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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魔人們、這種可以放過她們嗎?


dungyule wrote:
路上檢舉人大多為年...(恕刪)


怎麼我都看到那1%的那一群?
cs057 wrote:
交通規則就寫在那邊
沒有人逼你違規
明知有規則
還可以假裝沒事
這樣才叫做鄉愿


你從何得知我明知有規則還可以假裝無事?
若你沒有依據
那表示你是為了鄉愿這詞要套用它他人身上
硬掰出來的

cs057 wrote:
批評很簡單
什麼都不做更簡單
但那請問您做了什麼?


我之前做了...
指出因為立場就自以為事情都很簡單鄉愿的人
現在則是回應一個自以為批判就等於有或需做了什麼的人
事實上批不批判跟做不做都是兩回事
假如你這話的意思只有立場目的為出發
那我會覺得你應該比我更鄉愿
"設律法就是有人如此作為故要避免此行為
若沒有人違反根本就不會有此律法設置
拿掉也沒差"???????

上面這段錯很大啊...

設律法就是有人如此作為故要避免此行為

若沒有人違反拿掉有沒有差?當然有...

你有沒有想過沒有人違反的原因會是因為那條律法存在呢?

一拿掉大家說不定就開始做囉~

訂了就遵守~違規了就負該負的責罰...規則早就立在那...會去違反的不就是自己願意冒著被責罰的風險去做的嗎?

那被抓到就摸摸鼻子認了有多難?

如果是該規則或律法大多數人都覺得有問題~那就會修法了不是?


miamivice wrote:
你鄉愿了萬事能這麼...(恕刪)
我個人也被檢舉過幾次,也很不是滋味。
但後來想想還是自己多注意點,防著點比較好。

Johnny_depp wrote:
不會啊,超正面的呢...(恕刪)


下次再打去派出所報案,員警在這樣回你何不告訴他你領國家薪水不應該出來一趟嗎?呵呵
dungyule wrote:
所以這不就陷入無限循環,騎車載小孩被檢舉罰錢,開車等小孩違停檢舉罰錢,每日一罰單社會充滿負面情緒過生活,希望這是檢舉人所樂見的。這個社會是有警察這號人物,可以回歸於專業執法權,所有塞車路段皆會通報員警到場執行公務,所以車禍現場皆有路口監視器
日常生活不違規很難嗎?

違規魔人:「是,很難!只要我方便有甚麼不可以?」、「併排一下下而已」、「為什麼併排會死人?誰叫窮人都騎車」

dungyule wrote:
行錄器提供現場員警做責任歸屬、所有違規行為應由員警當場判罰,民眾側錄應只能給警察做為加強取締路段做為參考,真正被糾正或開罰皆應由在現場的執法員警,而不是一天到晚收黑單
黑單?檢舉者只是提供證據給警方,執法的是警政單位不是民眾。如果每件都可以亂檢舉就亂開單,那還得了,王法何在?
無知不可恥,可恥是不懂裝懂,被點破還硬凹

刀鍛冶 wrote:
日常生活不違規很難...(恕刪)


檢舉者提供證據給警察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嗎?如果沒有就構成偷拍事實,警察受理偷拍畫面逕行開單根本是帶頭違法,別忘了之前員警為績效躲在暗處偷拍違規車輛,這是被檢討過的。現在只是利用你們這些檢舉人做一樣的事,難道不是嗎
說真的每天違規一狗票,我也只送那些比較囂張、又影響我路權的人渣吃罰單而已。

dungyule wrote:
檢舉者提供證據給警察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嗎?如果沒有就構成偷拍事實
大哥,如果您不懂法或沒出過社會....建議別再回了,真的蠻丟臉。至少Google一下甚麼叫「公眾場所」或「公共空間」,如果按您這邏輯...新聞的路邊畫面沒有一段能撥了。

dungyule wrote:
警察受理偷拍畫面逕行開單根本是帶頭違法,別忘了之前員警為績效躲在暗處偷拍違規車輛,這是被檢討過的。現在只是利用你們這些檢舉人做一樣的事,難道不是嗎
開車/停車不違規很難嗎?

違規魔人:「是,很難!只要我方便有甚麼不可以?」、「併排一下下而已」、「為什麼併排會死人?誰叫窮人都騎車」
無知不可恥,可恥是不懂裝懂,被點破還硬凹
dungyule wrote:
檢舉者提供證據給警察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嗎?如果沒有就構成偷拍事實,警察受理偷拍畫面逕行開單根本是帶頭違法,別忘了之前員警為績效躲在暗處偷拍違規車輛,這是被檢討過的。現在只是利用你們這些檢舉人做一樣的事,難道不是嗎


您有嚴重的時間差歐

法官的判決版上大大都不知貼過幾百份了

隨便看一份就知


樓主虧您還住台北市,台北市民不該還這麼鄉愿吧....
dungyule wrote:
檢舉者提供證據給警察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嗎?如果沒有就構成偷拍事實,警察受理偷拍畫面逕行開單根本是帶頭違法



立法院法律系統
第七條 之一 (增訂)
條文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
二、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開放檢舉的目的從一開始就是要讓檢舉人來一起對付違規的啦~ 沒有你說的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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