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X-鴻 wrote:
可能一直以來我表達的(恕刪)
你的說法完全顛倒法條的核心定義與精神,完全相反! 這真的叫作 "法隨己意" ,實在不可取!
沒辦法只好再貼一次法條,請你依法論法,不要只挑自己想看的片段來自嗨!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律位階高於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也就是所謂 "最高速限可以行駛超車道" 這個漏洞規則訂定的法源依據)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1- 對法律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法條一開始的定義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可以說是 "霸王條款"。而這條例的一開始就直接定義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內車道不是超車專用道,那這句話就是廢話,而且別急,第二句再加強補充告訴你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如果不是超車專用道,為什麼法條需要告訴你 "一有安全距離必須駛回原車道,否則...,這麼明確的定義,你們這些不依法論法的 "堅持佔用內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 就是故意略過不論,只會一直引用法律位階低的 "放寬" 規則硬凹,持續錯誤解讀,如果不是中文程度不好,就是故意柿子挑軟的吃!
我再清楚的給你正確解讀一遍,這個原意是 "放寬" 後來被誤解、擴大引用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只是允許你以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上, "不必馬上" 回原車道,不代表你可以 "一直不讓道" (造成堵塞),否則高公局也就是這個 "開後門" 的罪魁禍首也不必事後一直宣導說, "超車後應盡量駛回原車道"。
如果真的可以一直以(那個無法確認的)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上而不會影響車流,高工局宣導這個 "超車後應盡量駛回原車道" 不就是脫褲子放屁嗎?
正是因為沒有人有辦法確定自己是否真為最高速限,以及後方車流會不會被自己堵塞 (一般人不會去注意也看不到後方車流有沒有被你堵住),所以才要養成習慣,超完車、或者後方有車想超車時,就應該駛回原車道,不可繼續堵住超車道不讓超車,這才是這個 "放寬" 規則的真正用意,以及合法、正確而合乎公益的解讀。
不要給你方便,你就開始隨便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