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osLin wrote:
前面有人貼過了htt...(恕刪)
直接幫你貼上,
不過這篇文裡面有些字只有人才看得到...
林先生您好,這裡是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回復您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詢問之問題:
林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9月23日寄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及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一案,為本局轄管,經本局責請交通科迅速為您辦理,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三)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差異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惟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考量速度認知落差及交通安全,建議您於完成超車行為後盡量駛回原本車道行駛。
三、另外您詢及後車超速是否違規部份,查有關超速舉發需有經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舉發,本局也將於不定時不定點執行超速違規取締工作,若您行駛國道發現後車有以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行為或其他任何交通違規行為,除可在安全不違規之情形下,撥打高公局1968服務專線或110報案專線檢舉,亦可於7日內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hpb.gov.tw/bin/home.php)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提供具體違規事證(如行車影像紀錄,請注意日期及時間校正),敘明違規地點、事實及內容並留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等(本局對檢舉人個資將予保密),本局受理後將立即派員查處回復。
四、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張弘杰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