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 公共危險罪 (與民事賠償無關)民事賠償,與肇事責任息息相關本件事故,對方看似並無肇事責任 = 沒有民事賠償責任至於肇事逃逸,當然成立。但還是與民事賠償責任無關。等於,對方會被判刑,然後被關或緩刑(不用罰錢)或被判刑(得易科罰金給政府)。但是,我方的民事損害賠償。如果,我方屬全部責任。對方一毛錢都不用賠給我方。
Changrr wrote:當天我為直行左轉車輛(機車)對方從巷子駛出(汽車),我左轉的時候有吃到對向車道(跨線逆向)並稍微靠左(對方出來的車道),所以對方從巷口出來我看到他之後反應急煞摔車無碰撞 違規在先又嚇到自摔,直言說你真的不適合拿駕照上路!
aahomeboy wrote:現在沒有肇事逃逸了,185-4 去年修法了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4 條 立法理由 有點誤導喔!若無過失,不叫肇事逃逸,但仍屬交通事故逃逸。只是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予以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