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e wrote:
有人告訴我為什麼某人會執著於那篇警察的回覆,
原因不外乎是文章理解能力不佳或者選擇性解釋造成,
其實警察的回覆是說明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某人口中的免死金牌),
但警察同時也說不要占用... 系統研判吳用文字 速刪

如果內道有實際速100的開單案例,傻了,當然內道得開101~110之間阿,問這問題? 傻了你?
你的提問,我po圖的第2個紅色箭頭,就可以回答了
其他你的落落長,我基本都回了,國道警的臉書內容也充分給你了,


CcCManCcC wrote:
好啦,你不用講那麼多毛拉
等你當上法官...選個立委/議員
不然好歹當個國道警察
又要把同樣一件事情伸出來讓人打臉囉~~~
前面已經說過了,我不介意再把你的臉打腫一次哦
行政罰,不需要解釋!
因為是要罰人的,每個字眼、每個原則都得說明清楚,一拍兩瞪眼的東西!
不管任何人看,都不會讀成其他的意思
基於你的程度,我只好用小學生的字眼來示範,以期你能看懂
示範:
假設法規說:行人行經有燈號的路口,紅燈亮了你沒停,還穿越馬路,罰XXX元
任何人看了都會很明確的知道:「闖紅燈會罰XXX元」,根本不需要誰去幫他「解釋」這條規定在講啥
不可能有人還需要問:那我用的慢跑的方式過去,算闖紅燈嗎?我用月球漫步的方式過去,算闖紅燈嗎?
行政罰就是這樣的東西,根本不需要任何「解釋」
所有法律中,有需要被解釋的只有抽象的法律意涵,例如憲法,
所以就沒有哪個大法官釋憲是針對「闖紅燈」去解釋,因為沒必要!
而行政法是來自於憲法的授權,主管機關要做的只有定義,執法面要做的是執行,法官要做的是檢視引用條文是否適當?證據是否完備?
就沒有哪種狀況是一條行政法還需要被「解釋」,然後不同的人「解釋」出不同的意思!
法就是法,讓人遵循用的,
任何人都不需要經過解釋,也能知道法在說甚麼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就是長這樣,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哪一個字,哪一句話,能讓你錯誤延伸成「你可以長期占用內線」,請示範!!
哪一個道交管理法規的文本有告訴你:子法可以消除母法所定義下來的駕駛人義務?請示範!
你前開說,要先當上法官、立委、議員、國道警察才能跟你說要怎麼做
後面又說,你想怎麼解讀是你的事
所以你是法官、立委、議員還是國道警察?
自己講的東西前後矛盾自己都不知道!
還有,誰告訴你法可以隨你怎麼解讀?難怪你這麼沒有道德!
有罰單你負責?很好,再次驗證你沒有道德
罰單是你違反駕駛人義務時給你的懲罰,
你違反義務意味著你侵害公眾利益,
你對於侵害公眾利益的事情,認為花點錢打發掉就沒事了,道德水平糟糕無比!
憑甚麼認為你可以彌補公眾被你侵害的損失
有你這種人存在,對公眾就是巨大風險
長期佔用內線,就是侵害公眾利益
結論
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你好,沒有道德又不懂法的駕駛人~~~
結論就是這樣
breeze01 wrote:
你的提問,我不是有寫...(恕刪)
所以你連自己在胡說八道都沒發現欸,難怪你這麼盧
哪一條法規告訴你100-110連續行駛於內線不會開罰?找出來大家看看
你是在宣傳一個法規裡面沒有的東西欸,你知不知道你自己已經偏離了道德的範疇,
你這根本是在慫恿群眾違規哦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哪一條法律告訴你,你可以用100-110持續佔用內線?請找出來給大家看看!
母法: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你開105,後車110,兩台都沒超速,中線有安全車距你不回,然後你持續占用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你當然違規
當然你肯定會說,警察沒開單就不算
沒關係,我接受你這種無賴說詞
那麻煩你回答一下,後車依規定利用內線超車,且他維持最高速限(超車甚至不需要最高速限,只有持續行駛裁要),你擋到他讓他無法順利超車,但你不僅不回中線,還持續在內線檔道
你怎麼形容前車這種行為?說明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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