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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我發現版內有3種認知:
1.堅持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任何人都不該長時間佔用,此為學術派的(講難聽點為不切實際),書上怎麼說我怎麼做。
2.在內側車道只要開高速,不引響別人超車行為即可長時間佔用,這種人後面有車要超車,自己會開更快,此為實用派,只要不引響他人,不違規,在合法範圍內圖方便。
3.在內側車道只要開法定限速,只要沒違規沒被開單,我不管會不會引響到別人超車,我就長時間佔用,這種為為我行我素派(可以解讀成自私),跟抽菸一樣,我在家抽菸又不犯法,引響到別人那是別人家的事。
breeze01 wrote:
類似當我實際速度111(在最高速限110路段時),國道警絕對不會開單,也從無開單的案例,這當然不來自法規(也當然不是前面提到的 甚麼哪個警察講的,這種可笑的案例),來自實際經驗歸納的交流。你可以說這並無法源依據(都市傳說亦可),我也從沒否認我也不會否認,但不影響他是一個現階段為事實的效力。



真的是被打臉打不怕,你時速111不被開單,就是來自於白紙黑字法規。國道警察不會開你單。白紙黑字的法規不遵守,講什麼個人經驗,再回去修練修練,再來跟網友分享。

你要是說你開表速120-130持續佔用內線,我可能還不會盯你。講什麼實際速度100-110,散布謠言。
97 - 110...喔~不是,是 98-110...喔~也不是,是 99-110...唉~ 天啊,應該是 100-110 吧 ??? (待續)
breeze01 wrote:
我的實際速度100~110這段子,我已經寫在那邊寫一整天了,我描述出來的是一個我歸納出來的體察與發現,當然不是來自法規。


你既然承認不是法規了,前面言之鑿鑿說「98-110可以持續行駛於內線不會被開單」,
不就是為了要利用「不會開罰得法律權威性」引申成「長期佔用內線合理」的結論嗎!

結果你一路從97、98、99再改到100,全都是虛設的法規,
你喜歡我可以再給你一個行速測得100,被開佔用內線的的案例,點我
請問你現在是不是要再把你的結論改成「101-110持續行駛於內線」不會被開單?
這還是2007年的罰單,國道員警當時甚至說「你如果時速只有100或是90(公里),在內側車道超完車之後,你應該要馬上變換到外側車道。」

欸,時速只有100不行欸!!
怎麼2007年標準是要超過100以上,
我604樓貼文中的罰單,2022年的龍井分隊員警卻說標準是95公里不會開罰,結果還是開罰了欸
標準變來變去,到底哪個對?
以上這段是針對那個喜歡拿國道員警FB來說事的跳針仔,
「到底是法明確,還是執法單位說的明確,可見一般!」

至於你嘛,問到最後你也承認是你個人的經驗總結,跟法規或是誰說了甚麼無關

要說經驗倒也無所謂了,但你的經驗不代表全體駕駛人的經驗,
僅一個國七隊,一年就2000多張佔用內線的罰單,除非你全看過,
不然你之前自大無比的表示你是從法來談,而且沒人能扳倒你,但你談的卻不是法,你不覺得臉紅!

至於法規目前到底存在那些問題,以致會讓駕駛人於內線行駛陷於違規風險,
前面已經談到很多次,不展開了

既然你忽然又選擇要迴避掉「法」,從員警是否開單的面向來說事(你說是你的經驗總結嘛),也可以
之前就說,執法取締原則,不一定跟法怎麼寫有必然關係,一點都不比你去看法怎麼寫來的靠譜
(高公局對於違規認定標準,還不一定跟法院一樣哩)
他開不開罰有太多因素,你要選擇跟著「會浮動的取締原則走」,無妨,
哪天原則改了、或是政府缺錢要擴大取締了、或是他忽然不跟你講原則了,依據法來開罰,
對那些長期占用內線死不出來的,管你是不是開ACC,一趟北高下來收個幾張罰單,
你再去跟法院申訴,你看看「依法論法」的法官會不會理你!


我敢說,我就能舉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460號點我

車主在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154.1 公里處時,經測速行速95公里
該路段最高速限100公里,車主真實速度95公里被開「長期佔用內線」

(不知道你會不會覺得不盡人情?至少我是覺得不盡人情!)

會讓你更疑惑的來了:
車主說行駛內側車道時,確實係依車上儀表指示以時速100 公里速度行駛,而警方測得之速度為95公
里,僅有5 公里之誤差值,且與車內GPS 相較後,亦僅有5 公里速度之差,況原告自新車至今,未有任何改裝,且經過驗證。又車輛行駛之速度,會與前方車速或當時車輛多寡受到影響...(恕刪)

轉成能理解的話就是:車主很委屈,自己是依照時速表開,當時時速就是100阿,為什麼罰我佔用內線?時速表不準又不是我得錯,我又沒有改裝!

你猜法官怎麼回:
按原告系爭車輛之儀表指示之時速如果與真實之時速有差距,此係原告自行送維修調整之問題,但不影響本
件舉發員警依合法之測速儀器測得系爭車輛之時速之認定

白話文:你時速表不準是你的事,測速照相就是照到你低於最高速限行駛

至於原告有無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亦不影響本件原告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依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之違規事實認定

白話文:誰管你在內線開了多久,拍到你時你得速度就是沒有達100公里

看見了嗎?要去賭執法單位會不會因為法不完備,而選擇不舉發,
為什麼不是好好的搞清楚「法」到底怎麼寫的?
你就不要以為不會哪天遇到員警心情不好,卯起來通殺,上到法院,
法官沒在屌你甚麼車子性能、表速落差、有沒有長期佔用內線、前後旁邊有沒有車,
只要你真實行速未達最高速線,管你差幾公里,就是罰!沒得含扣!
人家是依法論法,法規就是這麼寫的,你就吞吧


那個C開頭的跳針仔,還在自信滿滿的認為自己ACC很無敵,自己很懂自己車的表速,
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告訴你,等到你要拿出來哭委屈的時候也沒用,警察手上那隻才是依據!

要知道這個案件車主已經經過4次陳述不服舉發
這是上到地方法院打行政訴訟,照樣給你駁回!

你要是有興趣,你可以自己去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所有被開罰「佔用內線」的行政訴訟,無一例外全部駁回,
幾乎全部案件的審理法官,都只看你有沒有達到最高時速做為單一標準,
其他所有你認為有理的原因,在法官這邊都是「不採納、不足採信」

你要是不相信,可以自己去查,不多,幾個小時就能看完
這說明:你要是不幸被開單了,根據法,你只要未達最高速限,你幾乎100%沒機會躲掉
這就是法的問題,我看誰要整天在內線紮營去賭「警察執法時的心情」,歡迎去以身試法
這還是有去申訴的,沒申訴的哪幾千張罰單,還有多少是自認無辜,或是真的無辜的?

另外,借對你得回文,跟那個C開頭的跳針仔說一下
根據國道警察交通科的「開放政府協作會議」上報告的內容,
國道警察在針對「慢速車執法方式」中,
對於「未以最高速限行駛之小型車佔用內側車道,違規行為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1、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持續行駛於內線車道
3、正常車流
4、無特殊原因


而對於「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內側車道行車,違規行為必須具備5個構成要件」
1、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3、堵塞超車道
4、正常車流
5、無特殊原因


有沒有發現,只要你長期在內線紮營不離開,非常容易五個願望一次滿足!!
那個C開頭的跳針仔,還認為有沒有塞車的定義就是他前面有沒有車,
試圖想要用塞車來盜鈴掩耳、混淆視聽,「以為這樣就能假裝不會觸及使用內線的違規樣態」
在這邊告訴他,根據高公局的標準,
所謂正常車流,就是「該路段行車速度於每小時80公里以上」




不是你前面有車就等於塞車,就可以把超車道當成一般車道,而不適用33條或8-3條所約束之義務!
80公里到100、110公里之間,存在著20、30公里的速差空間,
只要你堅持全程佔用內線不出來,我跟你打包票,你一定會從快車變慢車!
而且均數高於80公里但到不了110公里的路況,國道上很多路段都會有,而且是每天!
你的車速能多快,是車流密度決定的,不是你的無敵ACC,不要在自我欺騙了!!
當你速度未達最高速限還堅持不滾出內線,你猜看看有沒有可能五個願望一次滿足,呵呵


看誰喜歡賭員警永遠不會取締,沒關係,
上到法院,連看你是不是因為前車才慢下來都不用,速度未達就是罰!

再次強調,本人對於駕駛人依規定以最高速率行駛於內線沒有意見
你有自信速度永遠不會掉下來,那隨你

但現實中不可能辦到的時候,持續佔用內線,就與政府長期宣導的內線道的功能不符
任憑你再怎麼愛用「員警抓不到你,或是極少執法」的現況,來毫無邏輯的反推成「合法」,都隨便你
只能證明你不只沒有駕駛道德,還不懂法!

以上
Kelly920925

沒超車能力 亦沒判斷能力(?)歸內側長時間刻意佔內車道..實際已妨礙車道後方車輛(自我疏散)甚至影響整體(各車道)交通!怪哉 歸車駕駛 極少觀察後視鏡 沒發現您已間接或直接造成車行密度高了咩///

2023-04-27 5:55
龜速-國道內側開車時速95km被罰

針對某些人觀點
車流量大就沒能力維持車速上限..就該讓開

拿95km被開單的新聞內容段落:
國道四隊交通組組長吳盈慶:「警方的取締就是說,第一就是要看他目前佔用內側車道,時速要在100以下然後,前方沒有任何的阻礙,就是一個正常車流情況下。」

簡單解讀
車速未達標+前方完全沒阻礙+正常車流=滿足三個條件違規開罰

警方都已經提了前方沒有任何阻礙,前面有車不達標擋住自己不算阻礙嘛?

如果這樣不算阻礙,那只要有不達標的龜車出現,那理論上也不該有後車存在,因為後車本來就算開的比速限快也會被迫剎車到和前車等速而不達標那瞬間1秒,所以後車看到龜車只能趕快維持合法車速切進中間車道?


這在實務上是不可能的
相信想要爭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的,都是後車角色,很清楚那會變成什麼情況
我只能說都跟上前車了就算跟上車流
前車低於速限龜那他就是個阻礙,該開單就是開他
後車角色是被阻礙無辜的


所以如果覺得不滿意,前車不該算阻礙,那很簡單,就叫警察在上下班時段架三腳架抓佔用內側嘛~~
光是國一圓山段幾乎隨時全線車速都不達標,但也不到無法行走,就是車流量超大又是匯入口。歡迎去開單,看看實務到底是怎樣

如果這樣能開單,我看老街科技執法新聞根本不算什麼,圓山那條開單量絕對上新聞的

我知道有人在那邊說什麼正常車流
我說的圓山車流量大難道就開不到80以上?我怎常開到80以上??
那邊幾乎是是大家怕隔壁車子突然切過來才刻意減速居多
阿前車減速自己也被迫減速就要閃開拉?


突然看到有人已經有強調"均速80,速限110但達不到,而且是每天",那我圓山白提的

那?既然都知道每天有這種路段,還不趕快打電話給國道警方要求擺攤
國庫罰單賺翻了阿?各位又能出一口鳥氣不是?
只要多罰幾次就沒人敢拉,各位的目標不就達成了


總之實務上是怎樣,大家都開國道N年了很清楚

想要讓某些人口中認定佔用內側的心痛,好歹先送張罰單
不然真的無感.....
哀...某人的閱讀能力還有邏輯思考能力真的有點低於平均值的樣子

某人看到他人把法規跟判例貼出來以後卻還是說:
"所以如果覺得不滿意,前車不該算阻礙,那很簡單,就叫警察在上下班時段架三腳架抓佔用內側嘛~~
光是國一圓山段幾乎隨時全線車速都不達標,但也不到無法行走,就是車流量超大又是匯入口。歡迎去開單,看看實務到底是怎樣笑"
但我說某人啊,
1)什麼是正常流量?
2)車流量超大是不是非正常流量?
3)法律有另外規定非正常流量的時候,人家也提過了耶....

哀....某人反正就是沒被開單,天王老子都不能說我怎樣!!!
pearceliu

跟自私自利的人討論公眾利益是不會有結果的。

2023-04-28 11:21
哀...某人的閱讀跟理解能力真的低於平常人啊~

某人發現自己忽略了他人說的正常車流,
臉拉不下來,一定要爭到面子,
所以某人修改文章多說了以下對於正常車流的看法,
"我知道有人在那邊說什麼正常車流
我說的圓山車流量大難道就開不到80以上?我怎常開到80以上??笑到噴淚
那邊幾乎是是大家怕隔壁車子突然切過來才刻意減速居多
阿前車減速自己也被迫減速就要閃開拉?笑到噴淚"

原來車流量是根據某人的車速來定義的.....

可憐又可悲啊~
Kake wrote:
哀...某人的閱讀能...(恕刪)


我個人是已經不想再回應某人了

打從我第一次回文的時候,就已經在說目前有法和執法面不調和的疑慮
不是說法的本身立意怎麼樣,而是說當目的隨著日益增加的車流量,逐漸不適合真實使用情境時,
就應該有所調整,而且不能只改一半

根據目前的規定去看執法的空間,會發現除基本原則外,其他定義都很模糊,
處理不了原則外的很多事情,偏偏原則又遠不能適應真正的使用狀況

當法的目標功能(內線為超車道)與實際現況(限定車道功能無法疏導車流)就是很難匹配的時候,
你高公局希望大家形成共同遵守的共識,就不應該把問題丟給執法層面去解釋,
法是定義的很嚴苛,執行的卻很模糊,花龐大的溝通成本還是讓駕駛人搞不懂你們到底希望民眾怎麼做

就是說,要真的讓規定適應現在龐大的車流,那就要下定決心割捨掉內線超車的目標功能,全當一般車道使用,但可以維持車種車速分流;或是,你乾脆放寬內線速限限制,或與路權分割,讓它變成真正意義上的超車道,只在高車流量路段另外規定車道功能和速限

我本身對於內線高速定速巡航派沒任何意見,他們依規定最高速巡航,完全合乎規定
當然了,喜歡到內線龜車、以及那些以是否收到罰單來認定有沒有違法的人,
則不在我認為可等同視之的類別。
這類人太自我中心,連尊重一下國道上的道德共識都不肯幹,
他們選擇長期占用內線,只是因為可以少注意一個車道比較好走,
但又不甘心被罵不道德,拿法規來洗白自己的佔用動機,非得到處嚷嚷自己正確,沒人可以對他道德綁架
說的對,不可以道德綁架!「道德綁架」不道德,
但你卻用你的「不可以道德綁架」去對別人道德綁架,恩....

高公局不斷呼籲:雖然你可以以最高速行駛於內限,但希望駕駛人盡量不要長期占用
雖然這句在現實面很沒意義,道德勸說解決不了任何問題,
但在法還沒改之前,「內線是超車道」依然是全體共識,
不尊重全體共識沒關係,你低調點還沒人會認為你的道德有甚麼問題
偏偏就是喜歡那麼高調的滿世界去喊:老子就是喜歡佔內線,不爽你去推動修法阿、去叫警察開我單阿!
那就活該被針對,不只道德有問題,互砲了幾輪下來,發現連對法的理解都有問題
連對方談到的議題核心,實際上是希望避免內線巡航派被迫披上不道德枷鎖都看不出來,

行吧,聊不到一塊,那就別勉強
Octanol

我是早已心死。換個角度想,要人家拿出他們沒有的東西也是強人所難[XD]

2023-04-27 12:38
Benn1963

沒錯! Me too, 我是很早以前就拒絕去跟這個偽善的xc多說甚麼,因為他的思考根本沒有邏輯可言,純粹扯皮耍無賴,還一副自己才是守法的。我原本還以為只有我對他有這種想法,想不到大家的看法還滿一致的。

2023-04-30 8:56
breeze01 wrote:
你看吧,這就是無線回...(恕刪)

這樣說是違反現行法規的

原版截圖 是2017年2月8日, 您的日期錯了 !

這是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公然違法
您漏掉標題了!
標題就已經錯了! 後面的推論又怎麼會對呢 ?
標題寫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
這篇臉書錯誤說法之一: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0)什麼東西稱為 "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 是一面限5標誌 , 法律授予職權給「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設置 , 根本就不是駕駛人的車速
駕駛人要如何以最高速限行駛 ?
(1)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自然會110km ←這是那一種神話?天方夜譚???
(2)明明是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採「以最高速限行駛」,行政機關居然放棄自己擁有的"最高速限"法律授權?還將此項法律授權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放任駕駛人自行宣稱?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3) 明明"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就不是駕駛人踩油門跑出的車速?不懂駕駛人要如何"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就算眼看標誌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這根本就不是車道之使用權利! 不是內側車道路權 !
(4)沒有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高管規則8明定,無論設置之,或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法規都將內側車道,這個車道之路權指定給"超車", 法規是三個字的"超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是會超越中外車道的, 超車很明確! 是肉眼看得出來的! 不是虛無飄渺內眼分辨不出的駕駛人車速 !
(5)"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這是在要求依限行駛 ! 這是遵守速限之義務! 這在 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說得很清楚, 這是一項限制! 不是使用權利! 就算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依法這是無條件一定要遵守的義務! 做了也沒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這篇臉書錯誤標題之二 :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
未經測量 ,如何能得知 後方超速 ?
況且依據"超車"法規 , 前後車都需要相互禮讓
禮讓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法規在那裏? 並不是寫在8-1-3但書! 拿單一半條8-1-3但書無限放大?延伸出法規沒有的說法? 而不必去參照其它法規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10: 避免加速)靠邊(道路交通公約11-10: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禮讓在這裏)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此 表示允讓的 前行車減速靠邊 , 是翻譯出現的歧義
因為我國簽過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因此,我國法規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必須依照公約第三條締約國之義務,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第十一條: 減速 是指 避免加速 , 靠邊 是 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之規定。

依照原本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車輛應儘量往右邊的車道靠邊 , 往外側車道靠邊, 而不是往左內擠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一條超車及連貫行駛
一O、駕駛人如見後行車之駕駛人意圖超車時,除本公約第十六條第一項(二)款所規定之情形外,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並避免加速

對照英文版本是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避免去加速
減速 是指 避免加速 , 靠邊 是 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後行車超車之前 ,前行車要先允讓 , 前行車若未允讓 , 後行車就不能展開後面動作
0. 前行車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一條超車及連貫行駛 一O、駕駛人如見後行車之駕駛人意圖超車時,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但是, 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8條: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擁有路權者先行
依照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合法使用在這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不必去看 無設置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標誌 才看的 8-1-3 但書
依法是 擁有路權者 先行 , 未取得路權者有讓道give way之義務!
那就要看 前車 和 後車 誰有法律授予之路權 ! 法條指定路權是依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標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卻被說成是國外的法規 ?

在高速公路這種多車道 ,車輛的位置應該在那裏?
大家都在超車嗎?怎麼都在內側車道?誰超越前車? 誰又是被超 ?
不懂國道警察臉書為何能假設 ,所有車能未取得路權, 就假設都由匝道飛進內側車道?都已在內車道上?
難道主線是只有一條車道嗎?前後車都要爭奪一條車道 ?
難道是同車道後車對前車超車嗎? ←不可能!
國道警察臉書居然牴觸法律/法規命令/交通標誌的指示?放任蠻荒時代的爭先搶快佔位叢林法則在國道發生?
說出什麼#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樣非法指定路權的話?←明明法規所述得以最高速限(限5標誌)這項限制, 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根本就不是倒過來只看8-1-3但書, 再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倒推法條說成 , 駕駛人遵守依限行駛義務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倒推-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不斷違法倒推之後?變出 #即合乎規定
依法原本是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的那條車道 靠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在那裏 ? 在靠右外側的車道
怎麼可能該車的初始位置就在內側車道上? 能螃蟹橫行飛進內側車道 ?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右外側的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靠邊了,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允讓了, 就是已經依法減速靠邊了 !後行車才能 "始得超越"
而在本國法規的高管規則8-1-1 同樣規定 :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要因為"超越前車", 才能利用中/內(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並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外側車道 在右側 , 因車速快才能超車 , 車速快的車在左側車道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前車擁有路權 , 明明擁有路權者先行 , 為什麼要倒過來禮讓後車先行?不必! 讓道規則明明是 : 擁有路權者先行 !此時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等待前車超越中線車之後,自動喪失路權離開!
怎麼會變成 毫無法律依據的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況且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 右邊是有待超的車輛 在那個位置上, 要如何減速靠邊?硬要靠過去不就撞在一起了嗎? , 依法的 減速 (避免加速) , 靠邊(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必須是超過, 有安全車距,才能駛回 原行路線

如果前車沒有在超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無路權依法要禮讓,回到原行右邊的車道,空出左邊車道

後面的車就可以超越過去
怎麼會依法無據變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依法 , 超車Overtaking 包括二次變換"路線"+左側超越Passing ,“超車”Overtaking可以拆成三個階段
1.始得超越 ,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2.前車允讓離開,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 Passing 時
8-1-3但書之依"最高速限(限5標誌)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是改變速限"限制為單一110,將原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的車速60-110, 提升到110km ,這是要車速高於過其它車輛的,才能超車,不是落後給中線車
這"超越"進行的過程,車速限制提升""最高速限(限5標誌)"依限行駛"於超車道上。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提升車速限制為單一 "最高速限(限5標誌)"依限行駛"於超車道上 , 仍然是為了適用本文的"超車"。

3.再次變換車道 ,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同樣, 遵守法規,保持安全車距/安全間距 ,由前車左側超越, 就能一直使用這條車道嗎?
不行,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不是永久持有!因為路權有一定的範圍
例如,通過這一個路口綠燈有路權, 但是這個綠燈的路權,能延伸到下一個路口,說上一個綠燈優先通過,下一個路口也比照辦理, 這是不可以的。
能否持續行駛, 必須看路權, 超車擁有路權,可以行駛, 非超車喪失路權, 就算遵守所有安全車距/安全間距,以及速限規定, 燈光這些限制義務,也由前車左側超越了, 一旦不再超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要求, 行至安全距離, 就必須駛入原行路線,法條收回路權了, 必須離開

因此,所謂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
天馬行空創造出來的?製造出無關路權的"超速"問題 ,創造不存在的稻草人"超速",再鞭打"超速"?說超速是錯的, 問題是"超速"是未依限行駛的問題, 是未遵守該車道之限制義務, 而完全無關該車道之路權(使用權利) "
這樣鞭打未盡限制義務的"超速"這個稻草人 , 全完全無損真身,該車道之路權(使用權利)
此種圍魏救趙的論述方式, 打稻草人(超速)、虛空打靶,曲解問題焦點,針對曲解後的論點(替身稻草人)攻擊,再宣稱已推翻原本論述(超車道路權)的論證方式,是一種非形式謬誤。被稱為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所謂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依法 , 問題的焦點應該是(1).誰有內側車道路權? (2)在內側車道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有無侵入它人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像這是逼近, 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嗎 ?
這明明是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的問題, 無關"超車" ! 超車是對右邊的車道上的車超車, 無關同車道的前車!
因為依據 高管規則8: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路權不必看但書 ,且,這是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根本無關速限!
在超車道上的前後車 , 同樣是對其右邊安全車距之內的中線車超車 , 不是對安全車距外的前車超車 !

後車就算依高管規則8,因超車取得路權? 該路權範圍也是僅限於對前方55m內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A車超越1車 到有安全車距,以及 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因為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 駛入原行路線 ,就喪失路權了 !
前車A車在後車B車的路權範圍外,法律又沒授權! B車那裏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及1車 超車?

因為要保持安全車距,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之外!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根本就是辦不到的假議題 ! 依法根本無法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 不知為何行政院3791次會議還想修法?討論毫無路權概念的"同一車道的超車行為"?
不知道每台車有路權範圍嗎?不知道都要保持左右間距及前後安全車距嗎?
這在法規中找不到也不存在!

錯以為 , 駕駛人遵守依限行駛義務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倒推-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這樣誤謬推論所造成的結果是
明明內側車道 3條車道線車距,車速應為60km , 中線車道有 4條車道線車距,車速可達80km , 外側車道 5條車道線 車距, 能100km行駛, 就是硬不離開都往內車道擠?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110km再宣稱不堵塞還能開啊!

就算內車道所有車都依限制義務是"最高速限行駛"110km了
這些車都擁有超車道(內側車道)之路權嗎 ? 沒有路權為何可以行駛?
明明中線有4條車道線能80km,80應該是高於內車道3條車道線對應出的60km車速, 這樣能宣稱內車道是最高速限?可以對中線超車嗎? 兩者明明是矛盾的!
自稱 "最高速限行駛"110km 警察不會抓 ? 都往內車道擠 , 越擠車距不會越小嗎?會自動有車距跑出來嗎?
這樣肉眼都能看出來的未保持安全車距?不是一台! 是一整排內側車道 , 國道警察也能說"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安全車距都不是規定? 未保持安全車距也不取締嗎?
這樣往內車道擠?以為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是在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沒有減速? 還宣稱要最高速限行駛? 車距不足還開快車 ?
不離開 , 車距明明就改變了 , 不依法降速 ? 反而鼓勵 沒有車距去開快車? →導致 連環追撞

這些說,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不會心虛嗎 ? 這些 明知會造成連環追撞,但是為了自己的私心還轉貼錯誤說法,不去指責這些違反法律的行為就算了? 還鼓吹錯誤,說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躲在不執法的縫隙當中逃避罰單 , 會心安嗎 ?

沒問題, 那就繼續一直貼這篇臉書錯誤的論述?那只是讓國道警察違反法規,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文字,就請繼續留在網路上

該說法違反之法規之多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何來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b)違反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根本不必去看下方 8-1-3 但書規定
(c)違反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不知道路權優位? 標誌高於規則嗎?)
(d)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 "最高速限限5標誌"是駕駛人遵守之限制義務!
(e)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f)違反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及第十一條 ,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 (Carriageway)之邊沿(edge) 。
(g)違反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之規定
herblee wrote:


原版截圖 是2017年2月8日, 您的日期錯了 !

這是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公然違法
您漏掉標題了!
標題就已經錯了! 後面的推論又怎麼會對呢 ?

官方這樣釋文 真不妥
(的確非恰當)
截圖內容 表示
(即合乎規定 是錯誤解讀&説法)
可否撤文?

*只緣於駕駛人行為/未完全低落至/足以處罰之最低標準
*實際狀況..是因為開罰條件不完全俱足!
所以“無法”可進而處置!
*詳參:相關處罰條例。

*“長期佔用超車道是違規行為”。
*佔用代表 已影響或妨礙別人使用權益。

並非”即合乎規定”。

此謬誤如同宣稱:
依照該路段規定之最高速限
若未超逾10km/hr行駛 即合乎規定。
是一樣的(屬錯誤之說法)。


*官方 不應作錯誤解釋。
*正解:未超逾 ..行為不重大者..則不罰。




https://m.facebook.com/HighwayPoliceBureau/photos/a.223878757741875/1084940761635666/?type=3&mibextid=Nif5oz



其實 這裡也提至 綜上...需符合..
允可之意。

但國人 老愛自我解讀

那有什麼辦法?
總之 我要宣導與提倡
得是最正確與最安全用路觀念喔!


那些老愛持守內側車道的人
顯然已妨礙他人用路
即不符合“綜上行為”了~
敬請各方用路人 明暸!


且不“應“影響超車道功能(為前題之下可為之)


平常假日 流量真沒多很多時
也可能只因 那幾輛歸車長時佔用之故
而衍變成 車堵(被迫降速)情境了。

自我不疏散
卻老愛堵住眾車
疏散安全門/安全通道

平日不練。平常用路就沒良好習慣
(特定 多日連假 就更甭說了)
國人 老愛塞車
就去任其塞車吧 已多年 我早不愛與您們一起在高速道路上湊熱鬧了
最好不出門 宅在家
最安全
大家要看“洗襪機”使用分享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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