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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違規在先但對方肇事逃逸(已提告)

我是覺得對方也可以提告你
因為你違規嚇到對方
也可以跟你索取精神賠償

希望對方有在這個論壇
也可以付出行動

這麼愛跑法院
多跑幾次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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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 公共危險罪 (與民事賠償無關)

民事賠償,與肇事責任息息相關

本件事故,對方看似並無肇事責任 = 沒有民事賠償責任

至於肇事逃逸,當然成立。但還是與民事賠償責任無關。
等於,對方會被判刑,然後被關或緩刑(不用罰錢)或被判刑(得易科罰金給政府)。
但是,我方的民事損害賠償。
如果,我方屬全部責任。對方一毛錢都不用賠給我方。
Changrr wrote:
當天我為直行左轉車輛(機車)對方從巷子駛出(汽車),

我左轉的時候有吃到對向車道(跨線逆向)並稍微靠左(對方出來的車道),

所以對方從巷口出來我看到他之後反應急煞摔車無碰撞


違規在先又嚇到自摔,直言說你真的不適合拿駕照上路!
aahomeboy wrote:
現在沒有肇事逃逸了,185-4 去年修法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4 條 立法理由

有點誤導喔!
若無過失,不叫肇事逃逸,但仍屬交通事故逃逸。
只是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予以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Changrr wrote:
當天我為直行左轉車輛...(恕刪)


恥 是這樣寫的
Ace.H wrote:
有點誤導喔!
若無過失,不叫肇事逃逸,但仍屬交通事故逃逸。(恕刪)


所以新的刑法185-4 管得更寬了,以前『肇事』有過失才適用
現在無過失也適用,只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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