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一:車少,外線道順暢
此時,內車道以理想情況使用(只超車),或是以最高速行駛,都不會有堵車的問題。
情況二:車多,外線道擁塞,車速減慢
這時就會有許多駕駛想超車,換進內線,不過車實在多,內線也跑不快,而且想換回中線也不容易(或是不願意),這時整體均速都慢,也不是內線車道使用不當造成的。
以台灣車輛密度及國道擁塞程度,車速慢時實在不能怪人家開內線,各個車道都是車,誰會把內線空著?少一個車道不是塞更久?如果不抓開路肩的話,路肩也會都是車。
我的原則是,後方若有車速比我快的,但對方是慢慢的靠近開上來,即使對方很可能超速了,這種情況我會駛到中線讓對方超車!!
若對方是急速靠近並立即閃遠光燈,這種一付他是大爺的態度我是不會讓的,想超車就慢慢等吧!!
昨天就碰到這種人,自己在一高內線已開110的時速了,後面急加速接近我並狂閃遠光燈,我不理他,他就超到我前面後放慢速度到70~80,想要開在前面堵我,但我是開自動跟車的,所以跟對方一直保持有50公尺左右的車距,對方想要在前方堵我車一直堵不到!!
後面有幾台車看到前方怎麼有車慢速龜在內線(想堵我車的那一台),然後連續超過他,他可能心理上不太能接收別人超車,所以馬上加速要超車前方的車輛!!
很明顯的,這種人就是喜歡開快車且只允許他超別人,容不下別人超他的車!!
內側為超車道的法規…我個人是不喜歡有人拿這個來當做滿足那些愛滿足飆車或開快車人的的藉口!!
玄路西法 wrote:
自己開車也喜歡在車流順暢時用限速的上限開內線道,當然還是有人認為那是個人的錶速無法證明個人開的是限速上限!
《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這是違規的!
違反了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在那裏 ? 在 高管規則8 就有 車道使用 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法, 誰擁有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法規白紙黑字 , 是無設置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者, 才是去看下方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
高速公路全部都有設標誌 ,應該看的是上方第8條的規定 ,應依 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您可能看錯並誤解法規了 !
在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的高速公路, 並不存在 『 在車流順暢時用限速的上限開內線道』這種規定 !
就算您不看第八條 ,看到下方的第三款去了
問題是 8-1-3 的本文規定 , 仍然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
在此並不存在 只看但書 就可以? 能夠不甩本文 規定 的誤解 ?←法條有贅文嗎?
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是 路權規定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者取得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非超車無路權 ! 為什麼能牴觸法律進入內側車道 ?
依據半條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 但是但書寫什麼 ? 寫的是 『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是什麼 ?
是一面 「限5」標誌 ! ,由原本的二面(速限) , 限6(最低速限)-限5(最高速限)的區間速限 ,變更為那一種標誌! 變更為單一面(最高速限)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路權為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速限"是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是 遵守義務,而不是 使用權利 !
明明是『遵守這樣的車速限制!』怎麼會變成"有這樣的車速就能侵入它人得到法律授權使用的車道"?
完全混淆 遵守義務 當成了 使用權利 ?
法律有授權"車速達到110km就能佔用內側車道不離開?" 根本沒有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提高或降低速限 根本不必修法! 是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因此 ,8-1-3但書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條法律授權誰得以 ? 是授權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怎麼會是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顯示之車速 ?

指著自己的車速錶說這就是"最高速限"?
根本就不是用路人得以爬上標誌桿 , 把自己的車速錶掛上去? 然後說這就是 『最高速限』

然後要求其它用路人遵守"我的車速"? 我的車速就是『最高速限』! 超過我就是超速 ?
完全看不懂這是什麼神邏輯?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但書 限縮解釋,而不得為 倒推解釋! 不能把但書 反過來講
而且 ,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明明寫在前面 ! 後面才有 但書 之 最高速限「限5」標誌 這項車速限制
次序上當然是先依據本文 路權規定 超車者取得路權 , 能使用這條車道 , 有了車道之使用權利後 , 才可能依據但書 , 去遵守這條車道 新的速限(單一最高速限)規定!
豈有未取得路權?就說自己要去遵守這條車道的限制?
最高速限指"限5標誌"! 而不得類推解釋為駕駛人之車速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說法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 在車流順暢時用限速的上限開內線道』?
法規8-1-3但書中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指在車流順暢時 嗎?
車流順暢時 所指為何 ?
依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並不是車速多少為堵塞 ? 車速多少為不堵塞 ?
而是以有多少車距 為標準
因為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即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說明了
不堵塞(有多少車距)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80/90/100/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
再依據下面這個 美國國家科學院 交通委員會出版的 HCM2000
塞車的標準是 "車距" , 並非我能開 110km就是不堵塞 ?

斜線就是 LOS 的分級

LOS A, B , C 有車距不塞車 , LOS D 接近飽和,為同步車流 , LOS E , LOS F 車距縮小塞車 , LOS E走走停停 , LOS F無車距完全塞住不動
事實是 , 真實路況 不可能 , 也無法持續維持車速在最高速限 ? 白紙黑字寫於高管規則6
因應車距不同 , 車速必須調整
碰上交通密度改變, , 碰上道路瓶頸, 凹陷部 , 車道縮減 , 車流擾動...都會讓『車距』有變化
擠在一起的LOS D,LOS E ,LOS F 是沒有車距 , 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適用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速限
沒有擠在一起的 LOS A,B,C , 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適用8-1-3但書: 單一 最高速限 行駛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由於車身長度(約5m)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減
這樣, 每公里內能塞入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
不幸 ,台灣人最會的一招, 就是壓縮車距在開快車
硬是擠進內側車道, 空出外側車道? 造成 內車道密度高 > 外車道密度低

內車道車距多少?(不到3條車道線) 中線車距多少?(4條車道線) , 外車道反而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內車道車距30m明顯不足 !卻自稱這就是最高速限110?
車速沒有對應該有的車距! →堵塞了! 卻硬撐要110自稱不堵塞 ?
原本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存在恆定不變的關係
當道路空間裝不下這些車 , Q車流量超出最大道路容量 Qmax 就會造成塞車 , 這能理解嗎?
Q=1車 , V=110
Q=1450車 , V還是110
無論 Q 在 1←→1450怎麼變? 都不影響 V=110
此一直線代表 , 車距55m(16車/km)就夠了, 不會受迫而降速
車距多到995m,一樣, 同樣不會受迫而降速
無論 Q=1450或Q=1, V都是110, 此V=110的車速不影響"堵塞", 無關 "堵塞"
台灣人就是自認為壓縮車距沒問題 , 一樣能 110 km 開快車? 自我安慰沒問題?不堵塞啦?
車速V往前衝? 這是一股動能, 此"能量波"必需有前方的足夠車距來消化,容納 ,緩衝
車距不足還開快車? 這是在壓縮車距 , 把車流加以壓縮 ,累積能量 , 這樣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只要碰到瓶頸路段 , 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反彈開來, 衝擊坡往後傳遞, 施加在被壓縮的車距上, 傳遞到道路瓶頸 ? 就必然塞車 !
忘記高管規則6 ?

然後自我安慰 ? 只有30m車距 還可以開110啊 !
完全忘記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x V(車速)
道路容量 Q是有上限的 !
相同車道長度, 只有二台車能 100km/h行駛 , 擠到 4台車?車距剩30m? 車速就只能是60km/h
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不離開 , 車距明明就改變了 , 不依法降速 ? 反而鼓勵 沒有車距去開快車? 這是煞不住的→導致 連環追撞

始作甬者是誰 ?
玄路西法 wrote:
我的原則是,後方若有車速比我快的,但對方是慢慢的靠近開上來,即使對方很可能超速了,這種情況我會駛到中線讓對方超車!!
依法 , 和後面的車一點關係都沒有
後車必須依法保持在離我車後方 55m 車距之外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條文明示 超車 包含 二次變換車道(始得超越+駛入原行路線) + 左側超越passing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授權之路權範圍的55m了!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法規白紙黑字要求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完全當成贅文不理它 ?
但是 半條但書當中的『最高速限』卻能曲解為自己的車速?
前車既然已經離開內車道 , 駛入原車道 ! 後車超速或不超速 ? 完全無關前車
而且讓這個左側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問題就在於沒有路權概念 , 路權來自於法律授權 ! 法律授予使用權利才擁有路權 , 超出法律授權範圍就是喪失路權! 沒有使用權利 !
明明 法律規定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三個字 ! 是內側車道對比於中/外車道
是 內側車道對中線車道 超車 ! 是 內側車道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
是 內側車道對外側車道 超車 ! 是 內側車道車速高於中線車道 !
是超車者取得路權 , 且超車車速之限制為 『最高速限』
根本就不是只看但書不看本文? 以為但書"速限"是本文超車道之例外?以為速限規定是超車道之例外??
不知道 此但書為附加(速限)規定 !
況且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依據 高管規則8: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在區分車道 ! 不是區分那個人的個人"超車"行為 !
不是同車道超車! 是對中線超車!
超車對象在右邊的車道上 !
所以根本不存在 超車道上的 後車對 同車道(超車道)上的前車超車這種事 ?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 前車表示允讓了,後車才能超越 , 不是要超車,不是要超越 ? 對不起,依法(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就是必須靠邊沿行駛 , 就是往(右)外側車道靠邊, 不是往左去擠內側車道 !
而不能發動超車這個行為的 ! 擠進內車道的!
玄路西法 wrote:
若對方是急速靠近並立即閃遠光燈,這種一付他是大爺的態度我是不會讓的,想超車就慢慢等吧!!
昨天就碰到這種人,自己在一高內線已開110的時速了,後面急加速接近我並狂閃遠光燈,我不理他,他就超到我前面後放慢速度到70~80,想要開在前面堵我,但我是開自動跟車的,所以跟對方一直保持有50公尺左右的車距,對方想要在前方堵我車一直堵不到!!
自己在一高內線已開110的時速了? 並非路權! 此車速多少屬於遵守義務! 並非能否使用內側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 , 內車道之路權是您正在超越中線車! 比中線車來得快 ! 能超過中線車 !
如果您正在超越(右邊)中線車, 您擁有此段內側車道之路權 ! 後面這台車只能保持在55m車距外跟車 , 直到您超過中線車達55m後有安全距離, 喪失內車道路權離開 !自動讓出內側車道 , 此時後車才取得路權 ,能超越過去。
玄路西法 wrote:
後面有幾台車看到前方怎麼有車慢速龜在內線(想堵我車的那一台),然後連續超過他,他可能心理上不太能接收別人超車,所以馬上加速要超車前方的車輛!!
很明顯的,這種人就是喜歡開快車且只允許他超別人,容不下別人超他的車!!
如果認為 拼到自己在一高內線已開110的時速了? , 這變成了爭先搶快?
我就已經是最高速了 ? 當然所有車都在拼不存在的 "最高速"?
大家都在拼不存在的 "最高速"? 道路淪為賽車場拼 "最高速"? 那是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搶先爭快,先搶先贏嗎?搶佔內側車道,而不是文明時代的由法律授予使用道路之權利(路權)
原本是得到法律授權使用車道 , 無法律授權則喪失路權禮讓
人人都要遵守速限 , 但在速限誤差之下 , 一列車流發生了"速差" 即 (前車車速V1-後車車速V2)為負值<0
後車 和 前車 車距縮短 ,無安全車距 , 有追撞之虞了
而且此一(前車車速V1-後車車速V2)為負值<0 之『速差』, 會累積能量形成一股"衝擊波"作用於整體車流上
於是要換一個有車距的車道(超車道), 由左側繞過去超越前車 , 以避免有"負的速差"出現
超車不希望為慢慢超車, 而是要拉開車距
因此 8-1-3但書 將高管規則5原本規定的60-110km速限區間 , 提升到 單一的110km速限
仍然是為了能拉開車距 , 勿擠在一起 , 能安全超車
不幸
"最高速限"卻被誤解為最高速?人人擠在一起拼最高速之後, 沒有禮讓了, 只剩下爭先搶快?
玄路西法 wrote:
內側為超車道的法規…我個人是不喜歡有人拿這個來當做滿足那些愛滿足飆車或開快車人的的藉口!!
高速公路有三條車道
整體車流速度 ,以車道線分成三股車流 , 最內靠分隔島的那股車流速度最快 ! 能超越中外車道 ,所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在做 車道分流 , 讓 車速呈現 內 > 中 > 外
車速由 內向外 , 階梯式 由內向外遞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路權規定 , 路權不是用爭的! 路權在說的是 禮讓 ! 路權在說誰先使用道路 , 誰停等禮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的是整條內側車道 對 整條 中/外車道超車 !
為什麼要超車 ! 是為了安全 ,是為了避免同車道前車慢後車快!
當同一車道前車慢後車快 , 會發生什麼問題 ?
(1) 前車慢後車快 ,後車追上前車, 兩車之間車距縮短,有追撞之虞 , 不安全了,所以要換到左邊有車距的車道上
(2)前車慢後車快 ,後車追上前車, 兩車之間車距縮短, 那動能呢?後車往前衝所產生的能量波. 會被壓縮在變短的車距內,如同彈簧被施壓縮小, 一旦碰上道路瓶頸, 能量就會反彈, 造成堵塞 。
所以必須有方法 , 讓快車在前方 , 慢車在後方 , 以避免壓縮車距 , 製造出能量波
此互換位置的方法就是" 超車 "
超車 是 高速公路上 前後車互換 位置的方法 ! 讓同車道之後車變前車 ! 前車變後車! 兩者交換 "位置"
方法是利用左邊的車道超越過去 , 把快車放置到車流的前方去, 避免生成衝擊波
從來都不是滿足那些愛飆車或開快車人的藉口!!
因為所有車使用過後,有安全車距,都要讓出來, 回到原行車道
玄路西法 wrote:
H先生似乎揣測我是開110時與前方車距不到30M的危險駕駛了,在這種速度下我起碼保持70~80m以上的車距
感謝您對上面有關法規的陳腔濫調的建議
然而,所說的 30m車距卻110km行駛 , 並非揣測您 , 而是 台灣高速公路的常態, 都擠在內車道不離開才擠出來的"成就"
起碼保持70~80m以上的車距 ?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一條道路能容納多少車通過 的 Q車流量 , 是有上限的 。而V車速也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唯一能夠變動的只剩下 D車輛密度(車距)
(1)原本的規定之110km保持55m車距 ,是每公里容納16台車, 現在沒跟上前車?刻意拉長成為70~80m以上?那就變成是每公里只剩下11-13台車, 起碼每車道有3台車被擠出這1公里的車群之外 , 犧牲掉道路空間 ,這是讓道路容量變小,更容易 超過 Qmax 造成塞車
(2)70~80m車距所對應的車速是 140-160km , 以110這樣的車速行駛? 車速變慢是不是更晚更慢到達目的地?犧牲的是時間成本。
(3)原本設計的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財務上的緊急預備金, 上農糧上的戰備存糧 。
應該是以"路權"來區分, 誰有使用這一條車道的權利 ? 有"超車"需求使用 , 非超車讓離
疏洪道是水量大時用來分洪之用。如同「員山子分洪道」之於常淹水的基隆河 ,七堵、五堵、汐止、社子地區,過去豪雨一來幾乎必淹。2001年的納莉颱風淹掉了捷運板南線,基隆河水患累積造成千億以上的損失。自 2004 年開始,員山子分洪道一共開啟分洪 25 次,把基隆河上游 1/3 的洪水直接沖入大海,讓大台北地區免受水災之苦。
水量要高過3公尺堰體才流入分洪,若把分洪堰拆掉,平常沒洪水時「員山子分洪道」也灌滿水 , 真正的洪水來時能分洪嗎?
緊急預備金(安全存款)就是一筆拿來應付臨時意外狀況的流動資金。平常就把緊急預備金花光光?出了車禍?突然生病?被辭沒工作時?錢從那裏來?
儲存的戰備存糧?平常就吃光光, 有戰爭被封鎖時要吃什麼 ?
是不是要先取得路權,之後,才可能發生保持多少車距的問題? 不是又倒過來? 沒有路權是不能使用這個車道,根本會不發生 起碼保持70~80m以上的車距 ?
(4)如果有 起碼保持70~80m以上的車距 ? 對照上方的HCM2000, 車流狀況屬於LOS B , 單車道只有1200車的流量, 依法不是要回到中線嗎?
玄路西法 wrote:
在這種情況下我碰到後方想要超車的駕駛,多數是跟在我後方不到1~2個車身+閃遠光燈,說跟後方的駕駛行為無關,碰到這種人我還要讓對方?
那就要看, 是否正在超越中線車?
禮讓 就是"路權"規定 , 路權之誰讓誰先行的『禮讓』來自於法律規定 ! 法規白紙黑字 "超車道"
是超車道上的車 , 超越 中線車道上的車
根本就不是 同車道的 後車 能 對 同車道的前車 "超車"
法律授予的是『超車道』! 是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即右邊55m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進行超車
那麼 55m 之外呢 ? 對不起 , 法律規定的是有安全距離55m, 必須駛回原行路線(原車道), 不能再使用內側車道了,這是喪失路權!

又如何能聲稱對同車道 55m安全車距(路權範圍)外的前車超車 ? 根本不具備這樣的路權?法律沒有授予這樣的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B 車是對右邊車道上 , 路權範圍內的 2,3,4 車超車 。 A 車是對 1車超車
超出55m安全車距(路權範圍) , 法律要求是駛入原行路線 , 不能再使用超車道 , 喪失路權了 !
A車和1車 都遠在 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A車及1車超車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同車道的 後車 對於 同車道安全車距(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這不稱為"超車"!這並非法律所定義的超車 ! 而是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因為 同車道 的後車 必須 和 同車道的前車 "保持安全車距" , 前車是在安全車距之外 , 所以這台後車根本沒有對同車道的前車 "超車" 之路權 ! 並不存在這樣的使用"超車道"權利 ! 沒有路權!
此時誰擁有路權?
那就要看,前車是否正在超越(右邊)中線車, 才擁有此段內側車道之路權 ! 當右邊中線55m內是有車擋在那個位置上, 不超過又如何能回到中線?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超越中線) , 前車當然擁有路權,當然不必禮讓! 路權就是誰先誰後禮讓的次序 !
後面這台車只能保持在55m車距外跟車 , 直到前車超過中線車達55m後有安全距離, 喪失內車道路權離開 !當前車自動離開讓出內側車道 ,之後 , 此時後車才取得路權 ,能超越已經回到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如果前車不是在超車 ! (右邊)中線車道上無車可超 , 對不起, 這台前車沒有路權! 依法早就要自動離開,必須讓離
玄路西法 wrote:
我知道駕駛人的表速不一定是準確的速度,但不要再說駕駛人的表速不能參考了,試問行駛在路上面對各種速限標誌,駕駛人開車時不看自己的儀表速度來看是否符合速限,請問駕駛人還能看哪裡才會知道自己的車速?
表速 ?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無關 ! 完全無關超車道路權 ! 那是遵守義務(依限行駛)而不是使用權利!
我國並沒有車速110km就能佔用超車道的法規!
玄路西法 wrote:
法規很理想,那也要台灣人有很好的駕駛道德才有辦法實現,如果H先生是我描述的那一類惡烈駕駛,即使引用了這麼一大串法規,我是不會聽進去的
所以 , 將自己的安全車距觸及到前車 ? 安全車距重疊到前車?這是侵入路權 !

能理解"不會聽進去" ,也了解說再多也不會有路權概念
因為前車是非超車侵入它人超車使用的車道 , 後車將自己的煞停距離(安全車距)侵入到前車車身內
都不是依照 法律授權的範圍去使用車道 , 都是侵入它人的車道 , 都是搶它人使用道路的時間, 都沒在禮讓
不去區分這是誰的路權 ? 即那些3D空間下的道路空間歸誰使用?
4D空間下,誰先使用前一段時間?誰禮讓去使用後一段時間? 不接受 ? 要公平用搶的?
不讓道路有通行前後次序 . 而是爭先搶快亂成一團?
路權 是先搶先贏的嗎 ? 路權 是用搶的 ? 用佔位的 ? 先到先贏?搶到了佔到了就是 "路權" ??
而不必依據 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道路是共用 , 公家用 ! 法律分配了道路使用範圍?劃分每台車的使用(路權)範圍 ,讓大家能走在自己的範圍內一起共同使用道路 ?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路權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路權就是讓道的規則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停等,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是不是區分了各走個的車道 , 井水不犯河水
超車者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沒有使用權利)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原本 規則是讓右邊的車先行 (路權優先)

但若設有"標誌" , "標誌"的指示 優先於 原本的規則 "左讓右"

如圖我車的位置是在"標誌"指示的 優先路權道路 vorfahrtstraße 上, 有先行權
標誌顯示, 前方右彎道路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左方為支道

我車和機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因幹路右彎, 造成我車看似直行, 機車看似轉彎, 但是機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因路權是從屬於道路(路口先行的優先路權不會跟隨著車移動, 離開路口就消失了), 但幹道優先路權跟隨著幹道而持續, 但我車會穿越過機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機車)的"路權範圍" , 因此, 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機車)先行。

我車和 和紅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紅車看似轉彎, 但是紅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我車將會穿越過紅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紅車)的"路權範圍" , 紅車前方的安全車距為其"路權範圍" , 我車不能侵入, 因此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紅車)先行。
路權次序為 紅車先行 →我車其次 → 支道 藍色卡車 最後
當道路變成先佔先贏? 一堆不需要超車的車都擠進內側車道, 全部擠塞在一起, 造成 "超車道" 被不需要超車者佔位佔光了 ?
當然就淪為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 用搶的 ? 誰搶到就是誰使用 ?
都以自我私心的角度出發 , 以自認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法行車 ? 而不是以公眾通行的角度出發 ,自然淪為 "勃雷斯悖論 Brasse's paradox" 所述的 , 所有人的通行時間及成本都增加了 !
台灣的馬路自然成為賽車競技場 ? 鬥獸場 ?誰快誰就搶道就佔位? 當然亂成一團
玄路西法 wrote:
自己開車也喜歡在車流順暢時用限速的上限開內線道,當然還是有人認為那是個人的錶速無法證明個人開的是限速上限!
我的原則是,後方若有車速比我快的,但對方是慢慢的靠近開上來,即使對方很可能超速了,這種情況我會駛到中線讓對方超車!!
若對方是急速靠近並立即閃遠光燈,這種一付他是大爺的態度我是不會讓的,想超車就慢慢等吧!!
昨天就碰到這種人,自己在一高內線已開110的時速了,後面急加速接近我並狂閃遠光燈,我不理他,他就超到我前面後放慢速度到70~80,想要開在前面堵我,但我是開自動跟車的,所以跟對方一直保持有50公尺左右的車距,對方想要在前方堵我車一直堵不到!!
後面有幾台車看到前方怎麼有車慢速龜在內線(想堵我車的那一台),然後連續超過他,他可能心理上不太能接收別人超車,所以馬上加速要超車前方的車輛!!
很明顯的,這種人就是喜歡開快車且只允許他超別人,容不下別人超他的車!!
內側為超車道的法規…我個人是不喜歡有人拿這個來當做滿足那些愛滿足飆車或開快車人的的藉口!!
就是有你這種錯誤觀念難怪高速公路不會順
高速公路本來就是開快不是開慢的,要不然為何高速公路會有最低速限,開慢固然安全,但是在路況許可,本來就應該著重在效率,儘可能開到最高速限,而且您說的汽車錶速,本來就是普遍比實際車速慢,說難聽點就只是僅供參考(要問問交通部啊)
不過法規上高速公路最低速限也很可笑,什麼年代還在最低60?至少最低也要100,要不然什麼樣的車國道開不到100?駕駛能力不足就應該回駕訓班練一練比較實際,台灣的交通法規也是最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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