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他們先牽公務車出來照他們的標準先驗一次囉
我想應該也不會過吧
因為他們的驗法錯了.......
標準如下: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93年10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30066337D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6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四條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環署空字第0960044255D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2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附表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
三、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噪音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四、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時,對其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五、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
第 三 條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
單位:dB(A)
車種分類
標準值
檢驗項目 轎車、旅行車 小客車、貨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貨車、大客車及經公告之特殊車輛>3.5公噸 機器腳踏車
≦50c.c >50c.c.
≦100c.c. >100c.c.
≦175c.c >175c.c.
<150 kW ≧150 kW
第一期
八十年一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加速噪音
81 86 86 75 78 81
原地噪音 103 103 107 95 99 99
使用中車輛檢 驗 原地噪音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 。但不能高於民國80年1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第二期
八十二年一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加速噪音
78 83 83 72 75 78
原地噪音 103 103 107 95 99 99
使用中車輛檢 驗 原地噪音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 。但不能高於民國80年1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第三期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加速噪音
76 79 82 83 72 75 78 81
原地噪音 96
(100) 97 98 99 84 90 94 94
使用中車輛檢 驗 原地噪音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不能高於94年7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第四期
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 驗 加速噪音
74 77 78 80 72 75 77 80
原地噪音 96
(100) 97 98 99 84 90 94 94
使用中車輛檢 驗 原地噪音 為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 dB(A),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不能高於94年7月1日新車型審驗上限值。
備註 1.第一期及第二期管制標準係以76年9月17日修訂之CNS5799 D3058及本署92年12月9日公告之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進行測試。
2.第三期管制標準:
(1)係以92年1月13日修訂之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
(2)94年7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三期管制標準。
(3)機器腳踏車175c.c.以下人工排檔車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4)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100 dB(A)。
3.第四期管制標準:
(1)係以92年1月13日修訂之CNS 5799 D3058進行測試。
(2)96年1月1日以後出廠之國產車、裝船之進口車須符合第四期管制標準。
(3)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換)發廢止及抽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之新車檢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新車型審驗標準值加1 dB(A)。
(4)配備直接噴射柴油引擎之轎車、旅行車、3.5公噸以下小客車及小貨車,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dB(A)。
(5)總重2公噸以上越野車(符合70/156/EEC Annex II 4. off-road vehicles 規定之車輛)之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150 kW者為表列標準值加2 dB(A);引擎功率<150 kW者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6)手排五檔以上之轎車、旅行車、3.5公噸以下小客車,其引擎功率>140 kW,且功率質量比>75 kW/公噸,並以三檔50 km/h測試出場車速超過61 km/h以上者,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標準值加1 dB(A)。
(7)後置引擎之轎車、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100 dB(A) (車輛引擎本體前端與車輛縱向中線垂直之交叉平面,若位於最前軸中心與最後軸中心之直線中點後方,則認定為後置引擎)。
(8) 總重大於3.5公噸以上並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供為消防救災用途之消防車、救災車(含消防車、救災車之底盤車),其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加速噪音標準值,引擎功率<150kW者為81dB(A);引擎功率≧150kW者為83dB(A)。
引用環保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search/LnameTypeList.aspx?ltype=05&lkind=12
ianchou wrote:我寫了
這樣取締標準混亂,把...(恕刪)
雖然我知道總統先生一定看不到,但不吐實在不快..
以下是我寫的內容..錯字還滿多的..就別釘我了..剛打完球手沒什麼力飄飄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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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網路上已經風聲鶴唳,五月要修針對機車排氣管的法,這樣很好,噪音跟出口朝上的排氣管本來就該"規範",注意,是規範,規範就代表訂好規則來管理,問題是訂的出好規則嗎?管理的方法能夠落實到第一線的警察嗎?
無且現在還沒五月,雖然我也不贊成沒有良心的排氣管,但事實上,目前只要有防燙蓋,出氣口是朝後的排氣管,就是合法的,這是法律有明文寫出來的
為什麼還是有無知的警察說改裝排氣管從來沒有合法?甚至刁難原廠的排氣管,原廠的方向燈,硬要開單改無辜民眾?我知道可以申訴,問題是申訴勝率也不一定高,浪費的時間又是誰要來負責?這樣大規模擾民,目的何在?還找一堆記者作秀?好多人機車被偷也沒看到警察如此大陣仗
現在時機壞,失竊率如此之高,失竊的東西找回來的機率如此之低,好,這樣都算了,反正台灣一直都是這樣,早就灰心了,現在政府還來趁亂擾民搶錢,到底想怎樣,規則訂出來,一切照規則來被開單誰都只好認了,現在規則連個影都沒有,就有好多無辜的駕駛吃了紅單,真是大有為政府
我先講清楚,我沒被開過單,我也是原廠的排氣管
只是看到這麼多無辜的人被這樣可以說是惡搞,真的看不下去,我快要不敢騎機車了,就算小偷放我一命,不偷我的車,我還要考慮人民的保母會不會出來搶錢,亂栽贓我說我是改裝的,騎機車的儼然是二等公民,就算有乖乖繳稅,一樣要受不平等待遇,失望透頂了,真的失望透頂了
台灣現在這麼亂,在這土生土長的我真的好難過
總統先生您懂嗎?苦民所苦您真的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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