的
速差越大安全車距縮小越快 , 越危險 , 利用 右邊的車道超車 , 速差(V1-V2) 的差值越大 , 車距不足越危險!

(2)右側超車 是走在 駕駛人 視線的死角
左側超車比右側超車安全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0182
這一篇已經說明 ,
右駕左行國家(右邊是內側),日本,香港,新馬,英國, 方向盤在右邊,駕駛坐在右邊
1.右邊的視界好,超車走右邊,看的比較清楚

2.因為慢車靠左,內快外慢(左慢右快), 超車要快, 所以超車走右邊
如圖

左駕右行國家(左邊是內側), 北美, 歐洲大陸部份, 台灣....方向盤在左邊, 駕駛坐在左邊
1.左邊的視界好,超車走左邊,看的比較清楚

2.因為慢車靠右,內快外慢(右慢左快), 超車要快, 所以超車走左邊
如圖


其實, 依據法規是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我們都是由匝道(最右邊)進入主線車道, 先駛入外側車道, 不是飛進(螃蟹橫行)內側車道
若依照法規8-1-1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必須有一台前車待超, 必須是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才能暫時利用中/內車道
8-1-1 中/內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內側車道 對中線/外側車道 超車 !
依法只能只能左側的車道超越/超車"右側的車道"! 並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那代表有車不守法! 未依高管規則8之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可以右側超車? 是因為左邊車道太擠了!沒空間, 太擠過不去才走右邊的!
能由右邊超車? 代表右邊的車道有更長的車距,車道很空! 沒有依照高管規則8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無路權直接進入中/內車道!

其實, 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
而且,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而是 「限5」標誌 ! 變更為那一種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無關車道之使用, 和車道路權歸屬於誰?沒有關係 !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 是速限 !
應該是取得路權者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原本就規定了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取得中線車道路權!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無 中線車道/內側車道路權 , 當然只只行駛於外側車道 !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超車道』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當然是"超車"那一方擁有優先路權,沒有路權的一方要讓離超車道!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喪失路權"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Overtaking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非法超車Undertaking! 這違反了高管規則11 !
當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有涉及"內側車道"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路權(超車) !
誰能"暫時利用○○車道"? (高管規則 8-1-1 /高管規則8-1-2 )
這代表路權有一定的授權範圍! 不是無遠弗界,不是永久!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之後,仍然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寫"暫時利用○○車道"!暫時 ! 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就不必回原來的外側車道!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我以為有人貼出國道警的回覆,應該就沒什麼好吵了:

但不少人無視於此,很堅持啊......
法條的寫法是一種技術,它也不是寫得不明白,而是要把想要規範的內容都包含進來,
使得以在那些範圍內解釋。
解釋得正不正確,看你的理解程度,除非寫的人比你還差。
另外,科學分析什麼的,寫得很精彩也看似專業,
但我們在討論的是合不合法,以及適不適當。
台灣的用路狀況是如此,專家們因應這些狀況而有對應做法,如此而已。
畢竟法條是死的,執行的人是活的,也要因地制宜。
我們只是照此做法去做,沒有義務幫誰做研究或認同哪邊的理論。
國道警這樣說,我們就這樣遵守,他們也只說了只要是最高速限的小型車就可以,
可沒說還分什麼時段。
至於這樣自不自私.......人家都說了開放這麼做的目的了,
我們不實行,又怎能達到人家想解決的問題(地小車多)?
herblee wrote:
外側超車 非常危險(恕刪)

本來你寫得落落長實在沒什麼意願去看,
花了點時間仔細看了一下,還真一堆令人啼笑皆非的!
不是先設立場再選擇性的偏頗解釋,就是用怪邏輯去解釋法條......
最多的就是斷章取義。
寫得多、貼了一堆法條,看起來很厲害啊~
我好想一個一個質疑,但那表示我要寫得比你多啊!
Benn1963 wrote:
果然東拉西扯,還是沒...(恕刪)


這段話不就是說你認同逼車嗎?????
自己打的自己忘記了?
拿拿法規出來說就是不能逼車,超車道也只是說如果安全距離過長不行,你自己貼的自己忘記了?
我覺得你現在變成只是想要為了反駁而反駁了,從你的言論我很明白你已經知道自己錯了,但是又拉不下面子,之前我回應你的你就已經不敢回應,現在又何必呢?
酷里斯帝 wrote:
我以為有人貼出國道警...(恕刪)

他們就這樣,只看對自己有利的,沒有利的全部不貼不看當沒有,哈哈哈,說真的很好笑,變成什麼辯論大會之類的,也不錯,為生活帶來一點笑話。
NAX-鴻 wrote:
他們就這樣,只看對自(恕刪)

看了看,我們還真是說不過他們,
自己設條件、然後用來支持自己截取的片面法條,
忽略別人質疑他們的部份.....
一個說「合法」但自私、
一個說是沒弄懂法條所以「違法」、
一個說「法律根本有問題」!~
天啊,三個層次都有了,怎說得過他們啊!
遵守也錯不遵守也錯.......
講到最後我們連時速錶都不能看,哪還有哪條路能開啊?
NAX-鴻 wrote:
這段話不就是說你認同(恕刪)


果然是中文理解程度的問題...

" 請你 "滾回" 中線車道 " 等同 "逼車" ??? 頂多說我口氣強硬,我還用了一個 "請" 字呢 (我對龜車向來沒有好脾氣),這句話到底哪裡逼了車?! 拜託回去問一問你的中文老師說,看看我這句話的意思是不是已經等同逼車了好嗎? 真是夠了!

" 後方有車閃燈或按喇叭示意超車,也請你還是趕快讓道 " 這樣的描述也叫 "逼車"??? 都已經說示 "示意",現在連 "示意" 都算是逼車? 請你告訴我這些示意動作違反了哪一條交通規則? 或者那一條交通規則有說不能閃燈、按喇叭示意超車的?
請你去查一查警方對逼車的定義好嗎?

閃個燈、按個喇叭就是逼車,有沒有那麼玻璃心哪?!

最後,就一個問題請問你,如果你前方有 "龜車" (時速低於90公里) 擋你的道,請問你如何 "示意" 他讓道,用無線電嗎?
NAX-鴻 wrote:
這段話不就是說你認同(恕刪)


看看別的樓怎麼討論 "逼車" 吧,真的勸你要論辯前先做做功課,別來鬧笑話!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899090
NAX-鴻 wrote:
這段話不就是說你認同(恕刪)


別說我對你不好,努力幫你查了 "維基百科" 對 "逼車" 的定義,裡面有詳細的條文,好好讀一下,長長知識;喔~不,是常識!

維基百科
逼車在中華民國交通法規是屬於危險駕駛的一種,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請問以上有那一條說,閃燈、按喇叭叫作 "逼車"???


看來,真的高估你的論理程度了,你跟另外那位叫甚麼 酷XX帝 真的也差不多,兩位就自己去哥倆好一對寶吧!

恕不奉陪了!
Benn1963 wrote:
看看別的樓怎麼討論 ...(恕刪)

你好好笑唷,哈哈,原來從後方叫人滾開不算是逼車,厲害了厲害了。
又開始玩起文字遊戲了,唉,看得出來你腦羞了,哈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來,法條在這邊,你自己好好看。
當然,你可以說你只是用說的,不構成逼車,那我們一開始講的不就同等於白講,我們說的是不能逼迫前方車輛讓開,你說可以,你說滾開,然後現在卻又要把自己的行為縮小,縮小成好像很合理,你在打你跟你同伴的臉知道嗎?
勸你還是別看一些跟你程度差不多的文章,智商不高沒關係,觀念要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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