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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0下午遇到無理及危險的超車

XaosLin wrote:
一直要人家陪你們跳不...(恕刪)


(1)基本上內車道前面沒車,中外線也沒車能變換至中外線車道就是佔用超車道,如不信你可以再寄信到主管機關去尋問還有警察對法條不一定熟練,煩請去查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處罰條例。

(2) 龜車的定義就見人見智,但你要說後車超速也該由主管機關透過公正單位校正過的科學儀器去舉證告發

別佔用超車道很難?

雅客山莊 wrote:
如果你是後車~~~你...(恕刪)


就像那些人跟高公局or交通隊提問時用“後車明顯超速”,“後車明顯逼車”
都先定罪了然後問要不要讓?

心頭滅却
XaosLin wrote:
前面有人貼過了htt...(恕刪)

直接幫你貼上,
不過這篇文裡面有些字只有人才看得到...

林先生您好,這裡是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回復您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詢問之問題:
林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9月23日寄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及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一案,為本局轄管,經本局責請交通科迅速為您辦理,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三)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差異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惟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考量速度認知落差及交通安全,建議您於完成超車行為後盡量駛回原本車道行駛。
三、另外您詢及後車超速是否違規部份,查有關超速舉發需有經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舉發,本局也將於不定時不定點執行超速違規取締工作,若您行駛國道發現後車有以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行為或其他任何交通違規行為,除可在安全不違規之情形下,撥打高公局1968服務專線或110報案專線檢舉,亦可於7日內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hpb.gov.tw/bin/home.php)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提供具體違規事證(如行車影像紀錄,請注意日期及時間校正),敘明違規地點、事實及內容並留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等(本局對檢舉人個資將予保密),本局受理後將立即派員查處回復。
四、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張弘杰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直接幫你貼上,不過這...(恕刪)


有沒有看到"建議"跟"盡量"這幾個字?

心頭滅却

G-PLUS wrote:
直接幫你貼上,不過這...(恕刪)


他的第三點,我於3/18就問過了,在我的第四點
但還是有人只看"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RYAN14875 wrote:
內容:高速公路及快速.
回覆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12288號
承辦人:宋
電話:(02)29096141#23x1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3年3月13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故超車時可依其規定使用喇叭及燈光。
六、有關右側車道進行超車部分,高速公路雙向均實體分隔,無對向超車情況,同向超車與變換車道亦難有明確界定,如變換車道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應不違反相關規定;惟如非必要,仍建議儘量空出內側車道。
七、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G-PLUS wrote:
直接幫你貼上,不過這...(恕刪)


我相信這棟樓100裡面有99個人看見了~~
剩下的那一個~~不知道是腦還是眼睛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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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出超車道的...是建議大家多點道德觀來行駛高速公路~~ (擴大補充~~所有道路)

但是就是有些人抱著法律來掩飾自己自私的行為!!

明明不是執法人員拿著專業儀器~~就一直想要把他人定罪~~ 天天看見飛碟~幻想自己是法官的症頭真嚴重!!

XaosLin wrote:
前面有人貼過了htt...(恕刪)


林先生您好,這裡是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回復您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詢問之問題:
林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9月23日寄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及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一案,為本局轄管,經本局責請交通科迅速為您辦理,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疑義,依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3年2月6日管字第1030005447號函式內容略以:
(一)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三)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差異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等,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二、有關您詢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遭後方車輛超過速限違規逼車,前車是否須禮讓及違規部分,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見解,前車並未有堵塞超車道行車之違規行為,惟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考量速度認知落差及交通安全,建議您於完成超車行為後盡量駛回原本車道行駛。
三、另外您詢及後車超速是否違規部份,查有關超速舉發需有經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舉發,本局也將於不定時不定點執行超速違規取締工作,若您行駛國道發現後車有以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行為或其他任何交通違規行為,除可在安全不違規之情形下,撥打高公局1968服務專線或110報案專線檢舉,亦可於7日內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hpb.gov.tw/bin/home.php)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提供具體違規事證(如行車影像紀錄,請注意日期及時間校正),敘明違規地點、事實及內容並留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等(本局對檢舉人個資將予保密),本局受理後將立即派員查處回復。
四、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張弘杰
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





所以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幾個字你沒看到?還有後面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這幾個字看不懂?
鬧久了,趣味一下
XaosLin wrote:
有沒有看到"建議"跟"盡量"這幾個字?



XaosLin wrote:
有沒有看到"建議"跟...(恕刪)


你要不要打個電話問問他法條上是寫建議,盡量?還是那個回信的人自已看法

這幾天有個新聞救護車執勤中,竟然被下標題闖紅燈,警察還說救護車有可能應注意而為注意,你會認為他講的是對的?


還是那句話

1.你能確定你的錶速是準確的?

2.你能證明後車是超速所以超車?

如都不能請讓出超車道,很難?就像很多人看到救護車不讓一樣,讓一下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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