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

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 ?

chinan66 wrote:
法律、命令、規則,都是我一個平民百姓的行為規範。

法律規範的可不只有平民老百姓

chinan66 wrote:
權利是我能作的事,義務是我要達成的事。
但我真正關心在意的,是我哪一個行為會被處罰。

權利如果沒有相對應的義務支持
就只是笑話而已

沒有超車道的義務


沒有最高速限道的義務


上面兩種都不會罰
您還幻想開110?


如果沒有規範
人們就只能存在於自然狀態
由於每個人追求的是極大化自己的利益
因此將會無所不用其極地算計與搶奪利益
結果是造成「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戰爭」




chinan66 wrote:
我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行駛在內側車道,你說這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而且後者位階較高?
弄清楚哪一個條文位階較高,是我的義務嗎?

不是您的義務
但顯出您的無知

法律可是有規範法規命令的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強行法係指不問當事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法律,例如條文中有「應…」、「不得…」、「非…不得…」等字樣即屬之
倘若條文未明白表示,即須探究其立法內容、性質、精神等,是否是與國家社會公益具關聯性,基於公益上的理由,國家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須強制實現其內容而定


特別法+強行法=優先適用+絕對適用


想用法規命令「修法」

SHCC wrote:
不管是討論「事理」...(恕刪)


都有人擺明了不會被罰錢,先不論是警察執法難度有問題還是可以不抓,就是要毫無理由的龜在內線道和中線並排把路塞住

你還要用理性跟道理說服他?

上面那麼多人分享了這麼多研究、調查資料、分享法規用語都是假的嗎?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對沒有道德的人你能拿他怎麼辦?
hadesczw wrote:
上面那麼多人分享了這麼多研究、調查資料、分享法規用語都是假的嗎?


黃金是真的,但把它加工解釋成大便,那就是假的

“事實”跟“觀點” 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觀點不等於事實

“警察認為合法不開單”是現實事實
說“警察未依法行政”是個人觀點

“內線車道可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是現實事實
“超車道只能超車使用”是個人觀點

事實跟觀點有衝突
該被相信的是事實而不是觀點

只是很多人分不清楚事實與觀點的差異
所以當把觀點當事實,就是造神的開始

Gullit168 wrote:
黃金是真的,但把它...(恕刪)

Fact(事實):
就是能被證明是真還是假的一段陳述


Opinion(觀點):
表達一種信念、感覺、看法的陳述,無須證明


用某大律師的觀點

基於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對宗教平等、信仰自由之保障,人民可以安心選擇安頓心靈的方式。
信仰耶穌可以得救,與信仰"高公教"相信內側車道可用最高速限行駛,都是憲法所保障。
小弟既不要求基督教牧師證明神蹟,就不可以要求"高公教"幹部證明神蹟?
chinan66 wrote:
法律、命令、規則,都是我一個平民百姓的行為規範。
權利是我能作的事,義務是我要達成的事。
但我真正關心在意的,是我哪一個行為會被處罰。
...(恕刪)

高管規則是 規則 , 法規明文規定,是每個用路人都要遵守

並不是 只看罰則 卻不看規則
正常的次序是 依據規則
若違反了規則 → 適用 罰則

不是不看規則 , 反過來只看罰則 ?
若只看罰則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又誤以為車道只有速限 ? 卻沒有路權規定 ?
才會誤以為無路權佔用內側車道不罰?

這就是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於『「道路交通法」立法之研究』 一文當中, 對我國道路交通法規有一段評語,:
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合理的邏輯順序, 是先看規則, 不是先去看罰則

法規是國外抄來的! 抄來的那些國家都會處罰!
不罰是因為 不執法 ,否則, 違反了規則當然有適用的罰則
德國, 歐洲前面都說過了,前面54樓就有德國取締影片
日本也是內側車道標示為"追越車線"

日本的法規有『通行帶違反 』,継続進行は通行帯違反. 道路交通法第20条(車両通行帯)


台灣和日本法條的寫法完全相同, 執行法律的結果卻完全不同?
就是沒有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chinan66 wrote:
我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行駛在內側車道,你說這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而且後者位階較高?
弄清楚哪一個條文位階較高,是我的義務嗎?
...(恕刪)
我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行駛在內側車道
不能只依據一部份的法條 ? 高管規則每一條都要遵守!
如果這種說法能成立?
那麼 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不讓綠燈一方先行? 也能說成 依據法規??
那麼 支道車遵守速限 搶進路口不讓幹道車? 也能說成 依據法規??
那麼 轉彎車遵守速限 搶先通過不讓直行車? 也能說成 依據法規??

不是只看但書(速限)? 就完全不看本文的路權規定!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的問題!)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速限改了!) 皮還是存在!(超車道路權依然存在!)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內側車道速限"
同樣也在說明 , 本文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但書只能有明文規定(速限)為限! 不是連超車道都沒了!
可以只要"最高速限"? 卻不要"超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是要超車! 有55m車距時也要最高速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交 字第 109 號行政判決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
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在滿足「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等三要件之情形下,始例外允許「行駛於內側車道」,而非賦與小型車駕駛人有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餘地。


這裏面有個明顯的錯誤是 把"得以"的位置搬錯了

原文是這樣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只說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倒推解釋!
但 是但書 , 但書限縮解釋, 禁止倒推 , 由(條件)-到→(法律效果) 是單行道 ! 不能反過來

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漏字了! 漏了"於內側車道"!原文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更換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從而在滿足「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等三要件之情形下,始例外允許「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明顯弄錯 "得以"的位置
法規原文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得以" 的是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此種速限依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得以" 的是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不是漏掉"速限"只有 得以 "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本文就有內側車道了! 本來超車道就有 最低-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5)

本文規定路權, 本文 "超車"就被法規指定去『行駛於內側車道』了 !
怎麼會是怎麼會始例外允許「行駛於內側車道」????
(例外豈會包含於原則之中,這個例外就不是例外了!)

所謂「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等三要件
根本就是超車道的常態而非例外 !
超車道行駛小型車← 常態
超車道 有 F 自由車流(「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常態
超車道「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常態
根本就不是例外 !
例外只有 單獨的單一速限『最高速限』! 有別於原則速限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請參見"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另一本"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 說明較少)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並非超車道之例外 ! 而是超車道速限之例外速限 !

錯誤將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當成三要件???? 把《最高速限》搬到 "得以"的前方變成條件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在 "得以"的後方, 這是法律效果 ! 這不是條件!

條件是在 "得以" 前方的 小型車 及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F自由車流的狀況下,LOS A LOS B, LOS C 之狀況下 !
那一種車流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漏字簡化為不堵塞行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77521#6242769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篇並沒有搬錯"得以"的位置" ,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此種速限)行駛! 依(此種速限)行駛!, 但仍然弄錯路權(權利) 和速限(義務)

依據文義解釋, 例外應是原則的相反, 或一部份相反, 例外成立則排除原則
"最高速限行駛"若是例外, 例外成立排除原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嗎?
所以
1.那麼 "最高速限行駛"就排除內側車道嗎? 不是,仍然是在內側車道行駛!
2.難道是排除"超車道"? 最高速限 是 車速限制的最高值 , 車速必然高於中線車道, 這就是正在"超車"!仍然是超車啊!
"最高速限行駛"既不能排除內側車道, 也不能排除超車道!
而是和所謂的原則完全相同,如何能說是例外?
(例外豈會包含於原則之中,這個例外就不是例外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得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2)小型車。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依此文義,似乎是說
(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例外嗎?
不堵塞表示車少,車輛密度低,有55m安全車距,有安全車距才可以變換車道,才可以超車,這是本文的條件! 怎麼會是例外的條件?
"超車道速限之例外" 例外速限 ! 而非超車道之例外 !
(2)小型車。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超車道)是常態? 如何屬於例外條件?
(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速限本來就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例外若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從而得知,就是類推了才得知,但書不得類推解釋!
這就是把但書類推解釋(倒過來講),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所以才產生錯誤!

此種錯誤造成說法前後矛盾 , 例外包含在原則當中?還稱為例外嗎?

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明文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限於"內側車道速限"
1.在時間上並非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下圖橘線),而只限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離開內側車道之前"(下圖紅線的範圍)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既為例外! 就必須遵守 但書例外法不得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的原則!
2.在空間上,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上圖紅線),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上圖橘線), 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上圖橘線)"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空間上, 跨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不是"進入/離開內側車道"之路權!

3.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 都不在"但書"明文規定之中,而是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此不能排斥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只能依據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規定之路權(時空包含有紅線(但書))
不是依據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最高速限110(上圖紅線)只是本文速限規定的一部份(最低-最高速限超車)

4.但書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 此處但書根本沒有排斥原則法"超車道"的適用, 不適用於排除"超車道","超車道"和"最高速限"非相互排除,而是共同存在。
既然不能排除超車道,非超車何以能行駛超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都不算數 ? 官大學問大? 都是官大說的算? 官大就能擅改法規 ?
我國還是法治國家嗎 ?
Gullit168 wrote:
黃金是真的,但把它...(恕刪)


停紅線被開單找立委撤單所以紅線可以停車是事實?

我還是要問那一句那麼多內線龜車車主都不敢回答的問題,你賴在內線道的原因是什麼?

是大男人主義,讓道會讓你沒面子嗎?
hadesczw wrote:
停紅線被開單找立委撤單所以紅線可以停車是事實?


紅線可以停車的事實是建立在你找得到立委幫你關說,而且不會被爆料出來的前提下

對一般沒後台的人而言,紅線停車就是會被開單,紅線不能停車,這就是事實

勉勵 wrote:
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恕刪)


如果,後方高速接近我,中線有空檔,我個人會讓,

但這情形,基本上不太可能發生,因為個人開車習慣跟上前方車流。

排除連假的車潮的狀況,一般情形在過了台中以後的2號高速公路,

偶有遇到被烏龜車擋住,但自行超車後,柳暗花明又一村阿!與前方車流有一大段距離。



如果是車多擁擠像連假車潮,情況許可我還是會讓,

但車多的狀況下,你會發現,烏龜車內、中、外線都有,前方都是車潮的狀況下,

平順的開不要有事故已經是萬幸了,超來超去其實快不了多少。

8924132 wrote:
不是您的義務
但顯出您的無知

感謝指教。
不管是不違法,或警察不執法,看起來結論是不會被罰。
所以我決定,高興的時候就讓,不高興的時候就以最高速繼續行駛。
chinan66 wrote:
感謝指教。不管是不...(恕刪)

繼續「幻想」能最高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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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別人「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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