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24132 wrote:礙於版規,小弟不便...(恕刪) 學到了複製人複製文啦~小型車最高速限在所有車道是一樣的,這才是最大問題。內車道最高速限提高到120是辦法之一,與中線有10的速差,這樣很多問題可以解決。內車道用120,中線只能用110,左快右慢的用路方式依然符合用路現況。修法刪除但書是辦法之二。這樣應能滿足超車專用道的論述。而你的狀況圖,內車道若提高速限,五台車可以用更快的速度120"超車"。讓你的中線車再進入超車道超中線慢車。但書提到的不堵塞是指內車道,但書沒提到三線自由流啊~既然內車道不堵塞,何來違規之說?機車能在人行道停?寫在哪條法律?是機車格吧~甚麼比喻啊~要不你乾脆說在內車道停車好了?來個更極端比喻?
看到小賢子 wrote:學到了複製人複製文...(恕刪) 小弟情境設定的立論點是執法單位也承認的問題"各車因為車載速率計設計原理所造成之認知誤差"內車道成車龍一樣排擠超車道用途速度等同距離會縮短?您貼的是左快右慢原則拜托搞清楚依中央標準法第20條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機車格畫滿人行道導致妨礙行人通行的類推前面也說過了連法規也貼給您看了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法規是以一般論假設用違規去討論用禁止的就好了如:禁行機車在內車道停車,是為"一般"?
8924132 wrote:小弟情境設定的立論...(恕刪) 只是拿國道停車的例子諷刺你拿人行道停機車來比喻啊~你也知道不通喔~你喜歡拿你的例子來說,那我說我的情境,進入超車道欲超越中線車時遭到該中線車加速故意(關門),導致進入超車道的車只能"持續"最高速限使用內車道,請問這台車違規了嗎?符合你們"佔用"的定義嗎?這台車有造成內車道堵塞嗎?你怎麼解釋?
看到小賢子 wrote:只是拿國道停車的例...(恕刪) 您看不懂小弟的意思?如果一群人"想要",就能排擠少數人"需要"這樣殘障車位的設置不是GG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與中線車道同速是為併駛而非超車在超車道沒有超車就該知所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