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n66 wrote:
法律、命令、規則,都是我一個平民百姓的行為規範。
法律規範的可不只有平民老百姓

chinan66 wrote:
權利是我能作的事,義務是我要達成的事。
但我真正關心在意的,是我哪一個行為會被處罰。
權利如果沒有相對應的義務支持
就只是笑話而已
沒有超車道的義務

沒有最高速限道的義務

上面兩種都不會罰
您還幻想開110?

如果沒有規範
人們就只能存在於自然狀態
由於每個人追求的是極大化自己的利益
因此將會無所不用其極地算計與搶奪利益
結果是造成「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戰爭」


chinan66 wrote:
我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行駛在內側車道,你說這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而且後者位階較高?
弄清楚哪一個條文位階較高,是我的義務嗎?
不是您的義務
但顯出您的無知

法律可是有規範法規命令的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想用法規命令「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