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今天這場車禍面對嚴重超速的對向車是沒有任何僥倖的
堅持左彎車錯,只要嚴守規車手則一定沒事的人需要明白幾件事
兩秒的反應時間只要在你起步遇上就只有等著被撞的份,因為是完全盲角
不在說慢兩秒出發就沒事了,那只是事後諸葛,你怎知他不會在你起步通行時出現?差異只會是撞擊角度而以
聽聲辨位這個又不知道是哪招了...密閉空間聽的準的沒幾位
第二
關於法律,相信很多人都咬著這點不放
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95年的法律可以改,106年的法律也同樣可以修改
立法精神的初衷是什麼?公平正義
由此案例已經不難看出法條的漏洞令正義蒙上陰影
該法仍須多加修正,或許抄來的半套根本不適合台灣
第三
相信大家有段時間瘋棒球都多多少少都聽過先發投手此局無關勝負的話語
今天這場車禍就是這樣,正常轉彎肯定會被撞,反而拉轉高速盲彎還有機會過
遇到BMW這種試車法,TOYOTA無論有無違規或瑕疵並不影響被撞的結局
第四
到底還有多少人是靠嘴巴開車...
chienchenghung wrote:
本來是懶地回了. ...(恕刪)
結果小兄弟您的手還是不爭氣的回了,先澄清一下,我上篇只是就事論事。
絶對沒有詛咒您的意思,您就別過度解讀了。
您所說的這些動作,我個人都會做,但是正是因為如此我才知道,光是靠做這些動作
並無法百分百確保自身的安全,否則車廠何必發展盲點和車道偏移這類系統去補足
人類可能忽略到的死角,以下幾個狀況就算你做了這些動作一樣有可能出事。
1.對方車行速度過快,超過你能正常判斷的範圍(這次出事的原因)
2.對方在你視線的死角。
我因為工作的關係每天都需要開高速公路,情況一算是家常便飯,更不用說每次駕車時
人不可能保持在100%專注力開車,這時只要一個恍神和不巧的有高速移動車輛,就很
有可能出事,更不用提隨著年齡漸長變慢的反應速度,這點相信只要駕駛經驗夠深,
從年輕開到中壯年的駕駛都能體會反應無法如年輕時敏銳的感覺,你自己都承認不可能
不犯錯了,我想要提醒你的是請設身處地的想,即便你每次都做的到這樣的動作
哪怕只要過程中有點小閃失外加運氣不好遇到這種瘋狂駕駛,任何人都可能是悲劇中的主角。
我開車十幾年的經驗告訴我,只有自己小心是遠遠不夠的,現在我還能坐在這和您抬槓
是因為到目前為止老天還不想召見我,沒讓我在路上遇到這種新聞中這種超危險駕駛。
至於預設立場,由於我本人沒開過同型車到過事發路口,我無從得知當時T牌駕駛到底視野如何
我只是很清楚的知道,我不會隨便看了google可能過期且視角完全不同的照片就冷血的妄下結論
試問您開過同款車去過那個事發路口嗎?如果沒有那您又如何知道您口中的暇疵不是在當下因為
路口設計上的暇疵而不得不的行為?但今天BMW駕駛超速是很明顯且不爭的事實,在我看來您才
有預設立場吧,看看您的回文被炮得如此慘烈,我真心勸您,如果真的不想回那就別回了。
免得壞了自己休假美好的心情!
rtx_itd wrote:
如果當時BMW同車道前方有車要左轉,也正停在路口觀察對向車道有沒有來車
以BMW當時的車速,他停的住嗎?(恕刪)
如果當時是鄭捷站在路口揮舞雙刀被超速B撞死
有些人還會怪BMW開太快造成對方家庭悲劇嗎?
民主國家靠的是法律維持運作
而不是民粹
我已先轉彎,對方直行車來撞我,為何要賠對方?
交通=交通部,交通局所管!
警察=執勤單位.
103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與原因分析
⦁ 103年道路交通事故(A1類)1,770件,肇事前三大原因依序為「未依規定讓車」258件(占14.58%)、「違反號誌、標誌管制」179件(占10.11%)及「酒醉(後)駕車」160件(占9.04%)。顯示亟需加強宣導駕駛人守法與禮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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