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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吾人小小看法,如果放眼周遭五公里都沒車,那開哪個車道有差嗎?
若放眼五公尺都是車,那開哪個車道也沒差,不都一樣塞車?
Kake

可憐喔...看不懂我就是在酸道德低落的人類....凡事看會不會被罰而不是該不該做....沒想到某人自己來對號入座....

2023-04-26 16:26
breeze01

給樓上的KAKE 你就是酸的很低端呀,我就明白指名道姓就是你 哈哈。還不是對號座喔,低端就是你 哈~~~ 哈 哈 不倫不類的比喻。低。

2024-02-09 12:48
breeze01 wrote:
...(恕刪)

有人告訴我為什麼某人會執著於那篇警察的回覆,
原因不外乎是文章理解能力不佳或者選擇性解釋造成,
其實警察的回覆是說明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某人口中的免死金牌),
但警察同時也說不要占用內側車道(某人完全不敢回應這點),
但警察同時也說內側車道是超車道(某人完全不敢回應這點),
合乎邏輯的解讀應該是可以用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前提"是不要占用跟不要影響超車道功能,
只是某人完全不管前提就是了....

等哪天警察認真處理這種行為....我們可以看看某人的說法會變成什麼....
breeze01

等哪天警察認真處理這種行為....我們可以看看某人的說法會變成什麼...................... 靠,你的邏輯不就同時也顯示了你也知道警察不處理的呀。 真的阿,邏輯/

2024-02-09 12:50
bradia wrote:
吾人小小看法,如果放...(恕刪)

唯一覺得有差的時候就是想要超過大車
結果有個隊長跟他並排的時候
個人有習慣高速公路不跟在大車旁邊後面
除非塞車 不然一定到他前面去
主要是視野問題還有大車附近常常有跳石
小人族我必黑單,機車族不黑只懟。
Kake wrote:
有人告訴我為什麼某人會執著於那篇警察的回覆,
原因不外乎是文章理解能力不佳或者選擇性解釋造成,
其實警察的回覆是說明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某人口中的免死金牌),
但警察同時也說不要占用... 系統研判吳用文字 速刪








如果內道有實際速100的開單案例,傻了,當然內道得開101~110之間阿,問這問題? 傻了你?

你的提問,我po圖的第2個紅色箭頭,就可以回答了


其他你的落落長,我基本都回了,國道警的臉書內容也充分給你了,







Jason kid

自我欺騙的沒道德駕駛,不需要聽你說什麼哦,整棟樓幾乎都在砲你,你真當所有人都沒上過國道;沒車流的案例你也貼出來,當然,因為你一項只貼對你有利的,符合沒道德的性格喔

2023-04-27 8:49
CcCManCcC

沒車流?你不是說你知道哪邊速限110,車流有80以上,但幾乎都沒辦法達標最高速的路段,那還不每天打電話叫警察擺三角架開單給大家聞香。馬上就上新聞拉..還能出口惡氣,看現實是不是想像的那麼美好

2023-04-27 10:34
CcCManCcC wrote:
好啦,你不用講那麼多毛拉
等你當上法官...選個立委/議員
不然好歹當個國道警察


又要把同樣一件事情伸出來讓人打臉囉~~~

前面已經說過了,我不介意再把你的臉打腫一次哦

行政罰,不需要解釋!
因為是要罰人的,每個字眼、每個原則都得說明清楚,一拍兩瞪眼的東西!
不管任何人看,都不會讀成其他的意思

基於你的程度,我只好用小學生的字眼來示範,以期你能看懂

示範:
假設法規說:行人行經有燈號的路口,紅燈亮了你沒停,還穿越馬路,罰XXX元
任何人看了都會很明確的知道:「闖紅燈會罰XXX元」,根本不需要誰去幫他「解釋」這條規定在講啥
不可能有人還需要問:那我用的慢跑的方式過去,算闖紅燈嗎?我用月球漫步的方式過去,算闖紅燈嗎?

行政罰就是這樣的東西,根本不需要任何「解釋」

所有法律中,有需要被解釋的只有抽象的法律意涵,例如憲法,
所以就沒有哪個大法官釋憲是針對「闖紅燈」去解釋,因為沒必要!

而行政法是來自於憲法的授權,主管機關要做的只有定義,執法面要做的是執行,法官要做的是檢視引用條文是否適當?證據是否完備?

就沒有哪種狀況是一條行政法還需要被「解釋」,然後不同的人「解釋」出不同的意思!

法就是法,讓人遵循用的,
任何人都不需要經過解釋,也能知道法在說甚麼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就是長這樣,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哪一個字,哪一句話,能讓你錯誤延伸成「你可以長期占用內線」,請示範!!
哪一個道交管理法規的文本有告訴你:子法可以消除母法所定義下來的駕駛人義務?請示範!


你前開說,要先當上法官、立委、議員、國道警察才能跟你說要怎麼做
後面又說,你想怎麼解讀是你的事
所以你是法官、立委、議員還是國道警察?
自己講的東西前後矛盾自己都不知道!

還有,誰告訴你法可以隨你怎麼解讀?難怪你這麼沒有道德!

有罰單你負責?很好,再次驗證你沒有道德
罰單是你違反駕駛人義務時給你的懲罰,
你違反義務意味著你侵害公眾利益,
你對於侵害公眾利益的事情,認為花點錢打發掉就沒事了,道德水平糟糕無比!
憑甚麼認為你可以彌補公眾被你侵害的損失
有你這種人存在,對公眾就是巨大風險

長期佔用內線,就是侵害公眾利益

結論

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你好,沒有道德又不懂法的駕駛人~~~

結論就是這樣
breeze01 wrote:
ok 阿 please...(恕刪)





圈起來的地方,是哪一條法寫的,找出來給大家看看阿

胡說八道都不會臉紅的欸
其實這個問題最佳解釋就是1個字「心」
這兩邊立場我都幹過
一切在於自己的心情與心態
心情好,就讓
心情不好,就不讓
扯其他一大堆都是假的
因為自己的車速是多少,並不100%準確
唯一該相信的就是經校驗的速度偵測器,而不是車上的速度表、GPS。

我這樣的回文,會不會是廢文⋯
Jason kid wrote:
圈起來的地方,是哪一條法寫的,找出來給大家看看阿

胡說八道都不會臉紅的欸



你的提問,我不是有寫答案嗎?


而,我的po文是否為胡說八道,還好不是您可以認定的。







breeze01 wrote:
你的提問,我不是有寫...(恕刪)


所以你連自己在胡說八道都沒發現欸,難怪你這麼盧

哪一條法規告訴你100-110連續行駛於內線不會開罰?找出來大家看看


你是在宣傳一個法規裡面沒有的東西欸,你知不知道你自己已經偏離了道德的範疇,
你這根本是在慫恿群眾違規哦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哪一條法律告訴你,你可以用100-110持續佔用內線?請找出來給大家看看!


母法: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你開105,後車110,兩台都沒超速,中線有安全車距你不回,然後你持續占用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你當然違規

當然你肯定會說,警察沒開單就不算

沒關係,我接受你這種無賴說詞

那麻煩你回答一下,後車依規定利用內線超車,且他維持最高速限(超車甚至不需要最高速限,只有持續行駛裁要),你擋到他讓他無法順利超車,但你不僅不回中線,還持續在內線檔道

你怎麼形容前車這種行為?說明一下啊!!
bradia wrote:
吾人小小看法,如果放...(恕刪)


bradia大,個人意見請參考。

理論上都沒車,開哪一條車道都沒差。但在台灣可能10km左右就會突然遇到一些車流。以科學來看,開在外側車道的危險性最低跟最能應對危險的反應。內側車道是最差的。

下次你試驗看看,在高速公路開車保持在外線,次而中線,非必要才進內線,也許能體會什麼叫行車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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