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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這段大師解釋高公局的回函裡怎一直找不到這段話呀?
白馬馬力夯!我累了嗎?




Manny being Manny wrote:
大師的信徒的ID好...(恕刪)

你是那隻眼睛看到我說內車道不可以讓道的?

要使用內車道但書都有說明了,
達到特定條件才能使用內車道,不是嗎?

miamivice wrote:
子曰:「由,誨女知...(恕刪)

與其把孔子搬出來,不如去修法成超車專用道不就是"超車才能使用超車道了"。

Kelly920925 wrote:
可是 我怕 哇~ ...(恕刪)

對啊~別人行駛內車道叫做佔用,
換做自己行駛內車道就不是佔用,
蠻高標準的喔~
8924132 wrote:
礙於版規,小弟不便...(恕刪)


學到了複製人複製文啦~

小型車最高速限在所有車道是一樣的,這才是最大問題。
內車道最高速限提高到120是辦法之一,與中線有10的速差,這樣很多問題可以解決。
內車道用120,中線只能用110,左快右慢的用路方式依然符合用路現況。

修法刪除但書是辦法之二。

這樣應能滿足超車專用道的論述。

而你的狀況圖,內車道若提高速限,五台車可以用更快的速度120"超車"。
讓你的中線車再進入超車道超中線慢車。

但書提到的不堵塞是指內車道,但書沒提到三線自由流啊~既然內車道不堵塞,何來違規之說?



機車能在人行道停?寫在哪條法律?是機車格吧~甚麼比喻啊~
要不你乾脆說在內車道停車好了?來個更極端比喻?
看到小賢子 wrote:
學到了複製人複製文...(恕刪)

小弟情境設定的立論點
是執法單位也承認的問題
"各車因為車載速率計設計原理
所造成之認知誤差"
內車道成車龍
一樣排擠超車道用途
速度等同距離會縮短?

您貼的是左快右慢原則
拜托搞清楚

依中央標準法第20條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機車格畫滿人行道導致妨礙行人通行的類推
前面也說過了
連法規也貼給您看了

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法規是以一般論
假設用違規去討論
用禁止的就好了
如:禁行機車

在內車道停車,是為"一般"?
8924132 wrote:
小弟情境設定的立論...(恕刪)

只是拿國道停車的例子諷刺你拿人行道停機車來比喻啊~你也知道不通喔~

你喜歡拿你的例子來說,
那我說我的情境,進入超車道欲超越中線車時遭到該中線車加速故意(關門),導致進入超車道的車只能"持續"最高速限使用內車道,請問這台車違規了嗎?符合你們"佔用"的定義嗎?這台車有造成內車道堵塞嗎?
你怎麼解釋?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只是拿國道停車的例...(恕刪)

您看不懂小弟的意思?
如果一群人"想要",就能排擠少數人"需要"
這樣殘障車位的設置不是GG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與中線車道同速
是為併駛
而非超車
在超車道沒有超車就該知所進退

8924132 wrote:
您看不懂小弟的意思...(恕刪)

你怎麼認為五台內車道的車是不需要呢?
欲變換車道的車路權大過直行車?有這種事?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怎麼認為五台內車...(恕刪)

最前面那台最高速開在中線跟內線有差?
單純"想要"開在內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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