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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騎士轟右轉轎車卻被酸爆??

這種摩托車騎士,就是欠砲!
三寶自以為直行車無敵,惹事生非

被嘴、最酸只是剛好而已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現實是殘酷的...(恕刪)


你看過美國電影裡的紐約市吧

也是亂的不得了

台灣車多人多街道狹小, 每二人一輛機車,

只要全部要要求要自備停車位, 沒有的話一律沒收

全國一律不准路邊停車, 台灣也可以趨近日本。

再繼續和你盧,浪費我的時間而已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路邊停車率性開車門掃倒機車的新聞時有所聞對吧
哪一個法官敢用機車同車道超車來判機車為肇事主因而不是駕駛未注意後方來車及未依規定兩段式開門呢
違停跟機車的路權是不相干的


繞圈圈囉,那剛好車子三角台歪了,前避震、abs碟煞壞了,
剛好前方又有便宜車款的違停,那輕輕擦撞下去,摔車,
讓他頂多換後保桿,
個人負0~3成未注意,違停付7~10成,
搞不好自負不到3成,剛好換那些 + 側邊的一堆哩哩摳摳,
即使付3成 也值得。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唉唉
你可以做天馬行空的假設我就不能做比喻
後車離前車100公尺不管10秒、3秒、1秒
當後車要換車道注意到前車靠近自己就該禮讓
跟速度時間都沒有關係
就用你說的10秒好了
黑車要是能在10秒內無法確認自己能不能完全變換車道
那是不是應該要讓給直行車
而不是切了之後後車已經接近了還一直罷佔兩線前進


我的假設是依實際情況做假設,你的比喻是胡說八道的幻想,
BMW&TOYOTA事件已經明確指出你說的是錯的,
1秒移動100公尺,時速是360km/h,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這句是法官說的,
有不能注意之情況,是會被列入判決條件的。

因那外側已經不是行駛空間,他也是為了右轉,
才行駛在可行駛的空間,
為了靠道路最右側右轉,
要讓? 為了幫他保持安全間隔,
那是要變換到內側車道去讓,根本不用轉彎了,
或 一樣違規誇越行駛,
不是救護車或警務車等有權利的公務車,
是沒有權力要求別人違規讓的。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這我就摸不清你到底想什麼了
日本禁止鑽車,但還是有人會鑽,而且鑽的有品
台灣禁止鑽車?很多人包括你也說自己會鑽,別人鑽都沒品,那你?
不過,鑽不鑽和禮不禮讓是不相干的
所以不再對這發表什麼意見


不是說了紅燈時鑽到前方二輪停等區嗎?
前面那honda改裝機車已經顯示得非常清楚,
台灣照安全規則是要保持左右半公尺的鑽,
連執法機關都不知道了,更不會去取締,

不相干那是你說的,沒有任何佐證。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同上
鑽不鑽和禮不禮讓是不相干的
所以不再對這發表什麼意見


同上 + 同之前,這是你的胡說八道。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如果這場車禍只是一般交通事故沒有人死亡
你覺得轉彎車會被不起訴處分?
回到轉彎/變換車道應禮讓直行車的焦點吧


你在胡言亂語什麼?
那事件就是轉彎車與直行車的焦點,
沒有人死亡,也不會被起訴,因有不能注意之情,
照你的轉彎車要禮讓車速360km/h的直行車,
神也看不到,因為3秒前,他在300公尺外,是下一條街,
且若道路有曲度 與 分隔島,絕對不是人看的到的。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只有TVBS清楚寫明是"路口超車"


全部都說是路口超車啊,
那扭著超車就不是直行車?
那此事件扭著違規變換車道的直行機車,也不是直行車,這樣才對吧。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在接近路口前機車已完成變換車道
而黑車還在佔兩線前進就已經未禮讓機車了
新聞裡大重違規行駛機車優先道,沒路權
而機車行駛是一般道路,有路權


機車是違規變換車道喔,
且不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
這是跟大重那事件一樣的,違規遇上違規喔,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我想如果所有人都合理化黑車這樣轉彎
那所有車都不用走外側了


是違停害的好嗎,是違停害的好嗎,是違停害的好嗎,
為了轉彎,前車早就在靠道路外側了,且保持安全間隔。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就是未了避免有人不依序從外側右轉吧?
要是內側道的車逛大街
大家都不用超車了


你真的斷章取義的非常徹底,且嚴重幻想,
內線右轉外線左轉,通通都有罰,已經有規範罰則,
跟禁止右側超車毫無關聯,
禁止右側超車,是因為有絕對的危險性,

你比喻的逛大街,已經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一項第二款
(前文就提了喔,到底是有在看還是沒在看),
且後車示意超車,前車無礙不得不禮讓。

你完全不能溝通,你真的很閒,又看文看半套 且 隨意曲解,在那邊自說自話,
不陪你啦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上面有一位說自己有在交警的朋友也看到這糾紛
但是始終不肯發表交警朋友對這起糾紛的看法
害我期待了一下

交通警察只能在事故發生後進行搜證
沒有權責去判斷肇責的最後依歸

您怎麼會對交通警察有期待?
旁邊滿滿一排的違停
那可都是交通警察的責任呢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開在中線時打方向燈表示要右轉?
不用先變換車道再右轉?
輪胎才剛壓過線就可以說自己在外側車道了
那早就在線右邊的機車和違停要視為在人行道上?
若是黑車沒有要右轉
自然不會去壓線跨越自己的車道也壓縮機車的行駛空間

同樣被違停所困
只能兩輪壓在線上行駛
您認為機車擁有外側車道路權
怎麼就認為黑車沒有?

如果機車有遵守超車的相關規定
怎麼還會差點被門夾?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為什麼機車就能忽視"避免與違停車輛發生擦撞"的注意義務呢?

----
最高法院判例對外可是有法律效果
用路人應盡"相同"義務喔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你活在台灣吧?...(恕刪)

要右轉的黑車後面那台機車(((((搶快))))))完成變換車道。
因爲機車其加速性移動性都比汽車要好。


唯獨煞車機車不一定比汽車強,原因在於人性。
汽車煞車距離長機車距離短,
但機車有幾個人能敢按煞車到最底?


機車騎士心中都有個障礙.有一定的車速時按下煞車到最底,駕駛及乘客飛離坐墊機會超極大。煞車到底時速度會急速定點,機車即有很大可能會偏倒雙腳必然著地!
諸多因素機車急煞到最底是每位駕駛心中的障礙。


由影片中機車前方有車輛.路旁有計程車招呼站、路上有行人、路旁車輛有人下車之可能、路口有穿越之行人,機車是加速之狀態。


國家認定最外側車道爲慢車道是有其正確性,影片中台北市政府以規化中線可行使機車,速度快於一般車輛之汽機車理當行使中線(當然不得超速)。


當速限為50公里、請問貴用路人你如何決定你自己的車速.2030、40、50、60公里。答案是視路況對吧!絕無可能依心情。目視路況也是安全駕駛必配條件之一。


三寶!!違規的人的不可能上來說我錯喔了,是不知道錯的人才是三寶。


路旁違停錯了,他有四處跟人家說.TMD我停路邊下車時被右方行進汽機車嚇到。


但路旁停車格的汽機車可以大方的跟人家說吼今天停好車下車、牽車鎖車時,被一台8+9、憤青給我刷卡。
這樣對吧。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黑車還在跨線時,機...(恕刪)


外車道容不下一台車身
汽車不可能四個輪子都在外車道
但不代表汽車沒路權
在法院上,汽車車主可以主張因為外車道路邊停滿了汽車
致使他只能兩輪行駛在外車道並保持安全距離
汽車車主是站得住腳的
而機車是屬於後車
途中為了閃路人也行駛到兩車道之間的白線上
在前車已經部分車身在外車道上之後
機車才又駛回外車道並打算超車
所以轉彎車要讓直行車這點是行不通的
前車頂多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但後來他要轉彎前也打了方向燈了,所以這條也很難成立)
後面機車硬超車的話,則是違規右側超車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有句話說的好你擁有...(恕刪)


你這句說的真好 剛好也重重賞自己的巴掌

"有句話說的好
你擁有的只是一台車,而不是整條路
三寶在走路權觀念要有
開四輪沒有比較高尚"

反過來不是一樣意思嗎? (尤其你又愛挑釁人)

"你擁有的不過是一台機車 而不是整條路
三寶在走路權觀念要有
騎兩輪最高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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