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

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 ?


chinan66 wrote:
條文本來就是允許小型車用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怎麼罰?

用法規命令「修法」
本來就是台灣奇蹟了

法律說「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法規命令說「於不堵塞時,可用最高速限行駛」
高公局說「最高速限不算堵塞」
警察說「100以下才開單」

然後,您怎麼開110?
herblee wrote:
弄錯了! 這不是允許....用 ! 是限制! 是依此種速限行駛! 是『依限行駛』
法規那來的允許 ??

允許也好,限制也罷。
小型車實際速度110公里,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前後100公尺無其他車輛,到底有沒有違反法規?警察能不能開單?如果能,用哪一條文?
8924132 wrote:
法律說「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法規命令說「於不堵塞時,可用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命令?但書那句不是在法律條文中嗎?

chinan66 wrote:
法規命令?但書那句...(恕刪)

您要不要搞清楚「法律」的定義是什麼?
chinan66 wrote:
允許也好,限制也罷.
..(恕刪)

路權 是 使用權利
速限 是限制義務
兩者天差地遠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的問題!)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速限改了!) 皮還是存在!(超車道路權依然存在!)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chinan66 wrote:
小型車實際速度110公里,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前後100公尺無其他車輛,到底有沒有違反法規?警察能不能開單?如果能,用哪一條文?
..(恕刪)

不是只有 速限!才是法規? 其它都不是法規 !
持續 ? 路權範圍最多只有 60m , 法規只授權了60m長的內側車道, 要如何持續 ?
超出 55m之外是喪失路權 ! 沒有路權要如何行駛 ?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的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是什麼狀況?????

法規 當然有規定走那一個車道, 當然有指定行駛那一條車道 !
違反路權, 走錯車道當然有罰則 , 是不執法, 不是沒有這條法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

請注意法律位階 ! 處罰條例 的位階遠高於 裁罰基準表 !
"裁罰基準表" 不能不依據法律及法規命令 , 進而擅改法規 ???
裁罰基準表的錯誤寫在 192樓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herblee wrote:
路權 是 使用權利
速限 是限制義務
兩者天差地遠
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法律、命令、規則,都是我一個平民百姓的行為規範。
權利是我能作的事,義務是我要達成的事。
但我真正關心在意的,是我哪一個行為會被處罰。
我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行駛在內側車道,你說這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而且後者位階較高?
弄清楚哪一個條文位階較高,是我的義務嗎?
hadesczw wrote:
不會被罰啊,只是證明了你的行為就跟426一樣充滿螂性,恬不知恥的讓社會退步而已

既不會被罰,卻恬不知恥?這邏輯是?

chinan66 wrote:
允許也好,限制也罷。
小型車實際速度110公里,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前後100公尺無其他車輛,到底有沒有違反法規?警察能不能開單?如果能,用哪一條文?


合法的行為,所以警察開不了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交 字第 109 號行政判決

而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
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允許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在滿足「
駕駛小型車」、「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
限行駛」等三要件之情形下,始例外允許「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非賦與小型車駕駛人有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
駛」於內側車道之餘地。

hadesczw wrote:
不會被罰啊,只是證明了你的行為就跟426一樣充滿螂性,恬不知恥的讓社會退步而已


不管是討論「事理」、「義理」或「法理」,理性說服人與自我反思,有需要這麼攻擊別人污衊別人來凸顯自己嗎?妳這樣的用詞說語,有甚麼資格批評妳所謂的426,還奢求社會進步?恬不知恥?先用在妳身上吧。

chinan66 wrote:
但我真正關心在意的,是我哪一個行為會被處罰。
我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行駛在內側車道,你說這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而且後者位階較高?
弄清楚哪一個條文位階較高,是我的義務嗎?


雖然不能說是義務,但你必須承擔後果
嚴格來說法官要依循的是法律,行政命令對法官來說只是參考,雖然多半會尊重,但理論上法官是完全有權利不予採用,然後自己解釋法律發明出一個見解。其實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有爭議以法官說的為準就對了,而且是越高層級的法官說的越有份量。
可能你會覺得不太合理,但這其實是很常見的狀況,以勞資糾紛為例,法院對勞基法的見解有些就和勞動部發佈的命令不相同,我若是公司老闆肯定也是以法院為準,因為行政訴訟打下來最後行政機關也是要聽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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