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

刪刪刪


Gullit168 wrote:
我問『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於高管規則?』
一樣的行為樣態,你卻說合於罰則

我問合於哪一條罰則
你說
katana057 wrote:
合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超道,不會被罰,


Gullit168 wrote:
現在又變為『高管規則,不是罰則。』 嘆氣

又出現『有規則,但不罰,』,那在不罰的罰則裡
裡面描述的規則是被允許的還是不被允許?


合於"管制"規定,
合於"管理控制"規定,
對照於罰則規定,

被允許的,但須以原則優先,

打個比方。如同你跑馬拉松原則是跑,
你中途用走的,也不會不算。
katana057 wrote:
合於"管制"規定,
合於"管理控制"規定,
對照於罰則規定,


好,我再重問一次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於高管規則?』
katana057 wrote:
合於罰則。


若合於罰則,請問罰則的全文是什麼??




katana057 wrote:
被允許的,但須以原則優先,
打個比方。如同你跑馬拉松原則是跑,
你中途用走的,也不會不算。


你的說法比較像是
今天有台內線車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你在中線車道看到後,加速到跟他平行
拉下車窗,跟他說
『先生,你已經違法使用內側車道,但是你的行為是被允許的,而且警察也不罰哦』

內線車主聽到之後,應該只有三條線吧
Gullit168 wrote: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於高管規則?』


不完全合,如果法條修正為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就完全成為你的認知。
(以前說的,但現在,個人認為80中線最低速限逕行超車不太合理,應提高為90比較合理一點)

罰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高管規則第一條就說是依道處33條訂之,
道處33條最後有明敘超車道之原則,且未說明此"但書"。

33條第一項,速限授權交通部與內政部定之,
訂了超車道低速寬容,卻沒明敘
就把最高速限改成最高速度

之後說了最高速限不稱為堵塞,
到近幾年才發現覆水難收,
只好以建議,實現行政目的。

Gullit168 wrote:
你的說法比較像是
今天有台內線車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
你在中線車道看到後,加速到跟他平行
拉下車窗,跟他說
『先生,你已經違法使用內側車道,但是你的行為是被允許的,而且警察也不罰哦』
內線車主聽到之後,應該只有三條線吧


不太對喔,反紅改為超車道才對,

魔術變完,
之後走鋼索,
現在在編輯故事?

三條線就三條線啊,
你的故事讓聽的人更三條線。
katana057 wrote:
不完全合,如果法條修正為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就完全成為你的認知。
(以前說的,但現在,個人認為80中線最低速限逕行超車不太合理,應提高為90比較合理一點)
罰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高管規則第一條就說是依道處33條訂之,
道處33條最後有明敘超車道之原則,且未說明此"但書"。
33條第一項,速限授權交通部與內政部定之,
訂了超車道低速寬容,卻沒明敘,
就把最高速限改成最高速度。
之後說了最高速限不稱為堵塞,


法官說合於管制規則之規定,你說不完全合?
你跟法官的見解有衝突,正常都是以法官為正解
所以你答錯了

法官1見解原文
--
本件原告遭舉發時,係駕駛小型車行駛於
內側車道,依前開採證光碟內容所載
,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
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


造你說合於罰則,下面是你提出來的罰則,好,我們再來看下去
你的說法會不會又出現漏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可以對應到哪一條罰則?? 裡面敘述的違規行為樣態跟我的題目是一樣的??


Gullit168 wrote:
法官說合於管制規則之規定,你說不完全合?
你跟法官的見解有衝突,正常都是以法官為正解
所以你答錯了
法官1見解原文
--
本件原告遭舉發時,係駕駛小型車行駛於
內側車道,依前開採證光碟內容所載,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
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
造你說合於罰則,下面是你提出來的罰則,好,我們再來看下去
你的說法會不會又出現漏洞


#628回答過你,
你漏了或忘記或變魔術,
選一個吧。

Gullit168 wrote: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可以對應到哪一條罰則?? 裡面敘述的違規行為樣態跟我的題目是一樣的??


第三,
當然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高管8-1-3不是寫假的),
但有"超車"上的疑義時,是違反的,但不罰,
#392。

不一樣。
Gullit168 wrote: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Gullit168 wrote: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可以對應到哪一條罰則?? 裡面敘述的違規行為樣態跟我的題目是一樣的??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對法規,仍存有疑義者,或許將來某一天!?
監理單位能詳細答覆,給予您們十分滿意答案...
katana057 wrote:
Gullit168 wrote:
法官說合於管制規則之規定,你說不完全合?
你跟法官的見解有衝突,正常都是以法官為正解
所以你答錯了
法官1見解原文
--
本件原告遭舉發時,係駕駛小型車行駛於
內側車道,依前開採證光碟內容所載,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
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
造你說合於罰則,下面是你提出來的罰則,好,
我們再來看下去
你的說法會不會又出現漏洞

#660回答過你,
你漏了或忘記或變魔術,
選一個吧。


我暈

下面為你#660的回答
katana057 wrote:
那是高管規則,不是罰則。

"管制"規定,
管理"控制",

有規則,但不強求(沒有罰則),

如為解釋法條原意,
他根本不必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這種贅句。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我想法官說的管制規則等於高管規則,你應該同意吧

第一點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於高管規則?』
現在就是法官說『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你說『不完全合高管規則』
我是說你跟法官說法不一致,很明顯是你的說法錯了
你那個660樓的回覆有回覆到什麼嗎?? 『合 等於 不完全合』嗎??
還是你真的認為你錯了??

第二點
你說『那是高管規則,不是罰則。』
那問題又來了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於高管規則?』
法官說『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你也說過『合於罰則
你說法又跟法官說法不一致了,很明顯是你的說法錯了


katana057 wrote:
第三,
當然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高管8-1-3不是寫假的),
但有"超車"上的疑義時,是違反的,但不罰,
#392。
不一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法官說『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你又說『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又跟法官不同步了,我百分之百相信法官,所以你引用錯法條

如果你有看判決書(慢速車行駛內側車道),法官如果引用到這條『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法官一定會說明是「違反哪一條規定」及對應的「罰則」
好,你說沒有罰則,那請你說明,你的『未依規定』是依據一條規定?


再繼續打臉下去好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116號
---
法官見解
(二)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
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交通部亦會同內政部依
據同條第六項之授權定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
規則」之法規命令。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
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
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
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
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
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
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
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
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
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
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謂「內側車
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
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內側車道原
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得行駛於內側車道之
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依其大、小型車之差異及違規態樣等可區分為:(1)小型車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
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
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法院判決書提到
符合「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的違規樣態有三種
(1)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
(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行為樣態沒有符合任一種「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的違規樣態
所以不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Kelly920925 wrote: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對法規,仍存有疑義者,或許將來某一天!?
監理單位能詳細答覆,給予您們十分滿意答案...


這條違規的行為樣態為『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兩者皆成立才符合這條的罰則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裡面沒有『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的行為樣態,所以引用錯條法條了


katana057 wrote:
這我#665對他說過了,
但他...魔術師嘛...
有的東西可以變沒有,
沒有東西可以變到有。


見鬼了,你認為Kelly920925引用是對的法條嗎?
如果是對的,這條是有罰則的(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後你又跟我說,上述行為不合法、但允許且無罰則

你很多說法都開始不一致了
8924132 wrote:
法規前面就寫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違反法規的是這條


法官說『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高管規則8-1-3)
你說『違反法規』

你跟法官說法有出入,當然我不可能聽你的
所以答案錯了

Gullit168 wrote:
見鬼了,你認為Kelly920925引用是對的法條嗎?
如果是對的,這條是有罰則的(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見鬼了,我是怎麼說的? 果然魔術師!
我是說他提的那點我先前#630對你說過。

Gullit168 wrote: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後你又跟我說,上述行為不合法、但允許且無罰則。

你很多說法都開始不一致了


我是說根本沒有針對"路權共用""順序"違反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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