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hvci wrote:
微罪不是罪嗎?就算...(恕刪)
你有本事就叫警察到現場來開我單啊!
請看重點好嗎
平常巡邏員警面對微罪大都視而不見
但卻坐在辦公室收檢舉案件逕行開單
標準在哪?
這麼愛檢舉為何不去考警察呢!
Johnny_depp wrote:
方向燈已確定不是微罪,罰900比大部分違停還貴
cs057 wrote:
【當事人】
1,與事...(恕刪)
cs057 wrote:
當事人不是只有法律上訴訟使用
只要跟直接相關的人也稱為當事人
檢舉人負責提供違規者的違規證據
跟這件"檢舉案",直接關聯
是這件"檢舉案的當事人"
並非"違規內容的當事人"
這差別很清楚
cs057 wrote:
你語文能力很差要多讀書
還有不要一直跳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