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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刪刪

這樣,會不會堵塞超車道?
katana057 wrote:
我們這點討論的原頭是90超88

herblee wrote: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基於信賴原則,加上無法確認絕對車速)

Yes? / No?
katana057 wrote:
1. 沒有喔,我說的都是以路權共用為前提,
只為超車不是我說的,

對呀,不是只有超車
pearceliu wrote:
以自己錶速的最高速限
跟中外線並排 持續行駛內車道 堵塞後方車流
並自認比他快就是超速 超過他就是違規
對於這樣的駕駛觀念與行為 各位有什麼看法?

中/內線都~110+10,後面就會不爽啊
wetty wrote:
B. 規定右側超車違規,中線車一律不准跑贏內線車

katana057 wrote:
2. 建議?已經建議過囉(#16)。

請問哪一句在講禁止右線超車?
katana057 wrote:
一、 開在內線相對方便(不用頻繁變換車道)
1. 因大型車3.5噸以上限行駛外側,最高速限90,且得以相鄰車道逕行超車。
所以開在內線勢必少了大型車 + 慢慢開60~80的車。
2. 開在內線必須達到最高速限,所以龜龜開在內線,
不會有比他慢的車(除非塞車,才會有比他慢的車),
他就可以一路龜到目的交流道,都不用變換車道。
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三、 速限法定寬限值是超速10公里免予舉發!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然後呢?沒有低速的寬限值...
要維持單一數字,是超乎常人的行為。
四、 法定速率計可以有合法誤差範圍(原廠誤差),
表速必須快過真實速度,但不得慢過真實速度,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再者,※表速與輪胎大小、胎壓與車況,有很大關係※,
請詳閱下列影片,
五、 超車道要比喻,可以拿救護車、逃生門、籃球場等等,
同為形容行為的形容詞+名詞來比喻其主要功能...
結論(個人的,當然心中無超車道派可以無視) :
速度就依主管機管測速儀器取締,
原則就照法條原則(但書不稱為法條原則)。
我說的聽不下,可以去看看高公局說的~
http://www.hpb.gov.tw/files/70-1000-1.php

問要有多少距離
katana057 wrote:
3. 明明就是你跑來問"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甚至說一張明信片的距離就可以切回原車道。

不能違規變換車道,又不能佔用內車道,當然要有個根據
katana057 wrote:
變換車道本來就不得侵犯後車的安全距離好嗎?

一開始,您只說不能造成後車煞車,再來,又說不能讓後車車距不足
一開始就回答:時速/2, 不是比較乾脆
katana057 wrote:
其餘言論前面的回文很多都可以回覆您

明講,才知道要討論什麼

Gullit168 wrote:
什麼叫做『不是錯的,但不同意』
意思是你認為我說的對,只是你不想同意嗎??

好,我再重問一次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於高管規則?』


合於罰則。

Gullit168 wrote:
好,我可以回答你
裡面的數據只有十億延車公里的死亡率
其含義為包含所有的路面、所有的自然人(駕駛、非駕駛、行人、騎摩托車、腳踏車等)
為何一個數據他可以推導出"美國高速公路死亡率為何比德國高?"
然後就可以認定就是超車道所造成的差異?


你也真不愛看文,
那篇文,拜託你看完再來講話,
那只有高速公路喔,
包含一般道路,差更多...
https://www.ptt.cc/bbs/car/M.1473066739.A.99F.html

wetty wrote:
沒有超車,即失路權,不開罰單,難消網友之氣


1. 沒有喔,我說的都是以路權共用為前提,
只為超車不是我說的,

2. 建議?已經建議過囉(#16)。

3. 明明就是你跑來問"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甚至說一張明信片的距離就可以切回原車道。

其餘言論前面的回文很多都可以回覆您。
katana057 wrote:
合於罰則。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是否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面我說可以,你也同意

『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於高管規則?』
一樣的行為樣態,你卻說合於罰則

合於哪一條罰則?



合於哪一條罰則?
katana057 wrote:
合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超道,不會被罰,
甚至速限-7都不會被罰。
(雷射測速槍誤差2)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超道』這個叫做罰則?? 只是沒寫罰多少,所以不罰??


katana057 wrote:
前面的自以為[不是只有高速公路],
怎麼不回了?
魔術變太多,失誤了?
不夠專業喔。


我承認我看太快
超車道比較安全我知道
然後呢?

我一開始的題目是討論台灣的法律
你拉到那麼遠,然後呢?
Gullit168 wrote:
所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超道』這個叫做罰則?? 只是沒寫罰多少,所以不罰??


不是沒寫罰多少,
是根本沒寫罰,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一樣,
沒有對應罰則。

Gullit168 wrote:
我承認我看太快
超車道比較安全我知道
然後呢?
我一開始的題目是討論台灣的法律
你拉到那麼遠,然後呢?


還是建議你完整把那篇看完吧,
裡面還有錯字呢!!!
應該是翻譯的問題。

高速公路不是我國發明的(德國最先發明的),法規也是參考來的,
不是說內側車道法規類美國部分州際公路法規嗎?
(除了行車靠右確實與部分明文禁止慢側超車以外)
不是說美國新聞,有一人反對行車靠右嗎?

katana057 wrote:
不是沒寫罰多少,
是根本沒寫罰,
如同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一樣,
沒有對應罰則。


所以高管規則8-3的但書在你眼中是"罰則"??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行為樣態合於罰則??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官1見解原文
--
本件原告遭舉發時,係駕駛小型車行駛於
內側車道,依前開採證光碟內容所載
,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
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

法官2見解原文
--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
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
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
則之規定,

--

你跟法官說法有出入,法官說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我要聽誰的?
Gullit168 wrote:
所以高管規則8-3的但書在你眼中是"罰則"??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行為樣態合於罰則??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是高管規則,不是罰則。

"管制"規定,
管理"控制",

有規則,但不強求(沒有罰則),

如為解釋法條原意,
他根本不必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這種贅句。

katana057 wrote:
那是高管規則,不是罰則。
"管制"規定,
管理"控制",
有規則,但不罰,
如為解釋法條原意,
他根本不必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這種贅句。


我問『非超車下且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車主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於高管規則?』
一樣的行為樣態,你卻說合於罰則

我問合於哪一條罰則
你說
katana057 wrote:合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超道,不會被罰,



katana057 wrote:
Gullit168 wrote:
所以高管規則8-3的但書在你眼中是"罰則"??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行為樣態合於罰則??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是高管規則,不是罰則。
"管制"規定,
管理"控制",
有規則,但不罰,
如為解釋法條原意,
他根本不必講"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這種贅句。


現在又變為『高管規則,不是罰則。』

又出現『有規則,但不罰,』,那在不罰的罰則裡
裡面描述的規則是被允許的還是不被允許?





道路交通管理規則

第 92 條 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
過半秒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1 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
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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