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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NAX-鴻 wrote:
可能一直以來我表達的(恕刪)


你的說法完全顛倒法條的核心定義與精神,完全相反! 這真的叫作 "法隨己意" ,實在不可取!

沒辦法只好再貼一次法條,請你依法論法,不要只挑自己想看的片段來自嗨!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律位階高於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也就是所謂 "最高速限可以行駛超車道" 這個漏洞規則訂定的法源依據)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1- 對法律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法條一開始的定義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可以說是 "霸王條款"。而這條例的一開始就直接定義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內車道不是超車專用道,那這句話就是廢話,而且別急,第二句再加強補充告訴你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如果不是超車專用道,為什麼法條需要告訴你 "一有安全距離必須駛回原車道,否則...,這麼明確的定義,你們這些不依法論法的 "堅持佔用內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 就是故意略過不論,只會一直引用法律位階低的 "放寬" 規則硬凹,持續錯誤解讀,如果不是中文程度不好,就是故意柿子挑軟的吃!

我再清楚的給你正確解讀一遍,這個原意是 "放寬" 後來被誤解、擴大引用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只是允許你以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上, "不必馬上" 回原車道,不代表你可以 "一直不讓道" (造成堵塞),否則高公局也就是這個 "開後門" 的罪魁禍首也不必事後一直宣導說, "超車後應盡量駛回原車道"。

如果真的可以一直以(那個無法確認的)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上而不會影響車流,高工局宣導這個 "超車後應盡量駛回原車道" 不就是脫褲子放屁嗎?

正是因為沒有人有辦法確定自己是否真為最高速限,以及後方車流會不會被自己堵塞 (一般人不會去注意也看不到後方車流有沒有被你堵住),所以才要養成習慣,超完車、或者後方有車想超車時,就應該駛回原車道,不可繼續堵住超車道不讓超車,這才是這個 "放寬" 規則的真正用意,以及合法、正確而合乎公益的解讀。

不要給你方便,你就開始隨便起來!
酷里斯帝 wrote:
是不是偽科學看你拿來用在什麼地方,以及用的方法對不對。
拿正確的東西,卻用得不恰當......
那這樣吧,根據你的理論,想必認為國道警的回覆顯然是錯誤的,
麻煩您移駕,去跟國道警吵吧,
我們選擇相信國道警,直到你說服他們。
(恕刪)

您連是不是依據科學原理 的報告 都分不清楚 ?
您不知道"法律位階"? 居然拿錯誤的函釋 去 牴觸上位的法規

官方這個說法完全是錯的, 違反現行諸多法規
有足夠的理由說它是錯的
您認為對? 希望能提出您的理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1: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條件),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根本沒有倒過來, 反過來說 《供時速80公里以上之車輛行駛

車速分布由60-110km的所有小車,其中80以下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 了 ←搬位置
中線車道是不會有 80以下 的小車(已經都搬走了)←是位置, 那一個車道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

而且, 法規根本沒說 80km以上 走那一個車道
對於中線車道之路權 , 法規說的是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換車道 超越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待超, 因超越外線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如果並非超越前車, 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 110km行駛的小車同樣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並沒有 80km就衝進中線車道 這種法規 , 也就是"依法無據"

"車道分車速" 是要依據 "超越 " / 超車 這種相對車速比 右邊的車道快 , 暫時利用後回到原車道 , 超車有安全車距駛回原車道 , 才能真正有 內快外慢, 內車道車速>中線車道車速>外車道車速 , 依 "車道分車速"
不是以自行認定快樂錶的"最高速限" ? 又不肯離開 內側車道 ? 就以為這是 "車道分車速" ?
這只會造成併駛及 硬是 "壓縮車距"開快車, 終於導致 連環追撞

最內側那一條車道 , 法律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安全車距 55m 就喪失路權了

高公局 wrote:
高公局指出,內側車道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規定,主要因應交通需求,考量早期國道1號高速公路車流量低,新竹以南路段多為2車道,隨著交通量成長,許多路段容量多已不足,無法負荷持續成長之流量,故國1陸續拓寬為3車道,目前國道主線車道數多為3車道,若將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則僅有中、外2線車道,於尖峰時段將又面臨無法滿足交通需求之狀況,特別是都會區重現性壅塞路段。

法規不只一處 , 白紙黑字寫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意義 是"路權歸屬"於 超車 , 超車道是公用, 輪替使用 , 是 "超車"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錯誤說成"專用道"? 這是 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 全世界都不可能有超車專用道
因為超車會變化 , 會比中線快, 也可能比中線慢/併駛/ 中線無車可超
要有可以 對照/對比 的中線車 , 這不是一台在內側車道的車 "加速" ?, 就能單方面達成"超車"
不可能如公車/機車/高承載車輛 恆定不變 , 會變化的"超車"要如何專用 ?
放任 法規 白紙黑字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 不執法
反而 冒出 法規沒有的 "超車專用道"?
"超車專用道"既然不存在? 又如何能由"不存在"虛擬的東西? 推論出任何"已存在的法規"?
"超車專用道"完全是一種稻草人(straw man)論證或稻草人謬誤、攻擊不存在的稻草人、刺稻草人、打稻草人?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先曲解法規之"超車道"變身為"法規沒有的"超車專用道"(替身稻草人),針對曲解後的"超車專用道"(替身稻草人)攻擊? 說這個(替身稻草人)不行 ? 卻完全沒攻擊到 "超車道" 本身 。
這是 邏輯 完全錯亂
拿一個法規沒有的"專用", 硬加在超車道上面,自行創造出一個"稻草人"(超車專用道)? 再攻擊/鞭打一個不存在的稻草人(超車專用道) ? 再用一個不存在的(超車專用道)去倒推反面的結果(僅有中、外2線車道?) 這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完全不知所云 ?

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則僅有中、外2線車道? 完全錯誤!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無超車必要, 為行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行)車道達1.5倍
"超車道"輪替使用 , 能容納的車更多, 更有效率!

高公局 wrote:
其中以國1高架北上五股轉接道至環北路段為例,尖峰小時車流量達7,000pcu (小客車當量)以上,已超過該路段3車道容量約6,600pcu(每車道2,200pcu)屬於重現性壅塞路段,目前透過尖峰時段開放路肩以增加容量約900pcu以改善壅塞情形。若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3車道容量恐減少1,100pcu (假設內側車道容量減半),即使開放路肩也無法彌補容量,預期壅塞情形將更為嚴重,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若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3車道容量恐減少1,100pcu (假設內側車道容量減半) ? 為了 虛假的最高速限行駛 ? 到底要創造多少 不存在的"稻草人 "???

台灣的車流量比起德國 , 一點都不大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這就是德國流量最高, 每日車流量 191,400輛車 的 柏林 A100 autobahn ,機動速限只有 80km , 超車道滿滿的車, 怎麼會無車 ????

A100 柏林 Kurfürstendamm 交流道 , 機動速限 調整到只有 60km


高公局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已將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列為重點取締項目,病為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使用車道觀念,於國1及國3雙向適當位置設置多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牌面,相關規定均已請公路總局納入考照題庫。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高公局呼籲,非最高速限行駛之車輛勿佔用內側車道,以兼顧提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說很多年了
對於行政機關的錯誤函釋, 已經 依照每一點都有詳細說明其違反那一項法條, 違反那些法律事實, 違反那些法律原則 都說明了 , 對於違反車流理論 , 天馬行空創造出來的 "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也都說明過了

原來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速限是最高時速!?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682645&p=6&p=6#47770303

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35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4598787&p=35&p=35#59086915

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加10km開內側車道真的很爽 9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

別再井底之蛙了,內線車道吵不休!看看時速表誤差有多大、法規有多寬鬆143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125280&p=15&p=15#64148945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5160141&p=6&p=6#64486220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9樓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32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2&p=32#76765081

下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還是依照舊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即合乎規定 ????? 未依法行政 !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30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0&p=30#76750986

內線速限有模糊爭議嗎132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240&p=14&p=14#687

酷里斯帝 wrote:
這法條真的很清楚,就不知為何您一直不懂。
想一下為何未駛離會導致超車道堵塞?
因為有的車是以非最高速限超車啊!
你該不會一直以為超車不能用90吧?

超車是相對車速 , 是比較車速 , 是比中線快的車速 , 無關"速限"
因為您根本就 無視 車流理論 的說明 , 您所說的偽科學 早就説明
"車輛本體+車距"才會堵塞 , 是有速差(V1-V2)造成車距縮小, 因車距不足對應車速 , 才會堵塞
斜率變化

dQ/dD =V 轉變為 <0 時, 就已經堵塞了
Q 有上限 , 由 >0 翻轉為 <0 的決定因子就是 D (密度/車距) , 無關V車速
dQ/dD =V 在D max時, 會趨近於 0 , V 是被動的 結果, 而不是影響因子 D max

"速限"要如何堵塞 ?
這裏 速限 60 , 每台車都能以 60km 往前移動 , 前方也都30m 的車距 , 超車道還空出來 , 請問是誰堵塞到誰了?

這裏三車道Koeln A3 的車流量 , 每日所通過的車輛總數 15萬 多, 還超過 台灣的五股路段五個車道(比Koeln A3還多2個車道), 是24小時才通過 14萬輛車 ?


酷里斯帝 wrote:
用90超車的若不駛離,本來就會造成堵塞。
而以最高速限行駛者,就可以開在內線,國道警說的。

如果 國道警說的 『以最高速限行駛者,就可以開在內線』
我國根本就沒有這種法規
我國法規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錯誤將 遵守義務說成使用權利 , 說法 違反 高管規則 6 ,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 高管規則 11
是牴觸上位法規
憲法第第一七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任何車速 , 超車後不駛離 , 都會擋在超車道上 , 會佔用了 60m長的車道 , 其它車分配到的車距就縮短了
這 60m 長的車道 , 並不是非超車者的 "路權範圍",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非超車者的 "路權範圍" 被法律指定是 駛回原車道 , 是回到中線 , 不是在內側車道上 !
至於, "堅持超車道可以佔用因為不會被罰人士" 念茲在茲不停抹黑 "主張超車道回歸原始設計功能人士" 的罪名,所謂 "想超車等同想超速",我的回應是:

情境 1. 你以車錶速度100行駛在超車道上,後方有車閃燈或按喇叭示意超車,請你趕快 "滾回" 中線去,因為你就是龜車,你已經堵住車流!

情境 2. 你以車錶110行駛於超車道上,後方有車閃燈或按喇叭示意超車,也請你趕快 "滾回" 中線去,因為你的時速按快樂錶的誤差大約只有106,也是龜車,很可能已經堵住車流!

情境 3. 你以車錶120 + 行駛於超車道上,後方有車閃燈或按喇叭示意超車,也請你還是趕快讓道 ,因為雖然按快樂錶的誤差,後車可能會超速,但一碼歸一碼,任何人無公權力判定超速,請不要自己作判官,麻煩把這個工作交給測速照相與紅斑馬,你再不爽也得讓,因為法條規定我們 "不可堵塞超車道 " 或 "堵塞行車",而這很容易由事實來認定 、 你很可能已經堵住車流,就像前面說的,你再不爽也得讓 !

這些 "堅持超車道可以佔用因為不會被罰人士" 不是都說自己是守法好公民嗎,怎麼全都只守那個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法條要你 "不可堵塞超車道" 就 TMD不管了? "選擇性守法不是真守法! "

我知道 " 堅持超車道可以佔用因為不會被罰人士" 一定不會接受以上三種情境,因為他們除了只能跳針式的引用,那個被擴大解釋、誤用、法律位階低的 "放寬"規則,選擇性地強調規則裡放寬的部分,所謂的 "以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完全無視其 "不可堵塞行車" 的前提要件,根本無能也無心就法論法,只能說純粹就是選擇性解讀法條,柿子不但挑軟的還盡挑甜的吃 !

最後整理一遍,這個議題的幾個核心問題:

1. 沒有人有辦法確認自己是否真的以 "最高速限" 行駛,(這也就是這個 "放寬" 規則最大的漏洞與爭議所在),所謂 "以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上" 這件事,事實上是無法被驗證的,因為所有的測速照相只偵測超速,無法偵測慢速 (難不成國道警有辦法隨時隨地以測速槍跟監每一輛佔用超車道的車輛,看他們是否全程都維持在最高速限?)

既然沒有辦法確認佔用超車道車輛是否真的以所謂 "最高速限" 行駛超車道,就已經決定這個 "放寬" 的規則根本不具法定管理的可行性! 這一點連國道警察都向立法院承認了執法上的困難。 大家也都清楚國道警要抓一輛龜車原本就非常的困難,加上這個 "漏洞" 規則更是雪上加霜,造成了如今超車道上龜車橫行而警方無能管理的可惡狀況

2. 超速不是一般人有能力或被授權可以認定的請交給執法單位來取締,不要以 "佔道" 這種違反法規與公益的行為來施行所謂的正義! 沒有法律授權的不叫正義,那叫做 "私刑" ,毫無正當性!

3. 法條明確規定內車道作為超車專用,除非遇到前方或隔壁車道塞車,不可堵塞,一般人即便引用這個 "開後門" 的 "放寬" 規則,最多也只能超車後不必馬上駛回原車道,但遇到後方來車接近而隔壁車道有足夠安全距離時,應立即駛離超車道強調一下,這可不是甚麼 "讓道" 的 "美意" 而是法條訂定的真正精神所在!

請 "堅持超車道可以佔用因為不會被罰人士" 有種就別再東拉西扯,依法論法 直接針對我上面三個論點來反駁!
Benn1963 wrote:
至於, "堅持超車道...(恕刪)

反正就是內線最高速限+10km不會被開單就是王道,好開又放鬆,怎樣要超車就去外線吧!
三寶爸爸 wrote:
反正就是內線最高速限(恕刪)


哈! 看到沒有,果然無話可說,只會跳針!
最後,我想來學學這些 "堅持佔用超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 慣用嘲諷 "主張超車道回歸法條原始設超車專用功能人士" 的話說: "堅持違法佔用超車道" 的同志們! 趕快去推動修法吧! !

直接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中有關內側超車道專用的條文;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直接刪除,這樣你們才能佔用超車道佔的理直氣壯,否則只要這個法條存在一天,在我們眼中,你們只不過是一群專門投機取巧、鑽法規漏洞占用超車道,而且還要裝作守法公民的自私的龜車一族!
Benn1963 wrote:


哈...(恕刪)

只要大家一起來開定速,真的好開,坐而言不如起而行!
Benn1963 wrote:
至於, "堅持超車道...(恕刪)

我看了一半你的回覆,你還是不懂我說的,你還是堅持那是“專屬”超車道,奇怪?你之前不是說沒這樣說?

好,再來你還是覺得違法的人可以去逼讓合法行駛開車的人,嗯?不對吧?你貼了一大堆好像很有道理的法規,很有道德的言論,但是你還是那種要其他車讓開滾開的意思啊,什麼東西? 你去試試看啊,逼迫在內車道的車輛叫他離開,重點是他不是龜車,合法車速唷,去逼逼看啊,我看看是你會被判罰還是前車被判罰。
反正你認為你對的啊,那就去試,最好是找國道警再旁邊的試,看看他攔誰下來。
NAX-鴻 wrote:
我看了一半你的回覆,(恕刪)


果然東拉西扯,還是沒能針對核心問題來反駁、只會給人扣帽子...
愛扣帽子的證據: 請問你哪隻眼睛看到我提到要去逼不讓道的龜車???
胡扯這個幹甚麼? 只能證明你真的心很虛!

1. 沒有人有辦法確認自己是否真的以 "最高速限" 行駛,(這也就是這個 "放寬" 規則最大的漏洞與爭議所在),所謂 "以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上" 這件事,事實上是無法被驗證的,因為所有的測速照相只偵測超速,無法偵測慢速 (難不成國道警有辦法隨時隨地以測速槍跟監每一輛佔用超車道的車輛,看他們是否全程都維持在最高速限?)

既然沒有辦法確認佔用超車道車輛是否真的以所謂 "最高速限" 行駛超車道,就已經決定這個 "放寬" 的規則 ("最高速限" 行駛超車道),根本不具法定管理的可行性! 這一點連國道警察都向立法院承認了執法上的困難。 大家也都清楚國道警要抓一輛龜車原本就非常的困難,加上這個 "漏洞" 規則更是雪上加霜,造成了如今超車道上龜車橫行而警方束手無策的可悲狀況。

2. 超速不是一般人有能力或被授權可以認定的,請交給執法單位來取締,不要以 "佔道" 這種違反法規與公益的行為來施行所謂的正義! 沒有法律授權的不叫正義,那叫做 "私刑" ,毫無正當性!

因此,用路人暫時行駛在超車道上,一旦遇到後方有車輛靠近示意超車時,正確的做法就是,在中線道有安全距離的狀況下立即退出超車道,變換至中線道,這才是真正守法的態度! 至於對方是否超速,根本不是你有能力判定,也不是你應該、需要考慮的事!

3. 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明確規定內車道作為超車專用,除非遇到前方或隔壁車道塞車,不可堵塞一般人即使在 "放寬" 的規則下,最多也只能超車後不必馬上駛回原車道,但遇到後方來車接近而隔壁車道有足夠安全距離時,應立即駛離超車道,強調一下,這可不是甚麼 "讓道" 的 "美意" 而是法條訂定的真正精神所在!

不是很守法嗎? 連依法論法的能力都沒有,沒招只能扣別人帽子,實在越來越看不起這樣的行為!

請針對問題拿法規來論辯,其他都是矯言、托詞、廢話!

不然就直接承認你無話可駁,這也可以!
三寶爸爸 wrote:
只要大家一起來開定速(恕刪)


哈囉,有人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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