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士超車也還好, 技術不錯啊!即沒有超車後減速, 也沒有用車尾掃心臟不強, 就不要速度 105 還在內車道, 真是無言,LUKE_VGA wrote:晚上在高速高路上遇到非常惡劣的人小弟行駛105公里..忽然一台車在我後方一直開遠光燈接下來更是惡性超車,差點撞上我的車不顧他人安全
105在內線,笑死人,還定速!閃你大燈ok啦!閃了還不靠邊去,還依然故我!標題改一下!改個我錯了,是我無知!不應該佔用內車道還惡劣駕駛吶!你是來亂的喔!龜車請去中線和外線龜車請去中線和外線龜車請去中線和外線龜車請去中線和外線龜車請去中線和外線105很快喔!105很快喔!105很快喔!105很快喔!105很快喔!內線為超車道!內線為超車道!內線為超車道!內線為超車道!內線為超車道!
用路人彼此將心比心大家都有趕時間的機會讓一下路會少一塊肉嗎?你不讓 後面的車很火 你也會受影響你到底堅持什麼? 得到什麼?非要什麼是都要搬出法律嗎身為"人" 應該要有最基本的同理心一再改文章 是心虛還是想取暖行車平安
華弟.01 wrote:01的朋友們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了解一下交警辦案時用的「堵塞」定義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貳、執法認定標準一、法令規定:(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1、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1」)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下簡稱「處罰條例33-2」)這原文怎麼看~~都不應該再沒塞車的時候逗留超車道喔!!!應該是要讓道的啦~~
不要佔內車道 +1不要別人提醒了~還是"依然故我"佔內車道 +1勇於改進 學習 是可取的 ~~新聞記者,可加強此類報導 ,畢竟關係著"交通順暢"的連鎖效應歐美地區,日本,普遍之不佔內車道駕駛觀念,我相信我們也辨得到期待台灣駕駛水平往上提升
jerryv6 wrote:影片怎麼跟第一天的感...(恕刪) 所以樓主其實是先吸取各方經驗,才回來修文的...所以你看連條文都有認真地寫出來了呢..不過... 禮讓是最基本的美德 & 道德!!沒有了道德我們才用法律來規範,這不是很簡單的道理????小學生都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