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920925 wrote:
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法之規範(不是專寫給法律專家們賞析用)
法律訂定時..主要應考慮至..
其遣詞用字應通俗化 且一般民眾閱覽一看即可明白法規真義為好。
您貼的這句話就是在說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就可以"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啊
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旨"就是發揮最高效率且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這樣還不通俗化喔?
這樣一般民眾閱覽一看還不明白法規真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