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我們這點討論的原頭是90超88。
herblee wrote: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基於信賴原則,加上無法確認絕對車速)
Yes? / No?
katana057 wrote:
1. 沒有喔,我說的都是以路權共用為前提,
只為超車不是我說的,
對呀,不是只有超車
pearceliu wrote:
以自己錶速的最高速限
跟中外線並排 持續行駛內車道 堵塞後方車流
並自認比他快就是超速 超過他就是違規
對於這樣的駕駛觀念與行為 各位有什麼看法?
中/內線都~110+10,後面就會不爽啊
wetty wrote:
B. 規定右側超車違規,中線車一律不准跑贏內線車
katana057 wrote:
2. 建議?已經建議過囉(#16)。
請問哪一句在講禁止右線超車?
katana057 wrote:
一、 開在內線相對方便(不用頻繁變換車道)
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他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三、 速限法定寬限值是超速10公里免予舉發!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四、 法定速率計可以有合法誤差範圍(原廠誤差),
表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再者,※表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五、 超車道要比喻,可以拿救護車、逃生門、籃球場等等,
同為形容行為的形容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結論(個人的,當然心中無超車道派可以無視) :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我說的聽不下,可以去看看高公局說的~
http://www.hpb.gov.tw/files/70-1000-1.php
問要有多少距離
katana057 wrote:
3. 明明就是你跑來問"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甚至說一張明信片的距離就可以切回原車道。
不能違規變換車道,又不能佔用內車道,當然要有個根據
katana057 wrote:
變換車道本來就不得侵犯後車的安全距離好嗎?
一開始,您只說不能造成後車煞車,再來,又說不能讓後車車距不足
一開始就回答:時速/2, 不是比較乾脆
katana057 wrote:
其餘言論前面的回文很多都可以回覆您
明講,才知道要討論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