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你一直偏離禮讓的話題我不是很感興趣
1.左右安全距離半公尺是你先提的對吧
車流靜止時 法官:大型重機可鑽到車流前
法官認為,車流是在停止、靜止狀態,不能算是「同一車道違規超車」
機車在外側車道直行超越同車道的違停車輛也不算是「同一車道違規超車」
自然不適用你的同車道超車應保持半公尺理論
所以機車當然是外側車道的直行車(不要說大牌顏色不一樣就情況不同)
而黑車始終是未完成變換車道的中線車
這前面我一開始就說過囉,
當然知道靜止不算超車,但那是指行駛中的車流因號誌停止,
並不是指路旁停車,路旁停車,會有出現行人的可能。
果然還是對你的胡說八道跳得很徹底呢,
你老大可是說了,變換車道要禮讓1秒移動100公尺的後方直行車,
你的眼睛看後照鏡看得100公尺外? 就算看的到好了,
你判斷的出那麼遠的地方的那台車,1秒後會衝過來?
禮讓直行車的法規都沒有明定例外對吧?
這時是要講理還是講法?
當然是講理,
因為有些法律漏洞是必要的,為了讓人民更遵守某種原則,
給予例外,是增加紛爭,且更難做出對的判決。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2.我以為你不知道日本人會鑽車縫
但是既然你知道日本禁止鑽車縫仍會有人鑽
為何那麼眼紅台灣的機車能鑽車縫呢?
你都一直在自以為,
仍會有人鑽,但比例小,且鑽的多數都有品,
我貼的那honda改裝機車的行駛影片是有沒有看啊?
因為台灣的鑽幾乎都不要命,沒品德,
以及非常不注意左右車流,變換車道更隨意,
我自己在台灣騎車,都不懂為什麼有那麼高比例的人都這麼隨意,
當然連汽車駕駛也非常多的人也很隨意,
這大概就牽扯到很多層面的問題囉。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另一個澳洲的影片有看完嗎
不只能上高速公路塞車時也能鑽縫走路肩喔
他們不是特別禮遇機車
純粹是為了舒緩車流最大限度去分配使用道路空間
不過說到底鑽不鑽這個行為是不影響黑車未禮讓的事實
這點前面我有提到喔,
不然你以為我為什麼會鑽車縫,
你看文斷章取義非常明確且嚴重,
會影響喔,因為根本沒行駛空間。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3.是指那張跳針的公車圖和那不對等的判決嗎?
後車故意衝撞變換中的前車當然是有問題囉
但是這也只是個案而非常情
不是每一起未禮讓事故都適用這樣的判決
否則何必依據轉彎/變換車道應禮讓直行車來做為審判標準
要是每一起未禮讓事故都適用這樣的判決
那前方車輛詐欺的嫌疑反而大多了
這是你的亂套觀點...
那張圖你哪時有跟我對到? 我連提那張圖都沒提過,
是指BMW&TOYOTA那直行車事件,
我覺得跳針的是你,不是那張圖。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完成轉彎/變換車道應禮讓直行車的條件是兩方要同時存在並接受審判
BMW高速衝擊TOYOTA一案法官僅對直行車做出判決
換言之轉彎車沒有肇事責任是因為法官無法判斷而不是判決為0
並不符合在哪種特殊情況下轉彎車路權可以大於直行車的條件
勸你最好GOOGLE一下 "不起訴處分" 看好看滿看懂。
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由於你貼的新聞內容記者的矛盾一堆邏輯不通
我幾乎把每家媒體對此案的報導都看過之後才發現癥結在哪
高雄一名諶姓男子騎機車環島,經過交叉路口時前方轎車突然右轉造成他閃避不及擦撞摔車,內出血傷重不治,家屬向轎車駕駛提出2000多萬民事賠償,但法官認為雖然轎車太晚打方向燈,但重機騎士違規從外側機慢車道超車,也要負起75%的肇事責任,因此只判轎車駕駛賠240萬元。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重機肇責較大的關鍵是因為在路口超車
跟直行、轉彎已無直接關係了
若是在車道上超車你覺得判決會一樣嗎?
還好這家記者有良心
蘋果也是這樣說的啊

你真的蓄意貶低很多東西,
此事件也是路口要超車喔,
要超車就不是直行與轉彎?
那是路口,那汽車也是轉彎,那大重也是直行,
跟此事件的機車車主一樣的扭著去的直行,
你大概不知道,其實如果所有人,
都有照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第一項 第二款,
是不可能發生外側車道超過內側的情形,除內側在等待左轉外,
右側超車的危險不止只有同一車道,
有些國家是直接禁止慢測超車的,
因慢側超車危險性絕對高於快側超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