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n66 wrote:
條文本來就是允許小型車用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怎麼罰?
用法規命令「修法」
本來就是台灣奇蹟了
法律說「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法規命令說「於不堵塞時,可用最高速限行駛」
高公局說「最高速限不算堵塞」
警察說「100以下才開單」
然後,您怎麼開110?

chinan66 wrote:
允許也好,限制也罷.
..(恕刪)
chinan66 wrote:
小型車實際速度110公里,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前後100公尺無其他車輛,到底有沒有違反法規?警察能不能開單?如果能,用哪一條文?
..(恕刪)
chinan66 wrote:
但我真正關心在意的,是我哪一個行為會被處罰。
我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行駛在內側車道,你說這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而且後者位階較高?
弄清楚哪一個條文位階較高,是我的義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